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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铁路项目电力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发改基综〔2020〕25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电力公司、省交通集团:

《浙江省铁路项目电力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7月27日

浙江省铁路项目电力线迁改工作指导意见

为适应铁路建设管理新形势新要求,有效破解铁路项目电力线迁改前期深度不够、工程启动滞后、工作责任归属不清等问题,进一步理顺铁路项目电力线迁改工作,保障电力供电安全,提升铁路项目建设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浙江省境内干线铁路、城际铁路项目。浙江省境内都市圈城际(市域、市郊)铁路、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总体要求

(一)强化机制保障。电力线迁改应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强化前期沟通对接,多方相互支持配合,紧抓关键步骤环节,督促协调问题解决。

(二)依法合规实施。电力线迁改应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严格资质资格准入把关,强化过程监督。

(三)服从主线工期。电力线迁改工期在保证安全质量和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须满足铁路项目建设总体工期计划。

(四)严格迁改标准。电力线迁改方案编制应遵循“实事求是,经济节约”原则,统筹区域电网发展规划要求,执行国网电力行业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电力线迁改费用标准按照国家、省计价定额和电力相关定额等规定执行。

超出迁改执行标准,引起投资增加的,按照“谁提出、谁负责,谁受益、谁承担”原则确定承担单位。

三、明确电力线迁改责任分工

(五)省发展改革委具体指导迁改工作。督促相关各方履行职责,按期完成电力线迁改,协调解决迁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问题。

(六)地方政府有效落实迁改建设主体责任。落实电力线迁改包干要求,负责属地电力线迁改组织工作、承担相关费用,会同电力公司和项目建设单位商定电力线迁改实施方案,提出电力线迁改申请及验收申请,及时做好规划红线、环评、水保等行政审批,督促推进迁改施工,强化安全质量管控,落实迁改政策处理和区域有序用电方案,配合电力公司办理迁改电力线的资产移交工作。

(七)铁路项目建设单位(含筹建单位,下同)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配合地方政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开展电力线迁改调查,会同电力公司制定迁改实施方案,负责电力线迁改工作组织协调,按照征地拆迁包干协议约定及时拨付迁改资金,配合落实政策处理,确保工程有序推进。

(八)电力公司加强迁改实施业务组织。全面参与铁路项目涉及电力线迁改前期工作,受理电力线迁改申请及委托,审定迁改技术方案,落实停电保障,组织竣工验收和资产接收工作,全过程监督迁改实施工作。

(九)迁改施工单位负责迁改施工组织实施。按照迁改方案和相关合同协议履行职责,按期、安全、保质完成电力线迁改施工。

(十)铁路部门支持地方规范组织迁改。支持地方电力线迁改相关工作举措,按照国网电力行业迁改标准及国家、省计价定额和电力相关定额等规定将电力线迁改费用据实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编制。

四、深化电力线迁改前期工作

(十一)预可研阶段加强协同踏勘。沿线地方政府应加强前期组织,督促铁路设计单位选线踏勘应积极主动与属地电力部门衔接,共同梳理需迁改的电力线路;属地电力部门应做好服务保障与技术支撑,积极参与选线踏勘工作。

(十二)可研阶段深化电力线迁改设计。铁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按照已稳定的铁路线位调查电力线迁改工作任务,提出初步迁改方案。铁路项目建设单位会同沿线地方政府、电力公司、铁路设计单位对初步迁改方案进行核对、修改、确认,形成四方确认书,相关迁改费用纳入项目投资估算。

(十三)初设阶段确认电力线迁改方案。铁路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力设计单位细化修订电力迁改方案,按照“宁早勿赶”的原则,根据铁路主线施工需求,编制电力线迁改计划,高压电力线迁改原则上不安排在电力迎峰度夏期间实施。铁路项目建设单位会同地方政府、电力公司三方确认电力线迁改方案,并联合出具书面意见,相关迁改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

五、有序推进迁改工程实施

(十四)确定实施主体。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沿线地方政府应商项目建设单位、属地电力公司尽早展开电力线迁改工作,依法合规确定迁改实施主体。迁改实施主体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电力线迁改施工单位。

(十五)组织方案审查。电力公司应本着“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办理时间”的原则,在受理电力线迁改方案审查申请后,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向申请单位明确电力线迁改方案,对照电力线迁改计划同步统筹优化制订或调整年度线路检修计划安排,预先制订相关区域电力保障方案。

(十六)组织迁改施工。沿线地方政府应加快现场政策处理,确保无障碍施工。迁改施工单位应按照电力线迁改计划,编制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只提前、不滞后”的要求尽早完成土建施工,确保在停电计划时间前具备电力线割接条件。

(十七)组织竣工验收。电力线迁改完成后,电力部门按国网电力行业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方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审价,清算迁改费用,一个月内出具结算审价报告,经铁路项目建设单位、电力公司、迁改施工单位共同确认后,计入项目建设成本,超出项目投资概算部分费用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强化资产交接管理

(十八)资产交接管理。电力线迁改工程形成的全部资产,由所属地方政府作为拆迁补偿移交给属地电力公司,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原有老旧设备、材料等资产由属地电力公司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办理报废或退役手续,并由属地电力公司负责回收处理。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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