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鲁政办字〔2019〕53号),全面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复的《山东省建筑业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建办市函〔2017〕798号),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提高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效率,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创新和改进政府监管模式,按照“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能、服务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探索建立“诚信规范、审批高效、监管完善”的告知承诺资质审批模式,推动资质管理向“宽准入、严监管、强服务”转变,不断强化市场主体地位,释放企业创新创业活力,助推我省新旧动能转换,服务经济文化强省建设。
(二)基本原则
提高服务效能。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办事,逐步实现服务标准化和智能化。
简化审批流程。一次性告知企业办理资质审批事项所应满足的审批条件,企业作出满足审批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符合承诺条件的全部材料,审批机关根据企业承诺直接办理相关资质审批手续。
加强核查力度。强化核查力度,对企业承诺内容及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覆盖。对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依规处罚并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
二、试点范围
在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许可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中(详见附件1),新申请和增项时全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方式。
三、试点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方式)办事指南》向审批机关提交《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限告知承诺方式)》(附件2)及其他申报材料;审批机关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单。
(二)公示。审批机关对申请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等承诺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按规定办理举报信息。
(三)发证。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的,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发证后2个月内,核查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经核查,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相符的,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核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在得到核查意见后7个工作日内提交补充说明。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列入“黑名单”,因资质撤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申请人被撤销资质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发布核查公告之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需按照企业资质核定有关要求重新办理。
四、工作步骤
(一)修订办事指南。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试点事项的办事指南、操作规程等审批配套材料。
(二)完善审批系统。2019年9月底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完成告知承诺审批系统相应模块开发,并选择申请单位进行测试。
(三)试行告知承诺审批。2019年10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发证和核查后公告的企业基本信息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或“山东省政务服务网”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高度重视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目标、试点任务和工作步骤,精心组织实施。
(二)鼓励探索创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深入推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创新风险防范措施。要按照《全省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要求,对取得资质证书并通过批后核查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三)做好考核评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要广泛收集群众和企业对试点工作及成效的评价意见,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群众和企业满意度和获得感。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9月30日。我厅此前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在开展告知承诺审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请各市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的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于8月30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李倩,电话:0531-82083291,87902747(传真),邮箱:。
附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