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解决当前预算绩效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更高层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紧紧围绕省委“二十四字”工作方针,按照“五型”政府建设要求,着力打造“创新、创造,精明、精准,公正、廉政”财政,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创新预算管理方式,更加注重结果导向、强调成本效益、硬化责任约束,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新画卷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力争到2022年基本建成具有江西特色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及“有评估、有目标、有监控、有评价、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实现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坚持总体设计、统筹兼顾,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权责对等、约束有力。
二、构建全方位预算绩效管理格局
(三)实施政府预算绩效管理。将各级政府收支预算全面纳入绩效管理,制定和完善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各级政府预算收入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讲求质量,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脱离实际制定增长目标,严禁虚收空转、收取过头税费,严禁超出限额举借政府债务。各级政府预算支出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着力支持国家、省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领域改革,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同时不得设定过高民生标准和擅自扩大保障范围,确保财政资源高效配置,增强财政可持续性。
(四)实施部门和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将部门和单位预算收支全面纳入绩效管理,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围绕部门和单位职责、行业发展规划,以预算资金管理为主线,统筹考虑资产和业务活动,从运行成本、管理效率、履职效能、社会效应、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衡量部门和单位整体及核心业务实施效果,推动提高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水平。
(五)实施政策和项目预算绩效管理。将政策和项目全面纳入绩效管理, 要围绕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民生政策和项目、重大专项转移支付等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问效,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政策到期、绩效低下的政策和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
三、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
(六)政策项目有评估。从编制2020年度预算起,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预算评审、项目审批等,对新出台重大政策、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从源头上提高财政资源配置的科学性和精准性。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基建投资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审核和评估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预算编制有目标。各地各部门编制预算时要分解细化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全面设置部门和单位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及项目绩效目标。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将绩效目标与预算同步批复下达,强化预算和绩效的约束力。
(八)预算执行有监控。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绩效目标如期保质保量实现。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绩效跟踪机制,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政策、项目要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督促及时整改落实,促进预算管理、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有效结合;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加强国库现金管理,降低资金运行成本。
(九)预算完成有评价。各部门各单位对预算执行情况以及政策、项目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本级财政部门。专项转移支付自评实现全覆盖,部门预算项目自评资金总量不得低于本部门本单位项目资金总量的60%。财政部门会同审计部门建立绩效自评结果抽查机制,对部门项目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倒逼部门提高绩效自评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建立重大政策、项目预算绩效评价机制,逐步开展部门整体绩效评价,对下级政府财政运行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评价,必要时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
(十)评价结果有应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和绩效问题整改机制,实现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完善管理、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三结合”。对评价结果为一般和差的项目,扣减下年度部门项目预算控制数,形成预算绩效管理的刚性约束。
四、完善全覆盖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十一)建立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强一般公共预算绩效管理。积极开展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鼓励先行先试,2020年前各设区市、赣江新区全面开展试点。
——实施政府投资基金项目绩效管理。建立符合各自基金特点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出资额预算管理、终止和退出以及给予基金管理机构每年一次性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通过对ppp项目投资总额的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厘清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的财政支出责任,结合项目运营期绩效考核方案,评价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达到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结果。
——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绩效管理。通过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公平和效率情况、资金节约情况及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效果情况实施绩效评价,为加快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规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提供预算绩效管理保障。
——实施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绩效管理。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立针对不同类型的购买服务指标体系,培育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承接主体提供的产出与效果是否满足政府购买需求组织开展第三方绩效评价,逐步建立按绩效付费的理念与模式,及时充分地将评价机构、评价标准、评价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实施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通过强化政府债务项目绩效管理,规范各级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开好合法合规举债的“前门”,把债券资金用好、用出效益。坚决遏制地方违规乱举债行为,严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切实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十二)建立其他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体系。除一般公共预算外,各级政府还要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加强四本预算之间的衔接。
——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基金政策设立及延续的必要性、征收标准合理性、资金使用有效性等情况,以及对政府专项债务举借和偿还的支撑能力。建立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严格规范减免、缓征、停征和取消收费基金管理,落实好中央和我省普遍性降费措施。建立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统筹使用部分列入一般公共预算机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
——加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绩效管理,各级国企出资监管部门(投资运营公司)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绩效管理。重点对国有资本收益支出实施绩效评价,促进使用效益的提升,推动国有资本收益上缴一般公共预算比例稳定在30%以上,并逐步提高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险基金的比例,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管理。重点关注社会保险基金精算平衡分析、运行风险及基金全流程管理的有效性。收入预算要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情况相适应,做到应收尽收。支出预算要规范有序,落实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和扩大支出范围。加大省级统筹调剂力度,探索社保基金结余保值增值途径,在精算平衡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可持续运行。
五、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十三)完善预算绩效管理流程。围绕预算管理的主要内容和环节,完善涵盖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制定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建立专家咨询机制,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省和设区市财政部门可建立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库,通过培训和实践提升第三方机构执业水平,严格执业质量监督管理。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加强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等新科技的应用,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
(十四)健全预算绩效标准体系。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快构建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要与基本公共服务标准、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标准等衔接匹配,突出结果导向,重点考核实绩。创新评估评价方法,立足多维视角和多元数据,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提高绩效评估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六、硬化预算绩效管理约束
(十五)明确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全面提升我省预算绩效管理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地区预算绩效负责,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十六)强化绩效管理激励约束。强化财政部门在绩效管理中的综合协调、规划指导、示范引导、监督管理作用。各级财政部门要抓紧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将本级部门整体绩效与部门预算安排挂钩,将下级政府财政运行综合绩效与转移支付分配挂钩。对绩效好的政策和项目原则上优先保障,对绩效一般的政策和项目要督促改进,对交叉重复、碎片化的政策和项目予以调整,对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对结余结转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收回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统筹用于亟需支持的领域。
七、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绩效管理组织领导。要坚持党对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增强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全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抓好学习宣传引导,在全社会营造“讲绩效、重绩效、比绩效、用绩效”的氛围,持续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常态化、规范化。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地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组织领导,切实转变思想观念,牢固树立绩效意识,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实施意见和本部门政策、项目绩效管理实施办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力量,充实预算绩效管理人员,督促指导有关政策措施落实,确保预算绩效管理延伸至基层单位和资金使用终端。
(十八)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审计机关要依法对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开展审计监督,财政、审计等部门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推进绩效信息公开,重要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要与预决算草案同步报送同级人大、同步向社会主动公开,搭建社会公众参与绩效管理的途径和平台,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监督。
(十九)加强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各级政府要将预算绩效结果纳入政府绩效和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参考,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履职尽责和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部门和预算单位、下级财政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结果通报制度,对工作成效明显的地区和部门按规定给予表彰,对工作推进不力的进行约谈并责令限期整改。
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