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赣发改投资〔2020〕103号
省直有关部门,有关驻赣央企和省属企业,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水利局、林业局、金融办(局):
为在全面有效应对疫情的同时,落实全省“项目建设提速年”活动部署,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确保全省投资平稳增长,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调度推进。对省大中型项目、省重点项目和各地重点推进的重大项目进行梳理,制定复工开工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按照“成熟一个、复工开工一个”的原则,抓紧推动项目实质性复工开工,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在疫情防控基本结束后,适时组织开展重大项目集中开工活动。
(二)实行精准帮扶。依托各级防控应急指挥部“两手抓、两促进”推动复工复产帮扶工作机制,分权限、分层级协调解决重大项目复工开工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压紧压实省大中型项目责任领导帮扶责任,帮助项目单位将项目复工开工所需的防疫、生活、建筑用材等物资供应协调、保障到位,督促项目单位在科学防控疫情的前提下,加快有序复工开工。
(三)落实“不见面”审批服务。充分发挥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平台作用,全面推广网上收件、网上审批和网上出件。对按规定确需提交纸质材料原件的,除特殊情况外,由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等平台或电子邮件提供电子材料后先行办理;项目单位应对提供的电子材料真实性负责,待疫情结束后补交纸质材料原件。
(四)简化审批程序。重大项目一律开辟审批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即收即办,全面推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以及不动产登记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实行“多测合一”。属疫情防控所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类等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可容缺受理、先办后补,其中环评可采取豁免审批、承诺告知审批(疫情过后补办手续)等方式,施工图审查在基础施工前完成即可。
(五)用地林地指标优先保障。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林地指标重点保障省大中型项目、省重点项目等省级层面调度推进的重大项目,第一批项目建设用地计划需求由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门于3月5日前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驻赣央企和省属企业直接报送。对2020年6月底前能开工且用地报批条件成熟的“5020”重大产业项目和省重点项目,可以提前申请预支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对各地防治新冠肺炎的医疗卫生设施、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等所需用地,可以先行使用。
(六)允许土地出让金延期缴纳。疫情防控期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对急需开工建设的医疗疾控、民生保障、扩大有效投资(房地产项目除外)等项目,土地出让金可以延续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缴纳。
(七)优化节能审查能耗总量控制政策。疫情防控期间,限批缓批地区新上重大项目申请节能审查时,暂不能提供能耗替代方案的实行承诺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诺,在疫情结束三个月内或项目开工前补充符合条件的替代方案。各地新上符合高质量发展要求的优质重大项目,设区市范围内不能平衡能耗总量控制需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在全省调剂解决。计划在“十四五”时期投产的项目,2020年内申请节能审查的暂不需提供能耗替代方案。
(八)进一步落实砂石保供稳价各项措施。全力支持为重大项目提供建筑用砂保障的企业复工复产。多措并举拓宽供应渠道,统筹利用好航道和防洪疏浚砂等资源,增加2020年年度采砂总量。健全重大项目用砂协调机制,强化建筑用砂市场监管、切实规范市场秩序,着力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砂需求。
(九)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支持条件的重大项目,优先争取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车购税资金、水利发展资金等中央各类资金给予支持。
(十)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各级财政性资金撬动作用,着力完善政府资金投入方式,集中支持一批带动性强的示范项目,吸引社会资本跟投。
(十一)加强专项债券资金支持。抓住国家扩大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规模机遇,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在符合政策规定和防控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安排专项债券用于项目资本金,撬动更多社会资金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疫情防控需要,优选社会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群众期盼、迟早要干的项目以及补短板项目,协同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储备等相关工作,确保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额度落实到具体项目上。相关省直单位、市县应将我省年初已下拨的专项债券资金,尽快拨付到相应的项目上,加强项目管理,督促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带动有效投资。
(十二)扩大融资渠道。加大通过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的力度,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认购。加大“险资入赣”工作力度,充实完善“险资入赣”项目储备库。大力引进境外低成本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十三)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开发性、政策性等金融机构加大对重大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尤其是公共卫生、物流运输、生态环保、农业等涉及民生保障设施建设。支持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设立补短板稳投资应急专项额度,重点保障2020年6月底前开工和续建的重大项目建设。
(十四)积极落实“已批未贷”资金。协调、推动各银行机构及时梳理“已批未贷”项目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放贷进度,积极满足重大项目建设融资需求。
(十五)做大做强投融资主体。鼓励重大项目投融资主体加快整合转型,积极借鉴南昌高新区、南昌航空城等融资模式,盘活优化各类资产,做大经营性现金流,增强市场化融资能力。
各设区市和省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现有或新出台的支持重大项目建设政策措施,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