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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陕人社发〔2020〕7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印发你们。各地要严格落实阶段性减免政策,不得自行调整减半征收的大型企业名单,确保政策精准落地。
一、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以及《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文件规定,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行划型,确定《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在门户网站公布《减半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型企业名单》。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在3月31日前,将企业划型、申请变更的程序及时间按参保关系逐一通知到名单中所列企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信息系统中增加企业类型标识,方便企业办理业务。
三、参保单位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年4月3日前向参保对应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原行业统筹企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变更申请,同时提交2019年度本单位财务决算报表、营业收入及企业法人代表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4月10日前汇总上报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进行复核确认。申请变更期间暂按延期缴纳政策执行。
四、同一大型企业不同人员在多地参保的,统一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五、随同大型企业(集团)参保缴费的下属子公司或代管单位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符合中小微企业划型条件的,可以由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按照中小微企业免征社会保险费。
六、人力资源机构代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的单位(参保人员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按照用人单位类型执行相应政策。
人力资源机构不得向被代理的用人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收取按政策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已收取的在3月底前退还。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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