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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工〔2019〕19号


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大数据主管部门: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19年9月6日

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省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推动形成开放共享的大数据发展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大数据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6〕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7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和城乡数字治理等领域项目建设维护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大数据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按程序和规定时限,下达拨付资金等。省大数据局牵头负责“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具体项目实施单位负责组织立项项目的实施,对项目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安全规范性以及项目验收考评负责。

第二章 资金扶持范围和分配使用方式

  第五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四个方面:

  (一)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主要包括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

  (二)数字经济发展。主要包括培育大数据及相关产业、推动大数据及相关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等。

  (三)城乡数字治理。主要包括新型智慧城市、数字社区(乡村)等。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综合采用项目法、因素法分配方式,资金分配时适当向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等困难地区倾斜。其中:数字政府、数字社会建设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数字经济、城乡数字治理综合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项目法分配方式主要包括费用补助、无偿资助、以奖代补、整体竞争性立项等,其中以奖代补资金原则上以上年数据为基础测算、压茬安排,避免资金闲置。

  第七条 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方面的项目,应当纳入《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或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并经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联合评审通过。其中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需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

  第八条 对数字政府、数字社会项目的资金补助数额,根据预算评审结果、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综合确定。省财政厅按照综合预算原则,结合年度预算,统筹通过“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保障省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及运行维护。

  第九条 对由省大数据局统一备案的电子政务公共云服务等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给予补助。对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未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提供数据资源、已有业务系统未按规定迁移政务云运行的信息化项目,一律不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条 对数字经济发展、城乡数字治理方面的扶持资金,主要根据数字山东建设进度,地方大数据工作发展及产业布局需求等,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确需采用项目法分配的,原则上以市、县、园区(平台)等作为申报主体,采取整体竞争性立项方式,围绕数字山东建设年度工作重点,通过竞争性评审确定扶持项目。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一条 按照年度预算编制工作安排,省大数据局根据数字山东建设规划、项目建设分年度资金需求、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运维需求、联合评审论证意见以及整体竞争性评审结果等,研究提出“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和中期财政规划,编制资金绩效目标,并及时将相关信息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系统。预算编制中,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局申请“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保障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要求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出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大数据局提报的预算申请、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得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原则,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前绩效评估、编制绩效目标,并将其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入库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应包括预期产出、成本费用以及预期经济社会效益等绩效指标。

  第十四条 省大数据局对“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明确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方向、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并根据具体内容,将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是指省大数据局按照“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支出政策下达的,必须完成、具有强制性目标要求或规定时限的建设任务;指导性任务是指约束性任务之外,有助于推动本地区大数据工作发展的其他任务。允许市县在完成约束性任务后,将剩余资金在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大数据局建议方案,对支出政策预期绩效研判和成本效益分析后,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排序、资金绩效和预算管理要求等因素,提出“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按程序报省人大审议。

  第十六条 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或列入购买服务目录的项目,相关部门应完整、准确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购买服务计划,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安全等具体要求,严格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有关规定。

第四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预算经省人代会审议批准后,省大数据局应根据“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依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重点审查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形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限内,联合省大数据局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任务清单和绩效目标。市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要求编报区域绩效目标,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省大数据局和省财政厅。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加快项目组织实施,鼓励引入项目监理、评测评价等咨询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进度、质量、资金、合同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管控,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申请资金。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承担“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自主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项目验收或考评,并将验收或考评结果及时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建设所形成的资产,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并在项目通过竣工验收15日内,报同级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投入。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二十一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假列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报批。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定期通报资金分配进度和本级预算支出进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预算执行和绩效监控主体责任,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分析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承担“数字山东”发展资金项目建设任务的省级部门、市县相关单位,应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逐级报送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省大数据局是“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绩效运行监控的责任主体,应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开展重点监控,对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绩效目标执行中出现的偏差,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暂缓或停止拨款。

  第二十六条 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对绩效较好的政策和项目,“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对绩效差的政策和项目进行通报、约谈,低效无效资金一律削减或取消;采取整体竞争性安排的市、县等项目,按适当比例压减下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应按照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外,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公开“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省大数据局主要负责公开“数字山东”发展资金任务清单和具体支出政策、项目申报指南、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绩效自评报告等。项目承担单位也应采取适当方式,就“数字山东”发展资金的使用、项目实施以及验收考评、相关绩效信息等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对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实施效果承担直接主体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大数据业务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指导项目单位按要求使用“数字山东”发展资金,并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需要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0月6日。

(2019年9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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