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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的通知

浙自然资明电〔2020〕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按照“依法依规、特事特办、急用先行”原则和深化“三服务”活动要求,现就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资源要素保障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用地

1.允许先行用地。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应急“一级响应”期间,对疫情防控和治疗急需的医疗卫生设施建设和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用地,可先行使用。疫情解除后,需要永久性用地的,6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当地政府和土地使用单位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视作国家重大项目允许占用。暂时取消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实地踏勘等户外要求,可采取影像比对等方式进行论证,疫情解除后6个月内补办和完善有关手续。严禁与疫情防控无关的项目搭便车违规用地。

2.统筹土地指标。支持医疗卫生事业补短板项目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应保尽保、挂账使用,地方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疫情解除后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统一核销。新建非营利性重大医疗卫生设施项目,占补平衡指标由省统筹解决;其他项目所需占补平衡指标由市、县统筹优先安排,不足部分可申请省统筹指标。

二、全力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复工复产

3.预支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对纳入2019年省重大产业项目库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可提前申请预支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于2月20日前汇总后统一报送省自然资源厅。

4.加快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报批。对具备用地报批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各地抓紧组织上报,实行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核销制”,提高省统筹占补平衡指标支持比例。

5.拓展中小企业用地空间。各地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文件要求,积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低效用地再开发。支持鼓励各地建设小微企业园,对利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小微企业园的,增存挂钩指标奖励比例由3:1调增为2:1。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周边存量建设用地改扩建。有序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用地。

6.加强重大项目用矿、用海保障。全力支持为重点工程提供建筑石料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服务,保障市场供应。矿山企业可直接网上申请办理矿业权延续手续。支持沿海各地积极申报区域性存量围填海处理方案。

三、优化审批服务、调整履约监管

7.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审批。大力推广在线审批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建设项目用地、用矿、用海、用岛,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对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需提交纸质原件的,可先提供电子材料进行办理并以电子盖章批准件为批复依据,疫情解除后再补交纸质原件,暂缓提交审批归档纸质材料。涉及土地征收的,要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认真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简化矿业权抵押备案事项,抵押双方自愿签署矿业权抵押合同的,可不再向矿业权登记机关申请抵押备案。

8.调整土地交易和履约监管要求。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各地可适当调整土地出让时间节点,终止或中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补充公告》和相关信息应通过浙江省土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系统发布,中止后交易相关时间节点顺延。企业因疫情影响无法按约定签订《成交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或缴纳出让金的,经申请可以延期至疫情消除后签约、缴纳,不收取滞纳金,不记入企业诚信档案。疫情防控期间,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不计入违约期并不收取违约金。

四、全面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9.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缓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10.减免国有土地租金。积极推行“先租后让”供地,疫情防控期内可暂缓交纳土地租金。租赁国有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可申请减免土地租金。

11.允许矿业权出让收益延期缴纳。已完成矿业权有偿出让但尚未缴清出让收益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延长缴纳期限,延期缴纳款项免缴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12.允许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申请减免和延期缴纳。允许企业和个人在提交省级及以下批准权限的用海用岛申请时,同步提出减免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减免申请;符合减免政策的,可以延期提交减免书面申请;企业和个人在获得用海用岛批复后,允许延期缴纳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延期最长均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五、积极保障规模化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

13.支持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建设。允许生猪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要落实占补平衡,根据种(养)殖规模合理确定设施用地规模。养殖设施用地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先行使用,待疫情解除后补办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手续。

14.简化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可由养殖户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生猪养殖设施用地使用权,报乡(镇、街道)备案及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等手续可延期补办。

六、高效开展企业不动产登记服务

15. 即收即办。全力推进“互联网 不动产登记”,引导企业通过“网上办、掌上办”方式申请办理;对确需到服务窗口现场办理的,实行网络、电话、手机预约,实行错峰错时和24小时“全天候”办理,条件允许的即时办结。设立企业不动产登记绿色通道,积极做好复工复产企业不动产登记业务咨询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不动产登记中的问题。

16. 减少环节。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集成,对自然资源部门自身产生的数据或通过共享能够获取、核验的材料,应通过共享和内部衔接获取,不再要求企业提交。实施企业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便利化行动,优化税费缴纳方式。对同一权利人的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相关联登记事项,实行“一并申请、一并受理与审核、同步出证办结”。小微企业一律免收登记费。

17.优化抵押登记服务。做好企业融资、转贷、续贷或展期等涉及的不动产抵押登记办理,通过与银行建立的“抵押登记 金融信贷”联办机制,实行“网上办、一次不用跑”,进一步缩短抵押办理时间,实现审贷放贷与抵押登记无缝对接,避免“过桥资金”,帮助企业降本减负。支持企业以不动产抵押物余额设定再次抵押,依法办理不动产余额顺位抵押登记,助推企业增加抵押融资规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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