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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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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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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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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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渤海海洋污染防治任务中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城乡垃圾分类实施方案,指导垃圾分类市场化运行,推动全省垃圾治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开展垃圾分类规范化培训;推动垃圾分类地方立法;制定考核办法,健全奖惩机制,定期汇总全省垃圾分类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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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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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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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垃圾焚烧处理设施中长期建设规划,推进垃圾分类收运及处理设施相关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等工作;制定生活垃圾收费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垃圾分类、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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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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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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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校园内垃圾分类宣传和推广;将垃圾分类知识融入地方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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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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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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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推广垃圾分类新型处理技术,推动建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及技术研发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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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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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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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引导废钢铁、废塑料、废轮胎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规范发展;推动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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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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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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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垃圾分类专用收运车辆的管理;监督指导公安机关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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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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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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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指导社区推行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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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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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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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监狱等司法机构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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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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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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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政策支持,保障省级宣传教育等相关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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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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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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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垃圾分类收运处置设施用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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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然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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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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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管理,发布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名单。组织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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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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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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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港口、码头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监督指导车站、港口、码头等行业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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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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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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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入海河流河道内垃圾清理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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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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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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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渔业、渔政港口码头和渔业、渔政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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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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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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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参与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处理、回收利用专业化、一体化运营;指导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研究可回收垃圾源头减量;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合理布局回收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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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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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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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文化旅游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对行业垃圾分类的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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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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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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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医疗卫生行业及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安全处理医疗废物、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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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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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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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国有企业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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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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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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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经营场所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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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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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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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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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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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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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和监督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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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机关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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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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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全省垃圾分类宣传工作,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开展广泛宣传,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各级文明城市评选考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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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精神文明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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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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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青少年参与垃圾分类,开展垃圾分类宣传和志愿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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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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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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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广大妇女及家庭开展垃圾分类常识宣传,引导妇女及家庭成员参与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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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妇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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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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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自然保护地垃圾分类和垃圾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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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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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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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落实垃圾分类资源回收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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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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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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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沿海六市海上及内河船舶垃圾排放与接收,严厉打击船舶非法排放垃圾;督促并配合沿海各市政府运行船舶垃圾接收、转移、处置联合监管制度;指导监督船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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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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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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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客货飞机、机场等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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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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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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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指导铁路、火车站、高铁站等行业垃圾分类工作,做好与城市垃圾收集、处理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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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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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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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推进本行业垃圾分类工作方案,监督指导行业内单位做好垃圾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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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中)直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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