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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指南(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2019〕432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1.浙江省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指南(试行)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10月14日

 

附件1

浙江省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水平,发挥其引领作用,根据《浙江省大花园建设行动计划》(浙委发〔2018〕23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大花园典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资环〔2018〕582号)等文件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简化基层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按照“建设一批、培育一批、命名一批”的方式,选择30个左右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自然环境的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单位,在生态环境优美、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资源高效清洁利用、人民幸福生活等方面先行先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发文公布的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单位和培育单位(简称典型示范单位)的有关建设管理、年度评估和验收命名等工作。

第四条 建立省市县联动推进工作机制。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大花园典型示范建设的整体推进和日常督导。设区市负责对本辖区内典型示范建设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典型示范单位按照省级主管部门批复的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典型示范建设期原则上为2年,最多延期1年。典型示范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大花园建设的工作体系、政策体系、项目体系、考核体系,印发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制度建设、机制创新,及时总结典型经验和模式,确保建设目标任务如期完成。

第六条  省级主管部门按照大花园典型示范单位年度评估内容(详见附件1),结合省政府督查工作部署,对典型示范单位开展年度评估。年度评估,以省级主管部门评估为主,地方自评为辅,典型示范单位重点对工作体系建立运行情况、“人人成园丁、处处成花园”等活动开展和亮点工作进行说明。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级主管部门评估、地方自评和实地踏看,确定评估结果和等级,并按程序予以公布。

第七条 年度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评估结果优秀的典型示范建设单位优先推荐省政府督查激励对象,不合格的给予“警告”,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取消建设资格。评估结果合格的典型示范培育单位直接列为典型示范建设单位,不合格的取消培育资格。

 

第三章  验收命名

第八条 典型示范建设单位如期完成各项建设目标任务、达到验收标准的(详见附件2),可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自评估和相关支撑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组成专家组,通过省公共数据工作平台进行数据验核,结合实地查阅资料、踏看形成验收意见,按一定程序形成验收单位建议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为“浙江省大花园建设典型县(市、区)”。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公布浙江省大花园建设典型县(市、区)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表:

 

 

附件2

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省政府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省林业局、省文物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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