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通过改革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划分模式,为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我省现行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度充分调动了各方积极性,为全省交通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此,省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基本维持现行格局不变。在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基础上,做好省级承担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和能力,落实好各市(州)、贵安新区和各县(市、区、特区)(以下统称市县)在中央和省级授权范围内的责任,全面承接和完成好改革任务。
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提高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存在问题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合理确定保障标准。总体维持现有财政事权及相应的支出责任,支出责任中央已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落实到位;中央暂未明确交通运输领域标准,省级已确定保障标准的,按省级确定的标准执行;省级暂未明确省级保障标准的,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保障。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决策部署,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
(一)省级财政事权。
1.公路。(1)国道。省级承担国道(包括国家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2)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省级承担省道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和协调等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3)国家区域性公路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省级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2.水路。省级承担省管航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相应职责和具体组织实施。
3.铁路。负责统筹提出铁路专项规划、政策、资金、管理、运营等建议,并争取中央支持。省级承担事项按照现行政策委托企业实施。
4.民航。按照国家运输机场规划布局,推进落实运输机场建设,并争取中央支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布局规划,承担相关审批工作。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按我省现行交通建设相关政策,由省级承担省级负责事项的相应支出。同时,省级鼓励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主动承担项目建设任务,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持。
(二)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1)道路运输管理。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市场管理职责;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外的其余支出。(2)道路运输站场。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
2.水路。(1)都柳江、清水江出省水运通道。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市县承担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并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水运绿色发展。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市县承担绿色水运发展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3.铁路。(1)干线铁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由省级和铁路沿线市县共同负责。除中央出资外,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管理、养护、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省级与铁路沿线市县共同实施,或由地方委托中央企业实施。由省或市县决策的铁路公益性运输,具体执行事项可由省或市县实施,或由省或市县委托中央企业实施。建设、管理、养护、运营(除市州应承担的开车补贴)等相关支出由省级与市县按股比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4.民航。省级与市县共同负责干线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或委托省级企业实施。除中央出资外,省级(含省级企业)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5.邮政。(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省级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2)其他邮政业公共服务。省级与市县根据中央政策共同承担具体执行事项。
6.综合交通。(1)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职责,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2)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省级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等职责,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按我省现行交通建设相关政策,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地方履职能力建设,包括相关领域地方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所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地方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监管,本行政区域内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由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三)市县财政事权。
1.公路。(1)省道(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市县承担省道建设、养护和管理中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2)农村公路。市县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3)道路运输站场。道路运输站场的范围指市(州)及以下的普通客货运输站场。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承担除省级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1)非省管航道。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策、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2)港口、码头及附属设施。市县承担港口、码头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3)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市县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管理、绩效管理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4)水上安全管理和搜寻救助。市县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和支出责任。
3.铁路。(1)铁路场站市政配套基础设施。由场站所在地市县承担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职责和支出责任。(2)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市县承担相应职责和支出责任。
4.民航。(1)支线运输机场。市县负责支线机场建设、维护、运营、机场公安具体实施或委托省级企业实施。支线运输机场支出责任,除中央出资外,剩余出资按照“谁建设、谁承担”原则,由机场所在地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参照支线运输机场事权与支出责任,并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通用机场建设。
5.邮政。市县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负责规划、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上述交通运输领域事项由市县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充分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强化市县相关职责。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与协调配合。要认真执行相关政策,履行好提供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市县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地方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收支缺口的,省级视财力可根据不同时期发展目标采取绩效承诺奖补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协同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各地各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交通运输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地各部门要在全面系统学习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并结合中央改革部署和我省实际需要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