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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文〔2019〕10号


各市州财政局、党委宣传部,各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全省文化事业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2019年5月8日  

 

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创新体系,切实规范和加强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分配审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和引导我省文化事业发展的资金。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委宣传部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全省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遵循社会效益优先、规划优先、项目优先、绩效优先的原则,重点保障省级、适当兼顾市县。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实行项目库管理,采取项目补助、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文化事业项目,根据项目投入情况及其重要性、影响力及社会效益等确定补助额度。

  (二)政府购买服务。对文化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政府要求提供的公共文化类服务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

  (三)奖励。制定《湖南省优秀文艺作品及个人奖励办法》,对《全国性文艺评奖改革方案》中规范确定、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的文艺作品和个人,以及为全省文化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实行直接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且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以奖代补。

  (四)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公开透明,注重绩效,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和监督结果等全过程公开。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照“职责明确、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的原则,在项目申报、评审、审批、执行、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做到职责分明、责任清晰。

  第七条 省财政厅主要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会同省委宣传部制定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

  (三)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专项资金拟支持方案,并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复后下达专项资金;

  (四)会同省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省委宣传部主要管理职责:

  (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二)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审核、评审等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绩效目标等;

  (三)负责专项资金申请设立论证和定期评估工作;

  (四)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和项目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监管、验收评估和绩效评价等机制;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主要管理职责:

  (一)省直有关单位、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分别负责组织本系统、本地区申报项目的筛选、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及合规性负责;督促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监控等工作。

  (二)市县财政部门配合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组织项目筛选、推荐等工作,并对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安全性负责;

  (三)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

  (四)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等规定,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党委宣传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现代传播体系建设。支持共享省级中央厨房大数据的县级融媒体中心建设;省级主流媒体全媒体采编发平台建设、新闻及视频客户端的开发应用等。

  (二)文艺精品创作与推广。支持体现时代感、民族性、湖湘文化特色的重大原创性文艺作品的创作生产、宣传与推广。

  (三)重点出版工程和优秀出版物出版。支持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社会效益和文化价值的出版物。

  (四)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纳入国家和全省“十三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文化设施及公共文化场馆的建设。

  (五)重大公益类文化活动。支持省委省政府主办、省委宣传部承办或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主办的重大文化活动、群众性文化活动和文化交流推广活动等。

  (六)文化人才培养。支持文化名家、领军人才的引进,文化人才的培训培养及宣传推介等。

  (七)奖励。按照《湖南省优秀文艺作品及个人奖励办法》执行。

  (八)经省委省政府批准或者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文化事业项目。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罚款、捐款、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经常性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支出。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三条 每年四季度,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文化工作的重点任务,印发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申报程序及要求等,并将申报通知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行政、事业单位;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文化事业发展政策和规划;

  (三)项目实施必须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申报项目存在法律纠纷的;

  (二)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两年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或未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

  (四)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采取现场考察、竞争性推荐与专家独立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程序如下:

  (一)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的要求,实行网上申报,并按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逐级提交相关纸质材料。

  对省委省政府相关会议纪要确定支持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直接向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申报。

  (二)推荐。省直有关单位或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行文报送省委宣传部和省财政厅,并在网上实行同步审核和上报。其中,市县党委宣传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联合行文。

  (三)审核。省委宣传部根据工作职能职责,对项目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必要时采取现场考察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对审核合格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四)专家评审。经审核合格的项目,由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五)审批及公示。省委宣传部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年度文化工作重点、专项资金规模等,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拟支持项目安排建议方案。经省委宣传部部务会议审定后,将拟支持项目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由省财政厅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第五章 资金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省政府的批复,省财政厅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及时下达专项资金,并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会同同级党委宣传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明确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要求,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组织实施。同时,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和政府购买服务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专项资金上年项目结转资金可以在下年继续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项目结转资金,应按照规定确认为结余资金,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一经批复,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不得任意调整。如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的,应当按原渠道办理调整审批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党委宣传部门以及省直有关单位组织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等工作,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并将各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调整完善政策及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预算执行缓慢或与绩效目标存在较大偏差的,视情况采取减少或暂停安排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 省直有关单位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机制。项目实施单位和个人在使用专项资金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2019年至2021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根据专项资金三年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湖南省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教〔2015〕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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