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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鄂发改规[201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
  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区域评估的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各地在开展区域节能评估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发展改革委。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9月6日
 
 
  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44号),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指导全省各地探索统一开展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制定本细则。
  二、区域节能评估,是指由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对本行政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实施区域评估,供区域内符合条件的项目共享使用。
  三、区域节能评估主要包括本行政区能源消费状况、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主要节能措施等内容。评估期为1—5年。
  四、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组织专家或者机构评审,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开发布。
  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4号令)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不属于本细则第六条所列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不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研报批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说明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投产年份、新增能耗和主要能源品种,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承诺。
  节能审查机关在接到项目单位申请后,不再单独组织机构评审,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于审查发现不符合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条件的项目,通知项目单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六、按照抓大放小、松紧适度的原则,以下项目不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节能报告。
  (一)六大高耗能行业的项目;
  (二)新增煤炭消费的项目;
  (三)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七、县(市、区)节能主管部门应加强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统计,按季度向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项目能评情况,加强节能监察和事中事后监管,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节能措施。
  八、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能评事项,依法依规下放审查权限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对未完成“双控”目标任务的县(市、区),除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外的项目能评实行区域缓批限批。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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