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规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股权投资计划设立业务,切实防范保险资金以通道、名股实债等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避免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计划直接或间接违规增加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更好发挥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股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管理人发起设立,向投资人募集资金并进行投资管理,由托管人进行托管,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金融工具。
二、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投资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导向和监管政策规定的未上市企业股权或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份额。
三、股权投资计划取得的投资收益,应当与被投资未上市企业的经营业绩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挂钩,不得采取以下方式承诺保障本金和投资收益:
(一)设置明确的预期回报,且每年定期向投资人支付固定投资回报;
(二)约定到期、强制性由被投资企业或关联第三方赎回投资本金;
(三)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五、股权投资计划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实际募集金额的80%。
六、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设置专职业务岗位,配备足够人员,并切实加强业务全过程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在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办理注册。对投向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举措、重点领域、重大建设工程,以及投资于实体经济项目的股权投资计划,中国保监会指定机构予以优先注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保监会
201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