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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扩大我省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可在2020年6月2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云南省民政厅。

联系电话:0871-65739362
传 真:0871-65731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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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民政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扩大全省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 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方位优化养老服务有效供给
(一)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统筹使用各级投入社区的资金,优化财政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支出结构,在城市街道建设一院(社区小型养老院)、在社区建设一中心(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在居民小区建设一站(养老服务站点)的嵌入式养老服务网络,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到2022年底,力争所有街道至少建有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日间照料机构覆盖率达到90%以上。(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探索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健全上门照护的服务标准与合同范本。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技能培训,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促进机构养老服务提质增效。聚焦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的刚性需求,重点扶持发展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服务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断提高养老机构对高龄及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照护能力。支持养老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引导养老机构根据自身定位,合理延伸服务范围,为老年人提供居家上门、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养老服务。进一步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定位,持续提升护理型床位占比。推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除不适合作为养老机构的,采取划转整合方式推进培训疗养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脱钩,由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或具有资本运营功能的国有企业)进行适老化改造后转型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根据市场需要,兴办面向中高收入家庭的养老机构,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养老服务体系,满足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到2022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促进农村养老服务提质升级。构建投入多元化、运营社会化、服务专业化的农村养老服务格局,优化重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改造提升工程,通过改扩建、改造升级照护型床位、开辟失能老人照护单元等形式,逐步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继续加强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站建设,满足农村老年人养老不离村的需求,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2022年底,实现每个县至少建有一所以农村特困失能、残疾老年人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层面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繁荣老年用品市场
(五)扩大优质老年用品供给。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可穿戴、更携式监测、居家养老监护等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日用品、食品、保健品、服饰等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加快制定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租赁、回收和融资租赁办法,推进在养老机构、城乡社区设立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租凭)站点。开展老年用品质量提升行动,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措施提升老年用品质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激发老年用品消费潜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按规定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对城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和低保家庭中的失能、残疾老年人配置基本康复辅具给予补贴。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创新产品设计,将老年人急需的康复辅具配置纳入保险支付范围。推动老年用品进展会、商场、机构、社区和家庭,加强老年用品宣传推广,激发消费潜力。(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省残联、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实施“养老服务 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融合发展,创新和丰富养老服务产业新模式与新业态,拓展旅居养老、文化养老、健康养老、养生养老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老年用品产业园区。拓宽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资金渠道,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设立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广泛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开展养老服务产业示范县(市、区)创建活动,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养老服务 行业”深入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教育厅、云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加强养老服务消费支撑保障
(八)落实规划建设要求。结合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现状和需求,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编制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明确养老设施的建设规模、布局、公益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比例等内容。开展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监督检查,重点清查整改规划落实不到位、新建住宅小区与配套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落实、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标、已建成养老服务设施未移交或未有效利用等问题,确保到2022年配建设施达标率达到100%。完善“四同步”工作规则,民政部门要先期介入新建住宅区养老设施规划布点,参与新建住宅区的规划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对已交付产权人的养老服务设施,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对老旧小区,当地政府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上养老设施欠账。(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民政厅,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居家和社区适老化改造。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适老化设施改造,通过开展场所无障碍改造、消防设施改造、因地制宜增加活动场地设施、有条件的加装电梯等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舒适、便利的社区环境。通过产业引导、业主众筹等方式,引导老年人家庭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康复辅助器具需求、居住环境等特点,对住宅及家具设施等进行适老化改造,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2020年底前,鼓励地方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对所有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给予最急需的适老化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鼓励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培训机构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养老护理员享受相关补贴政策的重要依据。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工程,到2022年底,全省培养培训养老护理员5万名、专兼职老年社会工作者2750名,所有养老机构负责人轮训一遍,切实提升养老服务持续发展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一)利用闲置资源发展养老服务。各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整合闲置设施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政策措施,充分挖掘闲置社会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将城镇中闲置的厂房、医院、校舍等,事业单位改制后腾出的办公用房,乡镇区划调整后的办公楼,老旧小区整治后配套的服务用房,经过一定的程序,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养老服务设施,整合改造中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依法加快办理登记手续。凡利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独栋建筑或者建筑物内的部分楼层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前提下,可不再要求出具近期动迁计划说明、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环评审批文件或备案回执。(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老年人消费支付能力
(十二)发挥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提升保障水平,有效提高老年人综合消费支付能力。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团体型重大疾病保险、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险种,倡导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引导本单位职工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当前消费能力,有效解决养老后顾之忧。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老年人旅游险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险种,多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保障。扩大养老服务综合责任保险覆盖范围,推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云南银保监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推动建立保险、福利和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规范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动形成符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鼓励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为参保人提供个性化长期照护服务。加强长期护理保险与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积极引导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商业保险等的有益补充作用,解决不同层面照护服务需求。整合高龄津贴、护理补贴等,集中补贴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费用。(省民政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云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切实降低养老服务成本。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扶持政策。落实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标准。各地可采取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推动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切实降低社区养老服务成本和价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优化养老服务营商和消费环境
(十五)优化养老服务营商环境。全面建立开放、竞争、公平、有序的养老服务市场,放宽养老服务市场准入,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养老服务。切实破除行业垄断、地方保护,清理废除养老服务中妨碍形成全省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和归集机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和共享,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完善养老服务消费环境。加强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监管,开展养老服务质量监测,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非法集资、传销、欺诈销售,以及打着养生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行为。建立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及服务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惩治。建立健全养老产品和服务消费后评价体系。强化宣传引导,倡导转变养老观念,合理引导市场消费预期,进一步释放全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良好社会氛围。(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广电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养老服务质量安全管理。强化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建立云南省养老服务标准化委员会,加快养老服务机构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根据《云南省民办养老机构消防安全达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要求,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和帮助存量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针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持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大力推动安全质量隐患整治工作,着力解决影响养老院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的服务品质,让老年人生活得安心静心舒心。(省民政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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