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应急管理厅(局)、林草(业)局:
为强化新形势下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管理,进一步指导做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完善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效益,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林草局分别研究制定、修订了重大水利工程等10个中央预算内涉农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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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应 急 管 理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林 草 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