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我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是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劳动就业、促进创业创新、改善社会民生的重要力量。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是一项重要政策,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准确把握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落实要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中的作用。
二、实施范围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中小企业应当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同时应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中小企业包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并分别对声明或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具体支持措施
(一)预留政府采购份额。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
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预算执行中,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要统筹考虑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问题,保证调整后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采购份额比例符合本意见要求。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竞争性磋商文件,下同)中注明该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二)执行政府采购评审优惠。
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并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比例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注明。
(三)降低政府采购交易成本。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中小企业信用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取比例,支持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向供应商收取采购文件工本费、中标服务费。鼓励采购代理机构以电子采购文件替代纸质采购文件,降低采购文件工本费。
(四)精简证明材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证明材料。
(五)鼓励大中型企业带动小微企业发展。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六)支持合同融资。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推动有需求的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特别是中小企业凭中标(成交)通知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采购人应当积极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为中小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提供便利。
(七)及时支付采购资金。
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应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建立预付款保函制度,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保函的,采购人可以提前预付部分货款。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机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无故拖延、拖欠供应商合同款项。
(八)加强示范推广。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为中小企业新业态新模式产品和服务应用推广搭建平台,通过培训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等方式,促进供需互动。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等平台开辟专栏,推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
采购人应加强采购需求研究,积极使用满足采购需求的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产品,推动本部门创新产品的应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实施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不得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条款,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各地、各部门和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设置项目库、名录库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二)依法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依法将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公告、采购文件、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在“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便于中小企业及时获取政府采购信息。
各部门应当随部门预决算公开,向社会主动公开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支出情况,以及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情况,包括政府采购合同授予中小企业金额及占政府采购支出金额的比重。
(三)依法处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不含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完成调查,并对投诉事项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切实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日常监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执行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指导和管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的要求,强化内部监督,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水平,认真落实以上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依法严格审核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市场空间。加强中小企业诚信管理,对政府采购活动中非法谋取中标(成交)、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小企业,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督促中小企业恪守诚信、依法经营,为诚信守法的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竞争机会。
湖北省财政厅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