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民营办,金融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保监分局,工商业联合会,省级有关部门: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民营资本积极参与我省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下称“ppp项目”),在助力公共服务供给提质增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ppp模式激发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活力的重要作用,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45号),现就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支持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化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市场环境
(一)推动行业部门在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水和社会事业领域全面加大放开准入力度,重点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项目的建设运营。鼓励各地选择部分领域优先向民营资本开放,提高民营资本在相关领域ppp项目中的比重。
(二)指导市县优化项目设计,在项目回报机制、合作期限、投资规模等方面为民营资本参与创造条件,通过合理确定价费标准、创新组合运作方式、充分挖掘项目商业价值,增加民营资本投资机会。要防止简单打包做大ppp项目投资规模,给民营资本参与设置隐性门槛。
(三)强化ppp项目采购过程监督,禁止排斥、限制民营资本的行为,严禁通过设置所有制形式、企业规模、资质业绩等条件限制民营资本参与。鼓励市县采购社会资本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
(四)督促市县严格执行国务院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相关规定,规范合理确定资本金比例要求,不得针对民营资本参与项目资本金比例、资本金筹措方式等设置不合规条件。
二、完善适宜民营资本参与项目的推出机制
(五)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民营办、金融监管部门及工商业联合会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增进民营资本对ppp政策制度的了解,激发民营资本主动发起ppp项目的内生动力。
(六)推动市县政府与民营资本有效对接。通过现场推介会、发布会、对接会、网络信息发布等多种形式,向民营资本定向推荐投资规模适度、回报机制明确、收益潜力较大、前期工作成熟的优质ppp项目。加大对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成功案例的宣传力度,向市县政府定向推介优质民营企业。
(七)指导市县加强对民营资本作为潜在投资人ppp项目的跟进服务工作,推动民营资本采取混合所有制、设立基金、组建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投资规模较大的ppp项目。
(八)引导咨询机构准确把握包括民营资本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参与ppp项目的商业需求,积极配合实施机构做好项目方案设计、市场响应测试和金融机构可融资性测试,测试结果作为细化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融资保障
(九)完善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差异化信贷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前提下,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项目提供融资,降低民营资本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前期论证,精准对接民营资本融资需求,为民营资本参与提供有针对性的一揽子融资方案。
(十)推动省级ppp引导基金会同民营资本组建联合体参与项目投资建设运营,为民营资本参与项目增进信用,提升民营资本融资获得水平。
(十一)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畅通民营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加强同沪深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长期稳定合作,为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发行资产证券化或项目收益类产品提供支持。
四、落实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财政支持
(十二)省级财政综合运用项目示范、以奖代补、融资补助(含企业债券融资贴息)等多种方式,对ppp项目单位和社会资本给予支持。将民营资本参与率作为省级ppp综合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调动市县政府吸纳民营资本参与的积极性。
(十三)鼓励市县政府积极采取资本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政府股权投资收益让渡等多种方式,保障民营资本取得合理收益。
(十四)督促市县政府诚信履约,严格兑现依法合规的政策承诺,确保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合同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对非正当理由对民营资本拖延付费或变相扣减付费的市县给予提示提醒,视情况限制受理项目入库审核。
(十五)对符合规定条件的ppp项目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财税优惠政策,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增值税即征即退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