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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9〕7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确保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安全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核心,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加强供水厂、供水管网建设和提质改造,加强水质安全监测、监管执法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备用水源建设和供水应急能力建设,确保到2022年基本建成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供水安全保障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切实扛起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政治责任。
  1. 切实提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的思想认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和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的高度,切实把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作为重要任务、民生工程来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增强保障饮用水安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 严格落实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等原则要求,切实担负起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责任,进一步明确相关职责。(省直有关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治理。
  3. 优化饮用水水源保障规划。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结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和流域水资源规划,制订或完善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规划,调整优化在用水源、应急备用水源的布局。(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参与)
  4.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设置和水资源保障工作。饮用水水源地的设置要符合流域水资源规划和水源地规划布局要求,充分论证、科学选址,确保水源地水量充足、水质安全、无重大安全隐患。对水源水质超标严重、难以完成达标整治、且经水厂处理后仍超标的水源地,应予以替换或撤销。在2019年基本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核准的基础上,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供水人口在10000人或日供水1000吨以上(以下简称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与名录公布;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日供水人口1000-10000人(以下简称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核准与名录公布。建立健全严格的水源地管护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制度和方案,加强定期巡查、规范日常管理。科学调度水资源,严格最小流量管控,充分考虑城镇供水水量需求,明确行政交界断面、拦河工程断面等主要控制断面最小下泄流量标准,到2022年底,河流最小流量管控机制基本建立,提高饮用水水源供水保证率。(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参与)
  5. 严格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相关要求,2019年基本完成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县级及以上、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农村千人以上及其他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基础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参与)
  6. 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标志设置、隔离防护、环境问题整治、监控能力建设、风险防控与应急能力建设等工作。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环境状况评估,督促整改评估发现的问题。加快建设县级及以上集中饮用水水源水质在线监测和保护区视频监控,定期监测、评估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摸清超标水源底数,制定超标水源水质达标方案,并限期整改。2020年底前,继续巩固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地级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6.4%以上、县级饮用水水源水质基本达标;完成农村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2022年底前,基本完成农村千人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和规范化建设,确保农村千吨万人、千人以上集中式水源水质改善。(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参与)
  (三)加快城市供水设施改造。
  7. 推进供水厂建设和提升改造。各市州、县市区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供水企业开展生产环节调查,对需要整改的,要逐厂制定提标改造方案和整改计划,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到2021年底,全省新增日供水能力220万吨左右,全省城市公共供水普及率整体提升3—5个百分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参与)
  8. 强化市政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结合管网排查、道路建设、旧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科学制定分年度的老旧供水管网改造计划,限时完成改造。2020年底,各地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全省地级城市达到《城市节水评价标准》ⅱ级及以上要求;2021年底,新建与改造城市供水管网3800公里左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参与)
  9. 加强二次供水设施更新改造。认真落实《城市供水条例》等法规政策规定,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二次供水设施排查,做好日常巡查、维护和定期清洗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在保障房、安置房、新建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中,推进供水设施统一建设、统一维护管理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10. 加快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建设。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要求和“城乡统筹,以城带乡,以镇带村”的思路,以水质水量安全保障程度更高的城乡统筹区域供水水源地逐步替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加快建设布局合理、配置均衡、覆盖城乡的供水基础设施体系,不断扩大城乡统筹区域供水工程覆盖面,提高自来水入户率和供水保证率。逐步关闭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内自备水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管执法和应急管理。
  11. 加强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2020年底前,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管理平台,强化部门间数据共享和信息互联互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结果。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至少向社会公开一次出厂水、管网末梢水水质监测结果。(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2. 加强监管执法。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城市供水条例》、《湖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建立问题清单,制定并实施整改方案,限期整改突出环境问题。对饮用水安全保障问题突出的地方,组织开展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推动加快解决有关问题。(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参与)
  13. 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能力建设。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考虑应急供水需求,根据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有序推进城市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建设和配套管网等设施建设。(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参与)落实责任主体,定期排查影响水源安全的风险隐患,制定并及时更新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时依法公布预警信息,积极开展应急演练,不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合理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禁行路段,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省水利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是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市州、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政府工作目标责任制,扎实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和联动,加强对地方的监督指导。
  (二)严格监督考核。将饮用水安全保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河湖长制和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评估饮用水安全保障重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实施效果,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对工作任务不落实、工作目标未完成的地区,采取挂牌督办、约谈问责等措施。
  (三)加强资金保障。市州、县市区政府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渠道,形成稳定的投入机制,落实饮用水安全建设、管理与保护等工程建设经费和环境整治经费。省级积极探索施行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成效与相关专项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符合条件的饮用水水源纳入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四)促进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宣传引导,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饮用水安全建设、保护和监督。建立饮用水安全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宣传保护成效,增强群众对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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