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京沪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4月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部署开展了京沪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沿线各省(市)和铁路有关部门、单位高度重视,通过组织实施“排查整改安全隐患”“查处违法违规问题”“整治环境问题”三大战役,消除铁路沿线重大和明显安全隐患69处,查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和有关控制区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法经营行为1566处,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营造安全整洁有序的高速铁路沿线环境,建设美丽中国,现就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管控
(一)认真落实《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依法设立高速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地下水禁采区、河道禁采区。对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排污、倾倒垃圾和危害铁路安全物质,在高速铁路两侧200米范围内及地下水禁采区内抽取地下水,在河道禁采区域内采砂、淘金等禁止性行为,采取有效管控措施。
(二)加强沿线新建项目和原有建筑、生产生活设施改造的规划管理和安全管控,确保铁路两侧无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或行业标准、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危险物品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场所,采矿采石和爆破作业,以及排放粉尘烟尘及腐蚀性气体的生产活动。对可能被大风刮起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轻型材料建(构)筑物、农用薄膜、塑料大棚及影响行车瞭望或倒伏后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塔杆、广告牌、烟囱等高大设施和高大树木,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三)规范设置高速铁路沿线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界碑标桩等,明确管理维护责任并确保落实到位。
(四)加强各类城镇工程管线、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高速铁路交汇工程建设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路地两方工程协调有序,保障高速铁路安全。
二、加强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管理
(一)落实铁路两侧100米控制区范围内秩序管控措施。依法拆除违法搭建的建(构)筑物,拆除或整葺影响观瞻的临时建(构)筑物、残缺建筑、破旧建筑、残墙断壁等;依法取缔违规加工作坊和占道经营,取缔或规范废品收购站等。
(二)加强铁路两侧500米可视区范围内环境卫生整治。有效管控卫生环境,对露天堆放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废品废料、河塘漂浮物、露天粪坑、污水坑及“白色污染”等轻飘物品及时清理到位。规范管理建设工地,确保工地围挡设施、道路、料场等整洁美观,扬尘整治措施落实到位,防尘、防护网(布)设置规范并采取加固措施。合理布局绿化美化设施,铁路用地红线内统一种植护坡草坪、修建隔离护栏和绿篱,对铁路用地红线外的农田林网、荒山荒坡、道路网、裸露地、闲置地及拆除违法建设后的地段实施绿化美化。
三、建立健全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长效管控机制
(一)强化铁路沿线环境整治统筹协调机制。高速铁路沿线省、市、县与铁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将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统筹部署重点工作;建立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和安全环境管控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和路地职责衔接问题;建立各类交汇工程建设管理协商机制,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与运营中的具体问题;建立健全日常管理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工作检查与考核机制,定期对高速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情况开展检查,并纳入政府环境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二)建立“双段长”工作责任制。高速铁路沿线市、县和铁路有关单位要建立“双段长”责任制,沿高速铁路线路(城区内每1公里、城区外每5公里)设铁路运营单位和地方街道(乡镇)相关负责人各1名作为段长,公布“双段长”人员名单,明确“双段长”巡查、会商、处置及上报信息等工作职责,建立人员随工作岗位动态调整制度;建立“双段长”教育管理制度,督促、指导“双段长”认真履行职责,并定期对“双段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双段长”要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巡查负责线路,建立巡查记录和问题台账,及时安排处置问题,对超出职权范围的事项及时报上级地方政府和铁路有关单位处理。
高速铁路沿线有关省(区、市)和铁路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建立本地区高速铁路沿线环境综合整治长效机制,以务实的态度、担当的精神,继续做好高速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精准发力,久久为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美丽中国而不懈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铁路局
中国铁路总公司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