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提高工程质量与投资效益,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公路条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公路养护工程是指在一段时间内集中实施并按照项目进行管理的工程,不涉及拆迁和征地等工作。不包括日常养护、小修工程和公路改扩建工程。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养护工程的勘察、检测、设计、咨询、监理及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省干线和县级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不含收费国道。
第四条 养护工程应当遵循决策科学,管理规范、技术先进、优质高效、绿色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
预防养护是指公路整体性能良好但有轻微病害,为延缓性能过快衰减、延长使用寿命而预先采取的主动预防工程。
修复养护是指公路出现明显病害或部分丧失服务功能,为恢复技术状况而进行的功能性、结构性修复或定期更换工程。修复养护分为包括大修工程、中修工程。其中,大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较大损坏进行周期性的综合修理,以全面恢复到原技术标准的工程,交通综合治理工程按大修工程进行管理;中修工程是对公路及其沿线设施(含桥梁、隧道)的一般性损坏部分进行定期的修理加固,以恢复公路原有的技术状况的工程。
专项养护是指为恢复、保持或提升公路服务功能而集中实施的完善增设、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按原规模)等工程,按中修工程进行管理。
应急养护是指在突发情况下造成公路损毁、中断、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等,为较快恢复公路安全通行能力而实施的应急抢险保通和恢复重建工程。
第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交通委主管本市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公路分局负责各自管养公路的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普通公路的养护工程资金由财政资金解决,其中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按项目单独申报资金,中修工程使用日常养护切块资金。
公路养护工程资金使用范围包括设施技术状况检测与评定、养护决策咨询、养护设计、养护施工、施工管理及质量控制、工程验收、监督检查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养护工程资金。
第八条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养护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组织制定本市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规定与办法,拟定年度公路养护工作任务和养护工作目标,负责对全市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二)拟定市级普通公路养护年度计划,负责年度计划内公路养护大修及预防性养护工程的方案审查和概算批复。负责组织养护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等工作。负责指导信息化技术(养护管理系统等)在养护工程中的推广和经验交流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公路分局公路养护管理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公路养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制定管养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负责编制年度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按要求及时上报至市交通委审查。负责依据交通委下达的公路养护目标制定落实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普通公路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预算的审批工作,负责中修、及专项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工作;
(三)负责公路养护工程组织协调、过程管理以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负责公路养护工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成果的组织实施和应用的总结工作。负责信息化技术在养护工程中的具体实施和应用工作。
(四)依据相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制度,开展管养公路养护从业单位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落实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落实公路养护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
第十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工作体系,编制前期工作管理制度和审查程序,并报市交通委备案。
公路养护工程的项目立项研究阶段,应结合设施安全运行状况,按照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养护需求分析、养护技术方案等工作流程进行前期决策,作为制定养护计划的依据。
第十一条 各公路分局依据公路路基、路面、桥梁、隧道、附属设施等技术状况的检测和评定结果,开展公路设施性能评价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养护需求分析应当根据检测和评定数据,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和本市养护规划,科学设定养护目标,合理筛选需要实施的养护工程。
第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实行项目储备库制度。各公路分局应当以检测评定结果为依据,综合考虑使用年限、交通量及轴载数据、重要程度、路网作用、养护时机等因素,建立养护工程项目库,项目库按照滚动方式实施动态调整,并每年定期更新。
第四章计划编制
第十四条 按照《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执行编制、审批和下达的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应遵循“先重点、后一般,先干线、后县级”的原则。
第十六条 各公路分局应按时间上报下一年度养护工程建议计划,市交通委组织对项目建议书和编制说明进行审核,并筛选项目,确定大修工程的维修方案和投资估算,并由各公路分局继续开展前期工作。
第十七条 各公路分局在编制养护工程计划时,应统筹考虑项目实施对周边环境、社会交通以及市民出行的影响,对拟定的维修措施及交通导改方案应进行研究论证。避免集中作业造成交通拥堵。
第十八条 普通公路养护大修、预防性养护工程调整建议计划应按要求上报至市交通委审查,并附相关材料或批复文件等资料。
第十九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计划编制要求,及时完成养护工程计划编报工作。并接受市交通委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应依据规范和指南要求,综合考虑设施状况、结构、材料、荷载、环境、经济等因素,选择最优养护对策。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工程设计采取以下方式:
(一)中修工程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
(二)公路大修工程、预防养护工程采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阶段设计。
(三)应急养护工程应根据工程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设计。
第二十二条 养护工程概预算,根据交通部《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参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最新市场价格,对养护项目进行概预算编制。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应以专项检测和评定结果为依据,加强结构物承载力和旧路性能评价,强化对显性、隐性病害的诊断分析,合理编制养护工程设计方案。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并对施工工艺和验收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保证养护工程设计文件质量。做好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在对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时,发现有违背强制性规范和标准行为的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类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查或审批管理程序,通过审查或审批方可使用。
第六章工程施工
第二十七条 各公路分局应严格执行批准的公路养护工程计划及设计批复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的内容。
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h30)的规定,组织对养护工程交通导改方案的审查,并报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开工。
第二十八条 公路分局、养护工程的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的检查,确保养护工程满足合同要求。
第二十九条 当年下达计划的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原则上当年完成验收。
第三十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执行公路养护工程月报制度和计量支付制度,按照交通部合同范本规定和工程进度支付相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设计变更符合下列规定的,应由各公路分局初审后,报市交通委审批。其他情况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批,并上报市交通委备案。
第三十二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变更估价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取消某项工作,该项工作总额价不予支付。
(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三)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午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单价分析表基础上,由监理人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五)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应急养护工程实施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将应急养护工程有关材料(影像资料、施工方案、工程量、费用清单等)编制成应急养护工程实施报告,在30天内上报应急养护工程费用。由各公路分局负责审定。
第三十四条 各公路分局应加强公路养护工程成本控制和管理,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及财务决算,配合有关单位做好工程审计。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委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工程决算、合同管理等开展随机审核、审计。
第七章质量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保体系。市交通委委托市道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路养护工程执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各公路分局及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各公路分局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养护工程设计、监理、咨询、检测及施工等从业单位和人员承担相应的养护工程质量责任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公路分局积极开展质量、安全等检查,确保养护工程实现管理规范、质量合格、工期及时、安全有效。
第三十九条 市交通委负责组织公路养护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指导质量事故报告工作。市道路质量监督站负责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等具体实施工作。各公路分局、施工单位负责按照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报告事故情况。
第四十条 公路养护工程安全事故应按照市交通委安全事故管理程序规定流程进行处理和报送。
第八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一条 养护工程应当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公路养护工程采用一阶段验收,由各公路分局负责进行验收。
养护工程管理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公路养护工程验收和缺陷责任期时限应在合同中约定,并符合有关要求。养护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形式。
第四十二条 养护工程完工后未通过验收的,由施工单位承担养护责任,超出验收时限无正当理由未验收的除外。验收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在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养护工程验收的依据:
(一)养护工程计划文件;
(二)养护工程合同;
(三)设计文件及图纸;
(四)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
(五)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
(六)养护工程有关标准、规范及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养护工程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完成全部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整理归档。
(三)施工单位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四)工程质量缺陷问题已整改完毕。
(五)参与养护工程的相关单位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六)开展监理或咨询的,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定为合格。
(七)按规定需进行专业检测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鉴定完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五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工程决算由各公路分局组织编制,报交通委审定。
第四十六条 公路养护工程通过验收后,应当自验收结束一个月内及时向交通委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养护工程自竣工验收之日起,各公路分局应按照规定在3个月内收集项目实施过程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并做好档案资料的电子化工作。
第九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委负责建立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路况水平、养护质量、养护资金使用等进行考核,检查形式分为定期检查和抽查,检查采取打分制,年终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
第四十九条 各公路分局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养护工程项目应明确整改要求和处罚措施,形成检查记录,并接受市交通委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条 市交通委负责公路养护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工作。建立信息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发布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
各公路分局应当按照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的检查,及时将从业单位的履约情况上报至交通委。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还贷)高速公路的养护工程按照普通公路养护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