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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粤府办〔2020〕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29日

 

广东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27号)精神,为深入推进我省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中央改革要求,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发展、构建“一核一带一区”区域发展新格局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合理确定交通运输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在完善省级决策、地方执行机制的基础上,按照财政体制改革要求,适度加强省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充分发挥市县政府区域管理优势和积极性,保障改革举措落实落地。

  ——立足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我省实际,立足当前,分类推进改革,在保持交通运输领域现行财政政策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对现行划分较为合理科学、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改革条件相对成熟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格局,稳步推进改革并视情况适时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改革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按照中央委托我省实施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市县财政事权4个层次,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6个方面的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中央委托我省实施事权。

  1.公路。(1)界河桥梁。省级按照中央委托,承接界河桥梁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使用中央资金承担支出责任。(2)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管理。省级按照中央委托,承接边境口岸汽车出入境运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使用中央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西江航运干线。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到位前,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省级承担西江航道干线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承担除中央支出和市县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改革到位后,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转由中央承担。(2)国境通航河流航道。省级按照中央委托,承接国境通航河流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包括航运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使用中央资金承担支出责任。

  (二)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省级负责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的建设、养护、管理等职能。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2.水路。(1)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省级承担除西江航运干线以外的其他内河高等级航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其他内河航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按照现行管理体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3.铁路。对省级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省级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实施或委托相关企业实施。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1)省级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承担本省运输机场建设规划制定工作。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2)省级负责全省通用机场布局规划、审批(核准)新建通用机场项目工作。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省级负责省级邮政履职能力建设。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省级负责综合交通领域省级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省级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与相关法规制定,基础类、公益类地方及行业标准制定,行业监管,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责任。

  (三)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共同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对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在重点革命老区和原中央苏区县(以下简称重点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由省统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省道。省级承担省道(包括省网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以及由省级组织实施的省网高速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实施工作。市县负责由地方组织实施的省网高速公路、普通省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工作。按照省市共建原则,省级承担省网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的相应支出,市县负责除省级资本金出资以外的其他资本金支出;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中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对省统一部署在重点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省网高速公路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由省统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3)国家级口岸公路。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国家级口岸公路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4)省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5)道路运输站场。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统筹规划、布局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6)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立法制定、规划编制、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

  2.水路。(1)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省级承担统筹规划、布局等职责,市县承担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和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省级与市县共同配合中央承担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和海(水)上搜救具体执行事项,组织实施用于海上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3)水运绿色发展。省级承担水运绿色发展的政策规划、监督评价等职责,市县承担水运绿色发展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3.铁路。(1)干线铁路。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承担以外的干线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组织实施职责,其中干线铁路的运营管理由中央企业负责实施。省方出资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粤东西北地市辖区内设计标准350公里/小时的跨市高铁重点项目建设,由省级(含省属企业)承担除中央资本金以外的其他资本金支出;对省统一部署在重点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干线铁路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由省级统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城际铁路。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城际铁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组织实施职责,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运输机场建设、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由省级和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对省统一部署在重点老区苏区县、民族自治县的运输机场项目资本金,免除当地出资责任,由省统筹资金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1)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安全监管和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1)运输结构调整、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省级与市县共同配合中央承担运输结构调整,及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2)综合交通应急保障。省级与市县共同配合中央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3)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责任。

  (四)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道路运输站场。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站场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道路运输管理。市县承担道路运输管理的具体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1)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市县承担内河港口公共锚地、陆岛交通码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地方管理水域的水上安全监管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1)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组织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省属企业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2)由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市县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市县实施或由市县委托中央、省属企业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3)其他事项。市县承担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的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市县负责通用机场的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中国民航局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所有的通用机场除外)。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市县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建设,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及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政履职能力建设。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市县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相关职责,主要包括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负责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市县承担支出责任。

  此外,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事项特点具体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认真执行相关政策措施,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提高财政资金的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由市县政府统筹各类资金安排,确保市县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级财政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三)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各地级以上市可根据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完善市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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