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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试点项目的通知

环办科财函〔2020〕4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推动环保产业发展,根据开展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安排,现向各地区征集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cology-oriented development,简称eod模式)备选项目,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试点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开展eod模式试点,探索将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资源、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解决生态环境治理缺乏资金来源渠道、总体投入不足、环境效益难以转化为经济收益等瓶颈问题,推动实现生态环境资源化、产业经济绿色化,提升环保产业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内容

  eod模式是以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基础,以特色产业运营为支撑,以区域综合开发为载体,采取产业链延伸、联合经营、组合开发等方式,推动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有效融合,统筹推进,一体化实施,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是一种创新性的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试点内容包括:

  1.发展理念创新。坚持生态环境优先,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构建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的生态经济体系,将生态环境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2.融合发展创新。围绕生态环境治理需求,着力推进生态环境领域重大工程建设,释放环保产业有效需求,推动生态环境治理市场化与产业化。同时,因地制宜,发展生态环境关联度高、经济发展带动力强的产业项目,探索建立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的良性机制,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与产业经济发展的充分融合。

  3.实施路径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着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打破行业、企业、所有制界限,积极引入综合实力强、专业化水平高的市场主体参与试点工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能动性,鼓励拓展产业链,提高开发效率,保障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4.投融资模式创新。探索政府债券、政府投资基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组建投资运营公司、开发性金融、环保贷等多种投融资模式推进试点项目实施,推动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机制。

  (三)试点申报与实施主体

  eod模式试点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为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

  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的地区,鼓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试点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与实施,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联合体牵头方。

  (四)申报条件

  本次试点项目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报和实施主体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为推进开展试点工作,成立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建立协同推进机制。

  2.申报试点必须具有可依托的试点项目。试点项目应以绿色化、系统性的发展思路,根据生态环境治理需求、区域产业培育重点、城乡可持续发展需要等,统筹确定。子项目间相互关联、有效融合。依托项目均须完成项目可研批复,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财政部ppp项目库。依托项目已完工的,侧重于eod模式的经验总结。

  3.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肥瘦搭配组合开发,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投融资渠道。

  4.试点工作需注重建立推进长效机制、试点项目的长周期运营维护等,确保生态环境治理效果和产业持续发展。

  二、试点实施程序

  根据环境服务业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要求,试点按照申报、确定、实施、评估、总结的程序开展。

  (一)试点申报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自愿申报。试点申报市(县、区)政府或园区管委会组织开展申报工作,因地制宜制定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汇总报送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每个省份申报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个。

  (二)试点评审

  试点确定需经过形式校核、专家指导、现场调查三个环节。

  形式校核。重点校核各地区申报试点实施方案的质量、依托项目的立项与论证批复情况等,与试点通知要求的符合性。

  专家指导。组织专家就试点实施方案进行技术指导。从试点思路、目标的符合性、试点内容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试点实施主体或项目的可行性与可达性、试点产出与示范意义及组织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优先支持依托项目已落地实施、由政府或园区管委会与依托项目承担单位联合申报实施的试点。

  现场调查。组织专家赴试点申报项目所在地现场调查。重点核实现场实际情况与相关问题。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本着择优原则,在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对实施效果好、示范效应显著的项目确定为试点。

  (三)试点实施

  试点申报和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试点项目推进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

  (四)试点评估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eod模式试点开展中期评估。

  (五)经验总结

  试点正式实施三年后,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组织相应推广活动。

  三、政策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对符合条件的试点项目,按照精准施策、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发挥开发性金融大额中长期资金优势,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资源配置上予以倾斜,加大支持力度。

  四、报送时间

  请于2020年11月30日前将推荐的eod模式备选项目清单、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和电子版分别报送生态环境部(科财司)、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财司 刘勇华、辛璐

  电话:(010)65645390、84947860-908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陈程

  电话:(010)68505571

  附件: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2020年9月16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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