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省信用再担保集团:
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现将《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
江苏省财政厅
2019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