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厅组织制定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22日
附件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扩)建的高速、一级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二级及以下等级公路的新建、改(扩)建工程和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 鼓励公路工程依法进行专业化施工分包。禁止承包人以劳务合作的名义进行施工分包。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的规章制度、施工分包专项类别以及相应的资格条件、统一分包和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等,指导和监督检查地级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发包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加强对施工分包活动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分包管理制度,负责对分包的合同签订与履行、进度管理、质量与安全管理、计量支付等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台账,及时制止承包人的违法分包行为。
第八条 监理人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对所监理合同段的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理管理,发现承包人违法分包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通知发包人。
第九条 除承包人设定的项目管理机构外,分包人应当分别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
分包人设立的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分包项目的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人员。
工地试验室应当由施工合同段承包人设立并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分包人不再重复设立。
第三章 分包的条件
第十条 承包人可以将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和类似工程经验的单位。对不得分包的关键工程和专项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分包人不得将承接的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发包人单独招标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再进行分包。
第十一条 分包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分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
(三)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施工业绩、管理与技术人员;
(四)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
(五)其他应具备的资格条件(见附件1)。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分包行为管理,专业分包分为一类分包和二类分包两个类别。分类原则和要求如下:
(一)一类分包:对于总承包、技术复杂公路的施工合同工程,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将单座中桥、大桥、中隧道、长隧道和其他质量、安全风险高或者技术要求较高的分项工程进行专业分包,以及分包费用总额超过承包人施工合同额30%以上的分包均属于一类分包。
一类分包的分包人资质和类似工程业绩应当满足施工合同招标文件对分包专业工程对应的专业资质和专业施工业绩的强制性要求。分包工程中涉及爆破作业、钢结构制作安装、斜拉索制作安装以及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专项工程时,还应当同时符合专项工程相应资质规定要求。特大桥梁、特长隧道、特大断面隧道不得分包。
(二)二类分包:除一类分包以外的其他合法分包均为二类分包(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承包人拟分包的专项工程的范围和规模,应当在投标文件和承包合同中明确。
投标文件未列入或承包合同未明确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等原因,增加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照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以及工程实施中承包人和发包人一致认为对专项工程实行专项分包,有利于项目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管理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
第四章 分包合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包人有权依据承包合同自主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分包人,鼓励承包人以招标投标方式择优选择分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指定分包。
第十五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的《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见附件2),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应当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
第十六条 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分包合同前,对分包人的资质、业绩,拟派驻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等情况进行核查,报请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未经备案的分包合同不得实施。
第十七条 分包合同备案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承包人提出分包备案申请。承包人将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选定分包人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证明、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拟投入的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关系证明等复印件,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附含单价、总价的工程量清单),并填写《公路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表》(见附件3),报监理人审查。
(二)监理人审查。监理人对拟分包专项工程的内容和范围,拟分包人的资格情况、管理与技术人员以及拟签订的分包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三)发包人备案。发包人应成立分包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明确管理部门,建立《公路工程分包人管理台账》(见附件4),及时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的分包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八条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合同不免除发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
第十九条 分包人应当依据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承包人的质量、安全生产、工期进度管理。分包人应将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分包单位因违法违规操作,导致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条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低于成本价进行分包。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提交分包合同申请备案时向监理人进行书面解释和说明,并提供分包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承诺,否则视为低于成本价分包。
(一)以明显低于合理的市场价格水平进行分包的;
(二)以低于本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工程量清单单价80%及以下进行分包的;
(三)承包人提取的分包管理费明显高于分包人合理利润水平的。
承包人低于成本价分包的,其分包合同不予审查通过和备案,由监理人督促改正。
第五章 劳务合作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人、分包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劳务合作人完成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任务,应当参照《公路工程施工劳务合作合同(示范格式文本)》(见附件5)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并建立《公路工程劳务合作合同台账表》(见附件6)。合同中应当附加劳务合作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一)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劳务合作人的管理,建立台账。监理人、发包人按规定对劳务合作情况开展检查。
(二)承包人、分包人对其所管理的劳务作业人员行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劳务合作人要做好劳务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教育,坚持培训后上岗。特殊工种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三)承包人、分包人直接招用劳务作业人员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务作业人员管理。
(四)承包人、分包人和劳务合作人应当按照合同支付劳务作业人员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劳务作业人员人身安全。
第六章 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禁止将承包的公路工程进行转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二)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并且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
(三)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四)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禁止违法分包公路工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承包人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对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有效管理的;
(二)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管理能力的单位的;
(三)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四)分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分包工程的;
(五)承包人将合同文件中明确不得分包的专项工程进行分包的;
(六)承包人未与分包人依法签订分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未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要求的;
(七)分包合同未经监理审查同意或者未报发包人备案的;
(八)分包人将分包工程再进行分包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一)承包人未对其劳务合作人的劳务作业进行技术、质量、安全等指导和有效管理,任由劳务合作人违规作业的;
(二)劳务合作人自带施工机械设备的(指应由承包人合同承诺到位的机械设备),独立完成分项、分部工程的;
(三)劳务合作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四)劳务合作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五)承包人未与劳务合作人签订劳务合作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非法劳务合作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统一采购的主要材料及构、配件等采购主体及方式。如承包人授权分包人进行相关采购时,必须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 为确保分包合同的履行,承包人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分包人提供担保后,如要求承包人同时提供分包工程付款担保的,承包人也应当予以提供。
第二十八条 承包人与分包人应当依法纳税。承包人、分包人因为税收抵扣向发包人、承包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手续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予以办理。
第二十九条 分包人有权与承包人共同享有合法分包工程业绩。
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承接工程的,发包人应当予以认可。分包人以分包业绩证明申报资质的,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认可。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交工验收证书中明确分包人及其承担的工程内容、工程量、质量、安全等情况。经发包人备案的分包人向承包人与发包人提出业绩证明申请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依照分包合同据实共同出具。
劳务合作不属于施工分包。劳务合作人以分包人名义申请业绩证明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不得出具,但可以出具劳务合作业绩证明。
第三十条 承包人、分包人应当严格遵循基建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承包工程和分包专项工程的会计核算。分包工程款项的结算支付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承包人、分包人按照基建财务管理规定,对所承包、分包的工程应单独记账,并按照规定进行核算;
(二)分包结算支付内容应当与分包合同内容相符,收款单位应当与分包人名称一致,收(付)票据必须合法有效;
(三)分包工程款项应当根据实际工程计量进度按期进行结算,不得以预支工程款、借款等名义代替工程款支付;分包工程款应当通过承包人开设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不得提取现金支付;
(四)发包人应当对分包工程款支付、人员工资发放实施监督检查;
(五)承包人应当加强对分包人财务账户的监管,并签订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第三十一条 发包人应当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用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承包人应按规定建立用工实名制、人员进退场登记考勤制度,建立动态用工和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管理台账,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规定报发包人备案。
当出现分包人、劳务合作人的人员投诉、聚众讨薪等涉及合理诉求问题时,承包人督促分包人、劳务合作人及时支付,直至承包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并在支付分包人、劳务合作人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如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的,由发包人从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直接支付,并在支付承包人工程款时扣除相应款项。
当问题严重且分包人拒绝配合承包人处理的,承包人应提请将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低一级,将其失信行为反馈至有关部门纳入信用中国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分包行为的管理纳入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范围,按照职责履行监督检查,有权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许可证、银行开户证明和主要人员的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质量、安全管理和分包管理制度、管理台账文件、资料等;
(二)进入工地现场以及与项目建设管理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
(三)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提供说明;
(四)查阅工程档案、合同、发票、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和纠正违反施工分包规定的行为;
(六)发现分包工程因管理混乱、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且不能整改到位的,由发包人责令承包人将分包人清退出场,并将其从业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扰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和查处,并以适当的方式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相互开展信用评价工作,并向发包人提交信用评价结果。分包人有义务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承包人的严重失信行为。
承包人对分包人的信用评价每年一次,由承包人对分包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行为进行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和标准见《分包人信用评价内容和标准》(附件7)。
分包人对承包人存在的严重失信行为可以直接上报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进行核实。经核查属实的,发包人将严重失信行为作为对承包人进行信用评价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分包人信用评价等级分类及对应分值等参照广东省公路施工分包企业信用评价的规定执行。
发包人应当对承包人提交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核定,并于3月底以前按照分级管理权限,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进行信用管理。发包人上报评价结果的格式见《分包人信用评价汇总表》(附件8)。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在信用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转包、违法分包和违法劳务合作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承包人、分包人的违法、违规记录纳入信用评价体系。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发包人上报的分包人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并在信用管理平台上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或者劳务合作人违反本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相关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分包,是指承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项工程,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完成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劳务合作,是指承包人、分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与其他劳务分包人合作完成的以劳务作业为主的施工活动。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分包人、劳务合作人、本单位人员、专项工程等术语含义如下:
发包人,是指公路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或者受其委托的建设管理单位。
监理人,是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发包工程实施监理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承包人,是指由发包人授标,并与发包人签署正式合同的施工企业。
分包人,是指从承包人处分包专项工程的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施工企业。
劳务合作人,是指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劳务施工企业。
本单位人员,是指与本单位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了人事、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等相关手续的人员。
专项工程,是指本实施细则附件1《公路工程施工分包专项类别和分包人资格条件表》中规定的相应工程内容。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交基〔2015〕6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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