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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精神,更好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的重要作用,着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增加有效投资,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坚持疏堵结合,既要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下简称隐性债务)增量,又要鼓励依法依规市场化融资;坚持协同配合,既要使用专项债券支持有一定收益但难以商业化合规融资的重大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又要按照商业化原则依法合规组织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坚持突出重点,集中资金支持重大在建工程建设和补短板并带动扩大消费,优先解决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坚持防控风险,举债要同偿债能力相匹配,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按照坚定、可控、有序、适度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

  二、支持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融资工作

  (一)依法明确金融支持专项债券项目标准。对没有收益的重大项目,通过统筹财政预算资金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予以支持。对有一定收益且收益全部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的重大项目,通过发行专项债券融资;收益兼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经营性专项收入(以下简称专项收入,包括交通票款收入等),且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在依法明确剩余专项收入归属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的基础上,可以由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经营发展需要等情况向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

  (二)精准聚焦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鼓励各地政府和金融机构分别依法合规使用专项债券和其他市场化融资方式,重点支持“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等重大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以及推进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铁路、收费公路、机场、水利工程、生态环保、医疗健康、水电气热等公用事业、城镇基础设施、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改善苏北农民住房条件等领域以及其他纳入“十三五”规划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建设。

  (三)积极鼓励金融机构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对于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项目,鼓励和引导银行机构以项目贷款等方式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鼓励保险机构为符合标准的中长期限专项债券项目提供融资支持。允许项目单位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承销项目单位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支持符合标准的专项债券项目。

  (四)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对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铁路、国家高速公路和支持推进国家重大战略的地方高速公路、供电、供气项目,在评估项目收益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专项收入具备融资条件的,允许将部分专项债券作为一定比例的项目资本金,但不得超越项目收益实际水平过度融资。各地政府要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将专项债券严格落实到实体政府投资项目,严禁挪用和放大杠杆。

  (五)确保落实到期债务偿还责任。省级政府对全省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负总责,各地政府对上级转贷的专项债券承担全部偿还责任。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项目收入按照优先保障专项债券的原则,实行分账管理。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缴入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确保专项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安全;项目单位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市场化融资资金以及项目对应可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保障市场化融资到期偿付;金融机构应对项目单位的市场化融资偿债资金的归集、管理等开展持续监督。市场化转型尚未完成、存量隐性债务尚未化解完毕的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项目单位。严禁项目单位以任何方式新增隐性债务。

  三、建立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评估和批准机制

  (一)大力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推介。各地政府要认真梳理专项债券项目,通过印发项目清单、集中公告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推介。金融管理部门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工作,组织和协调金融机构参与。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自愿予以支持,加快专项债券推介项目落地。

  (二)认真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与偿债能力论证。各地政府、项目单位和金融机构加强对重大项目融资论证和风险评估,充分论证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期限及还本付息的匹配度,全面、合理、详细编制项目预期收益与融资平衡方案,反映项目全生命周期和年度收支平衡情况,确保项目预期收益可以覆盖专项债券及市场化融资本息。需要金融机构市场化融资支持的,各地政府指导项目单位比照开展工作,向金融机构全面真实及时披露审批融资所需信息。金融机构严格按商业化原则审慎做好项目合规性和融资风险审核,在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的专项收入确保市场化融资偿债来源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予以支持,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三)实行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严格审批管理。各设区市本级、县(市、区)分别负责辖内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与偿债能力论证、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初审工作。各设区市政府负责本地区专项债券项目市场化融资、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情况的汇总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专项债券项目及其市场化融资、资本金安排等情况上报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全省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开展事前评审,对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进行重点评估论证,及时予以批复并加强督促检查。

  四、进一步完善专项债券管理

  (一)强化信用评级和差别定价。推进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定期公开债务限额、余额、债务率、偿债率以及经济财政状况、债券发行、存续期管理等信息,形成地方政府债券统计数据库,支持市场机构独立评级,根据政府债务实际风险水平,合理形成市场化的信用利差。加快建立政府信用评级体系,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结果在政务诚信建设和金融监管等方面的应用。

  (二)丰富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群体。落实完善相关政策,合理确定地方政府债券柜台发售的定价机制,推动地方政府债券通过商业银行柜台在本地区范围内向个人和中小机构投资者发售。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参与投资地方政府债券,鼓励资管产品等非法人投资者增加地方政府债券投资。积极利用证券交易所提高非金融机构和个人投资地方政府债券的便利性。

  (三)合理提高长期专项债券期限比例。统筹考虑各地项目期限、投资者需求、到期债务分布等因素,合理确定专项债券期限,降低期限错配风险,防止资金闲置。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专项债券、市场化融资期限与项目期限保持一致。合理确定再融资专项债券期限,原则上与同一项目剩余期限相匹配,避免频繁发债增加成本。完善专项债券本金偿还方式,在到期一次性偿还本金方式基础上,研究采取本金分期偿还方式。

  (四)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各地政府要根据下达的新增专项债务限额和发行管理要求,抓紧做好新增债券发行配合工作。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对预算拟安排新增专项债券的项目通过先行调度库款的办法,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债券发行后及时回补。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提升工作质量,确保全省在9月底前完成年度发行任务,尽早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五、依法合规推进重大项目融资

  (一)支持重大项目市场化融资。对于部分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且有经营性收益的基础设施项目(含上文所列重大项目),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二)合理保障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在严格依法解除违法违规担保关系基础上,对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允许融资平台公司在不扩大建设规模、不增加隐性债务、切实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与金融机构协商继续融资,避免出现工程烂尾。鼓励各地合法合规增信,通过补充有效抵质押物或由第三方担保机构(含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公司)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多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各地政府通过统筹预算收入、上级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以及按规定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渠道筹集重大项目资本金。允许各地使用财政建设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鼓励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后腾出的财力用于重大项目资本金。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落实省级部门责任。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及中央驻苏金融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和本通知要求,抓紧组织落实相关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和业务指导,按职责加大政策执行情况监督力度,尤其要对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加强跟踪评估,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将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与全年专项债券额度分配挂钩。

  (二)明确市县相关责任。各地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建立财政、金融管理、发展改革等部门协同配合机制。各地财政部门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金融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提供有关专项债券项目安排信息,按规定提供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信息等;发展改革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工作;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做好补短板重大项目和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工作。各地各部门动态跟踪政策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做法,梳理存在问题,及时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三)认真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地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力度,全面详细公开专项债券项目信息,对组合使用专项债券和市场化融资的项目以及将专项债券作为资本金的项目要单独公开,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授信风险评估。进一步发挥主承销商作用,不断加强专项债券信息公开和持续监管工作。出现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债权人。

  (四)依法合规予以免责。既要强化责任意识,谁举债谁负责、谁融资谁负责,从严整治举债乱象,也要明确政策界限,允许合法合规融资行为,避免各方因担心被问责而不作为。对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专项债券项目配套融资,以及依法合规支持已纳入国家和省市县级政府及部门印发的“十三五”规划并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批或核准程序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牵头提出的其他补短板重大项目,凡偿债资金来源为经营性收入、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对金融机构支持存量隐性债务中的必要在建项目后续融资且不新增隐性债务的,也不认定为隐性债务问责情形。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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