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粤府函〔2018〕19号)印发实施以来,全省各地积极推动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拆旧复垦,有力地促进了我省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省土地管理改革专题会议精神,为加大拆旧复垦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支持力度,确保拆旧复垦平稳有序开展,提高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现将有关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发挥村庄规划对美丽乡村建设的指引作用。以村庄规划为指导,合理布局拆旧复垦范围,预留好村庄发展所需用地空间和用地指标;合理确定复垦方向,充分发挥复垦土地农业利用价值和生态功能;合理安排使用村级复垦指标收益,发挥综合效益助力美丽乡村建设。县(市、区)通过实施拆旧复垦取得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用地指标奖励优先用于拆旧复垦所在乡镇的建设发展。
二、加强与相关政策和工作的协调性。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旧”改造、“三清三拆三整治”、破旧泥砖房清拆整治、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削坡建房地质灾害隐患整治以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等工作中,涉及农村建(构)筑物拆除和土地复垦复绿,其中符合拆旧复垦政策规定的,可结合拆旧复垦项目一并实施。
三、加强乡村传统文化和传统景观保护。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旧前应征得县级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部门同意。已经各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建筑等建(构)筑物以及具有传统文化景观价值的建(构)筑物,不得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在实施拆旧工作中,对有重复利用价值的建筑构件,要采取保护性措施拆除,分类收集和存放,有效用于美丽乡村建设。
四、规范动态地类的利用和管理。对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属于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实地踏勘现状已变为村庄的,可以纳入拆旧复垦范围实施。项目立项后,土地利用现状发生变化的,以批准立项时的地类为准,可以继续实施。经验收合格并完成备案后,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必须于当年全部进行地类变更,并严格按农用地用途管理。经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利用。
五、鼓励拆旧复垦助力水田垦造。拆旧复垦形成的农用地具备复垦为水田条件的,可以单独或与周边连片地块一并纳入垦造水田范围,连片度不低于5亩,其中来源于拆旧复垦土地面积应不少于50%,其他按省垦造水田相关规定实施和管理。
六、优化交易分配机制和资金划转方式。复垦指标交易完成后,出售指标地区通过非税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向购得指标地区开具缴费通知书,收入列为“1030799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其中: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的10%作为市级统筹资金缴入出售指标地区所在地级以上市级财政;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的90%缴入出售指标地区同级财政;复垦指标成交价高于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部分的收入缴入省财政,由省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用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拆旧复垦指标成交结果和相关缴费凭证,办理指标划转和交割手续,并按季度将缴费明细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
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扣除市级统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成本后,由出售指标地区按5%、5%、5%、10%和75%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县、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所得收益要用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
国有农(林)场实施拆旧复垦的,复垦指标交易最低保护价收入扣除市级统筹资金和项目实施成本后,按5%、5%和90%的比例分配给县级财政、镇级财政和国有农(林)场。国有农场所得收益使用的规定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农垦总局另行制定,国有林场所得收益使用的规定由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七、完善灾后复产重建适用内容。经地级以上市自然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确认,对涉及灾后复产重建的拆旧复垦项目指标可以优先交易。受自然灾害影响,政府统一进行搬迁、安置、重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的指标收益安排用于防灾减灾救灾及灾区复产重建等工作。
八、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各地要全面梳理拆旧复垦廉政风险点,制定细则严防严控拆旧复垦廉政风险,加强立项审核、面积测绘、权属核定、复垦验收、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的把控;对项目实施过程存在偷工减料、质量监管不到位、资金使用不规范、侵害群众利益等违法乱纪、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此前印发的有关拆旧复垦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