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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完善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促进高等学校创新发展的通知

鲁发改成本〔2019〕799号


各公办高等学校,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支持高等学校创新发展,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推动高等教育向社会开放、向产业开放,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收费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自身定位与发展规划,积极与优质企业开展多形式、多内容合作办学项目,以达到校企资源的相互利用、充分使用,共同推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和实体企业健康发展。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一般执行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其中基础设施好、社会认可度高、合作企业投入资源丰富、办学成本高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可以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全省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

  高等学校要审慎确定执行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其招生专业数、招生计划数占学校招生专业数及招生计划数的比例要科学合理。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执行指导收费标准,是对学校办学资源不足的一种有益、有效的补充,不是提高学费标准的手段。各高等学校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政策调整的重要性、必要性和严肃性,严禁借校企合作办学的名义变相提高学费标准,努力为校企融合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简化审批程序,扩大学校收费自主权

  校企合作办学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8000元,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和艺术学五个学科门类专业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30%,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和管理学七个学科门类专业上浮幅度不超过10%,下浮不限。执行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允许高校在当年全部招生计划的20%以内安排招生;招生比例已经超过20%的,可继续按照原比例安排招生。执行普通本专科(高职)学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招生比例由学校自主确定。

  执行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不再实行收费审批管理,由学校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根据培养成本、学生承受能力、财政投入、合作项目健康发展等情况,自主确定具体学费标准。要保持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的相对稳定,2018年及以前年度批复收费标准未到期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应当执行原收费标准,其中降低收费标准的,执行降低后的标准;老项目到期继续招生及2019年新举办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要做好收费政策衔接,避免出现收费标准大幅上涨现象。

  三、规范合作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

  执行全省统一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合作企业应具有承担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学能力,有足够指导学生实习实训的专业技术人员;自身能够在时间、空间上充分接纳、容纳合作办学项目课程规定的学生实习实训;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的时间,专科(高职)不得少于学制时间的三分之一,本科不少于四分之一,并对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推荐就业。

  校企合作的专业应重点面向我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强”产业或区域主导产业,且为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行业企业人才需求。合作企业或其母公司(依托企业)的主营产业领域应与合作项目专业所属学科领域基本一致。

  学校与企业应签订完整并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办学协议。合作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合作的目标任务、内容形式、权利义务、合作期限、违约责任等必要事项,保障合作双方以及学生的合法权益。学校党委会应对执行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研究的内容主要包括:合作企业的资质、对学校办学带来的积极影响、以及校企合作的内容、招生专业、招生人数、收费标准、收益分成、合作期限、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党委会研究的上述内容应当形成详实的会议纪要。合作办学企业不符合本《通知》规定但已经签订合作协议的,可暂按协议执行,协议到期仍未达到条件的,应立即停止合作招生。

  四、加强项目管理,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健康发展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学校校企合作办学规划和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执行指导收费标准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并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进行跟踪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制定高等学校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每年年底前,学校要对执行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对达不到合作要求、不能履行合作协议、学生满意度低,以及对学校事业发展促进不大的项目要进行及时整改,整改效果不明显的要坚决停办。

  省教育厅在下达分专业年度招生计划时,将参考高等学校执行指导收费标准校企合作办学项目情况。学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公示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名称、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每年4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校企合作办学绩效评价情况、本年度校企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情况(附件1、附件2),以及校企合作办学协议、学校党委会研究通过的会议纪要等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

  严禁高等学校对执行指导收费标准的校企合作办学项目进行虚假宣传,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对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指导收费标准形成的收入及其办学行为是各级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重点,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期满后另行公布。

  附件: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19年8月24日
(201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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