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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文〔2019〕13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州、省直管县财政局、文体广新局:

2018年我省对省级专项资金进行了清理,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4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6月25日 

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和激励作用,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社会主义文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和引导加快推进我省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繁荣社会主义文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科学决策、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资金分配方案审核、下达资金,资金使用监管、组织绩效评价以及参与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等相关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全过程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主体为全省文化和旅游系统所属单位和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具备举办开展相关活动资质和能力的文化机构。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补助、以奖代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支持。

第八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用于支持和引导各级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我省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支持全省公共文化服务改革发展及重大惠民项目建设;支持重大文化活动开展。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用于支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保存、整理、展示和宣传,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补助,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建设补助,重大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的研修、研习、培训等。

(三)艺术创作。用于支持精品艺术美术创作,群众文化艺术创作,有积极社会影响的艺术精品展览展示。

(四)文化创意。用于支持省内地方文化资源创意转化利用推广等。

(五)文化惠民。用于支持文化惠民活动的开展。

(六)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于支持归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管理的文化基础设施维修改造及设备购置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九条 每年第三季度前,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通知,第四季度前完成项目评审、审核工作,拟定项目支持方案。

第十条 项目申报按归口和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一)县市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对本地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行文上报市州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

(二)市州项目由项目单位填写《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附件1),由同级文化和旅游部门、财政部门对本级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连同所辖县市上报项目一并审核汇总后,由市州填写《湖南省文化综合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附件2),行文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省属单位项目直接向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申报。

(四)维修改造和设备购置类项目,其投资概(预)算方案需按规定送同级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

(五)文化惠民等非项目制资金分配方案,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提出项目分配方案建议报省财政厅审核,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应对上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项目内容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等。

第十三条 经初审合格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考察。

第十四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年度工作重点、资金预算、专家评审意见和项目轻重缓急等,拟定项目支持方案,并进行公示。

第四章 资金下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年度项目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资金下达时限要求及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州、市县区财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后,按文件要求及时下达资金,并将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要按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求,督促项目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项目单位应对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要严格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内容和管理规定,专款专用。凡涉及到政府采购、招投标等事项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使用范围和支持内容的,应报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批准。

第十八条 按照省级专项资金全过程公开制度,资金管理办法、申报通知、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报告于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在省级预算公开平台及省文化和旅游厅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结转结余管理按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结转一年以上的项目资金全额收回。对下达之日起2年内未实施的文物保护项目,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收回项目资金或调整用于其他文化发展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知识产权、专利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 市州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规定和资金管理需要,对辖区内政策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会同省文化和旅游厅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资金使用单位应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监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规范。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对违规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到期后确需延续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主管部门申请并对专项资金重新进行绩效评估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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