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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苏建质安〔2020〕17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京、无锡、苏州、南通园林(市政)局:
当前正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为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范控制体系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地方党委政府制定的疫情防控和复工管控要求,结合房屋市政工程建设特点,督促指导工地在复工前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强化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二、细化复工过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科学合理设定复工前应具备的疫情防控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及时将本地区规定的复工时间安排和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等传达至在建项目和施工企业,并强化监督检查、督促整改、跟踪落实等保障措施。在疫情防控方面,要明确施工工地现场建立疫情防控工作体系、具备隔离观察条件、配备足额防疫物资、定时定量卫生消杀和合理分散就餐等复工条件,凡工地现场不达要求的,不得通知工人返回,更不得擅自组织复工。施工企业在自查后认为符合疫情防控条件的,应报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达到当地疫情防控规定的复工复产要求后方可复工。在安全生产方面,要明确施工现场人员到位、告知到位、检查到位、培训教育交底到位、机械设备检修保养到位等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工地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不得擅自复工,复工时间不得早于当地规定的时间。
(一)严格落实复工前疫情防控措施。施工工地复工前,要严格落实人员健康排查、防疫物资储备等措施,严密监测和控制疫情发生。
1.编制防控方案: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要制定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资储备、隔离观察条件、复工计划、人员管理、食堂卫生、每日消杀、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要根据施工工序进度制定详细复工计划,包括务工人员分次分批到位的名册计划表,防控物资每日消耗、储备情况,采取局部开工、机械施工优先的施工计划等,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作业人员、递增施工量。复工方案报经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后方可启动复工组织程序。
2.严格信息告知:向所有务工人员告知防控相关信息,务工人员未接到通知,不得擅自返回工地;加强与务工人员沟通联系,掌握返回工地的行程安排,对同地区的数量较多的工人,尽可能协调或帮助其采取包车、拼车等方式集中返回,减少分散出行增加的疫情防控风险。
3.强化组织动员: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建立疫情应急防控工作组织体系,组成专兼职相结合的防控工作队伍,责任落实到人,实现班组和个人全覆盖,按照制定的防控方案,落实防控措施。出现呼吸道症状和发热者应及时安排就医。
4.加强健康排查:开展所有务工人员休假期间的生活旅行情况登记,全面掌握务工人员是否离苏及前往地点(时间)、身体状况是否良好、是否与发热病人有过密切接触、是否接触过野生动物等情况;对近两周有疫情重点地区旅行史、居住史返苏和与确诊病例密切接触的务工人员,施工单位必须在册登记并随访其健康情况,安排临时单间宿舍隔离,观察期限14 天;排查发现发热、咳嗽、乏力症状者等,应指导其及时就医,就医时应佩戴医用口罩。
5.做好物资准备:加强口罩、温度计、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将物资准备和物资消耗、储备计划纳入复工前置重要条件核查。物资配备确有困难的工地,可通过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向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反映,帮助协调解决物资紧缺问题。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医学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保障服务工作,并按照规定支付工人在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二)严格复工后疫情管控。施工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1.建立健康监测及报告制度:施工工地应设置体温测试点,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每天指定专人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两次体温测试,对身体健康情况进行摸底排查,体温测试情况应建档记录。同时,建立“双报告”机制,将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纳入属地管理,服从属地统一调度、统一监管。相关疫情防控信息在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一并报告所在地有关疫情防控部门。
2.实施工地封闭管理:施工工地原则上应保留一个出入口,关闭封锁其他暂不使用的出入口,出入口使用期间,必须由专职卫生员对进入人员进行测温,采取人脸辩识等实名制登记审核,并配备相应保安人员。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办公区的围挡或围墙必须严密牢固。要制定外来人员疫情防控要求,通知参建各方及其相关外协单位,除急需工作外,减少或暂缓其它涉及业务谈判、财务核对等往来活动。材料、设备进场应严格落实运输车辆、相关人员的消毒和卫生防护要求。对确需来工地的外来人员,应做好信息登记、手部清洁、体温测量和口罩发放等工作。
3.强化宿舍及食堂管理:严禁宿舍“大通铺”现象,合理控制每间宿舍人数,保持宿舍定期通风、换气和消毒。食堂应具备卫生许可证,并定期消毒;食堂工作人员应持健康证上岗,佩戴合规口罩;保障饮用、洗漱等热水供应,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组织工人分批、分散就餐,控制每批就餐人数,避免面对面就餐;工地食堂食品的采购、储存、加工等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严禁在工地食堂屠宰野生动物、家禽家畜,严禁携带野生动物、家禽家畜进入工地;严格工地生活垃圾管理,严禁垃圾偷倒乱倒现象,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4.科学佩戴防护用品: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为每一名从业人员配发合格足量的口罩、一次性手套等疫情防控物资,并督促按规定使用;对未佩戴口罩的,不得允许其进入食堂等公共场所,不得允许其参加有关活动;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告。
5.加强健康教育: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宣传,积极倡导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营造“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我的健康我做主”的良好氛围,推广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身体抵抗力,提高职工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的正确认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6.强化应急工作机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密切关注本单位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对发现体温异常或有干咳、全身乏力等症状的,各单位要及时督促就医诊治,按照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处置,并配合社区和疾控机构做好病毒消杀和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出现务工人被确诊感染后,应第一时间全面停工,按照疾控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做好排查、隔离治疗等工作,建设、施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资金保障等,配合做好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三)严格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统筹谋划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相应对策措施,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开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即:建设单位必须在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纪录;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分公司、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项目部必须做到项目经理24小时在岗,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检查,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开展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突出对深基坑、起重机械、脚手架、高支模、施工用电等重点环节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安全生产条件自查,工地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经项目总监签发复工通知后,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核查同意方可复工;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可结合健康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并严格复核,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三、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采取务实管用的硬举措,坚决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对发现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存在防疫措施不到位、未落实实名制管理、未登记人员信息、未配备防护用品、未开展防疫和安全生产教育等情形的企业,扣减企业信用分;对存在疫情隐瞒不报的,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的企业,除扣减企业信用分外,要实施暂缓市场准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对疫情防控条件不达要求,擅自通知工人返回工地,造成工人闲置窝工,增大疫情防控风险的企业,即使未实施开复工,也要依规实施处罚。对未开展复工安全生产自查、复工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关键岗位管理人员不到岗(项目经理未执行24小时在岗)、未经培训上岗、“危大工程”管控不到位、未经监理(主管部门)同意等擅自复工行为,一律停工并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纪录,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停产,要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结合疫情防控形势需要和工作实际,制定细化落实方案,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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