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201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2015〕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以及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库款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库款工作,提升库款管理水平
全面加强库款管理,对于保障预算执行、加强宏观调控、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支持和服务稳增长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对库款管理工作高度重视,多次要求加强管理、盘活存量、把钱用在“刀刃”上。2015年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库款管理取得阶段性成效,截至2015年末,地方库款连续9个月同比下降。但同时,仍存在部分地区库款规模和保障水平偏高、预算执行进度偏慢和政府置换债券资金支拨不及时等问题。2016年财政收支形势仍然比较严峻,库款管理工作面临“增效益”和“防风险”的双重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库款管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将库款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健全完善库款管理工作机制,既要有效压降库款规模,也要严格防范支付风险,在切实保障支付基础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促进财政稳增长政策更好的落实。
二、强化库款管理机制,切实发挥财政资金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
(一)加强和改进库款调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转移支付资金调度拨付时间,形成相对稳定的工作机制,2016年中央财政每月向省级财政调度库款一般不低于两次,省市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对下调度库款。省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全省库款统筹管理,建立合理的库款调度机制。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要适当缓调资金,或只下达预算指标暂不调度资金。对于年初预算安排到位率高,预算执行进度快的地区,上级财政部门可根据预算指标下达情况,适当加快资金调度,促进稳增长、保民生各项政策更好更快落实。
(二)督促预算单位加快预算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用款计划考核管理,及时跟踪监测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特别是加强与稳增长相关的重大政策项目落实情况的统计分析。对于预算执行进度较慢、结余结转资金较高的预算单位,要切实加强工作指导,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其查找原因改进工作,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三)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提前做好存量债务置换前期准备工作,督促加快存量债务置换工作进度,对于已发行入库或收到上级转贷的置换债券资金,原则上要在一个月内完成置换,不得将置换债券资金长期滞留国库。按照《财政部关于地方财政通过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08号)文件规定,规范有序做好通过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工作。
(四)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对于已收回国库的存量资金,要加强后续执行工作监测,尽快形成实际支出,防止“二次沉淀”。按照《财政部关于收回财政存量资金预算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15〕81号)等文件规定,财政专户中应当调入国库的结余结转等资金要及时调入国库,禁止在财政专户中长期沉淀。
(五)规范推进国库现金管理。国库现金管理试点地区要建立和完善国库现金流量预测体系,合理控制库款规模,在保障支付前提下,逐步扩大现金管理操作规模和频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健全库款月报工作机制,加强库款运行监测统计分析
(一)关于月报报表构成。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由3张报表和财政库款分析材料构成,报表分别为《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附表1)、《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附表2)、《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附表3)。
(二)关于报送时间。《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附表1)和《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附表2)按月编报,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财政部(国库司)。《地方财政暂存款项与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附表3)和财政库款分析材料按季编报,分别于每季度结束后7日内与月度库款数据一并报送。
(三)关于库款报表调整事项。自编报2016年1月份库款月报开始,删除原库款月报表中“社保基金”、“预抵税收返还”等内容,变更“暂存款”、“暂付款”等内容,增加“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收入”、“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转贷收入”等内容(详见附件4)。
(四)关于财政库款分析材料。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库款分析工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库款分析指标体系,及时发现情况、反映问题,发挥决策参考作用。库款分析材料要简明清晰,重点突出,主要应包括本地区库款规模和库款保障水平变动趋势、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发行及置换情况、土地出让收入变动情况、暂存款项和暂付款项变动情况、国库现金管理操作情况等。财政专户分析材料要重点对非税收入专户和专项支出专户中的资金变动情况等进行分析。如果季度当中有关月份库款出现大幅波动等情况,应随月度数据报送详细说明。
(五)关于库款月报工作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库款月报工作作为加强财政国库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强化数据收集整理,严格数据审核校验,按时报送月报信息。省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本地区库款月报数据审核职责,确保库款月报数据准确、报送及时。目前库款月报已成为财政部按月向国务院上报的重要信息,为加强管理,2016年财政部将对地方库款月报编报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对于经常发生数据信息失真、报送迟缓拖沓等问题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四、加强风险管理,确保财政库款安全运行
(一)完善内控制度。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国库内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基础工作规定》(财库〔2012〕1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财政总预算会计基础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分工,严格资金收付、调度管理,规范印鉴、票据、会计档案管理,严格执行对账制度,全面完善内控管理机制,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二)切实防范库款支付风险隐患。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库款支付保障工作,防范潜在支付风险隐患。省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建立库款支付风险预警机制和库款应急调度机制,对于库款保障水平低于0.8倍的地区要纳入关注范围;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连续3个月低于0.5倍的地区要重点关注,及时分析库款收支情况,防范潜在支付风险;对于库款保障水平连续3个月低于0.3倍的地区要进行预警,上级财政部门要按日监测其库款情况,出现库款支付困难时要结合实际加强资金调度管理,化解支付风险。各级财政国库部门要加强库款收支管理,加快各项预算资金的收缴入库,提高非税收入缴库效率,缴入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资金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入国库;加强本级支出库款调度管理,库款较低的地区,总会计要根据资金性质的轻重缓急,科学合理调度库款。
(三)规范权责发生制核算。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有关规定,切实规范权责发生制列支核算,严禁违规采取权责发生制方式虚列支出。要结合库款月报信息,加强对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消化情况的统计监测,及时清理以前年度权责发生制列支资金,消化进度明显低于序时进度的地区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快组织执行。
(四)规范国库资金拨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资金管理,加强国库与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间的资金拨付管理。严禁违规将国库资金转入财政专户,严禁违规将财政资金支付到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清理撤销的财政专户中的资金,要按规定并入其他财政专户分账核算或及时缴入国库。
(五)加强财政借垫款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财政借垫款管理,加大清理力度,对于符合规定应当在预算中安排的款项,要及时安排预算并转列支出;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借垫款要限期收回。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加强财政对外借款日常管理,建立财政对外借款收回保证和责任追究机制。
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库款管理制度机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库款管理工作的指导,扎实做好组织执行。财政部将继续加强对全国库款情况的统计监测,对于2016年库款规模和保障水平过高的地区,将适时通报、督导。
联系人:国库司总会计一处 何宏、欧阳灿
联系电话:010-68552254、68552250
附件:1.地方财政国库库款情况月报
2.地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月报
3.地方财政暂存款项和暂付款项构成情况统计表
4.2016年地方财政库款月报编制要求
财 政 部
2016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