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市场机构: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业务行为,提高承销服务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开展了2016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6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共计84家主承销商。其中,对于2016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不含仅参与联席承销)的66家主承销商,实施全面评价,涵盖所有评价指标;对于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18家承销商,实施重点评价,仅涵盖与联席主承销或存续期管理相关的评价指标。
本次评价包括实绩评价与综合评价两大部分。实绩评价以案例评价为依据,综合评价包括社会信用评价、主管部门评价、发行人评价、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评价、市场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六方面。具体开展过程中,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部门(36家,含计划单列市)、技术评估和登记托管机构(5家)、发行人(345家)、市场机构50家(包括直接投资人24家、信用评级机构6家、会计师事务所10家、律师事务所10家)、各业务领域专家(7位)共同参与,对受评机构的信用情况、业务素质、业务行为合规性、承销和存续期阶段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此外,评价中发现部分主承销商2017年度存在失信行为,暂不在2016年度评价结果中体现,将纳入2017年度主承销商信用评价范围。
二、评价结果
(一)全面评价结果。
从全面评价(满分100分)的结果看,得分在90分以上的机构8家,得分在80-90分之间的机构52家,剩余6家机构得分在75-80分之间。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1。
(二)重点评价结果。
从重点评价(满分70分,因2016年未主承销过企业债券,评价内容中不包含发行人评价、技术评估机构评价、市场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等30分的内容)的结果看,得分在55分以上的有1家机构,其余17家机构得分在50分到55分之间。具体排名结果见附件2。
三、激励惩戒措施
整体来看,受评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在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债券存续期内业务行为合规度较高,承销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
但在评价过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主承销商在企业债券政策把握、内控制度建设、存续期监管、申报材料质量、专业能力和业务开展规范性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如某证券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在发行过程中擅自修改了发行方案,与债券核准批复文件存在明显差异;某证券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以同一募投项目通过两个主体、不同渠道分头融资;某证券公司承销的企业债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已由发行人变更为其他企业的情况下,仍以该项目作为募投项目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我委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培训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我委将会同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的项目加大检查力度。对各主承销商相关不诚信、不专业行为将记入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对于突出问题,将及时采取暂停承销资格、公开通报、出具监管函、约谈公司负责人等监管措施。请各主承销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承销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8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