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省直相关单位: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9年3月22日
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
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提升服务水平,促进我省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根据《公路法》《价格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湖南省高速公路条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已经开通运营的高速公路项目(包括政府还贷高速公路和经营性高速公路),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协调联动、质价相符的原则,有序推进、稳步实施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工作,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内,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情况,实行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下调浮动管理。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牵头实施全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工作,省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省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其职责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和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实施。
第二章 考核指标及基本要求
第六条 考核评价指标包括路况和服务质量两个方面,其中路况主要指公路养护相关指标,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包括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等六项内容,考核评价总分为100分。
第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全省的统一安排和本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的监督评价,自觉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项目重大质量问题、工程遗留问题进行整改处置,不断提高路况和服务质量,积极协助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全面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路况方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养护技术标准规定,编制中长期养护规划和年度养护计划,不断提高路网的整体通行能力、技术状况水平、安全保障能力、综合服务水平和路域环境综合水平,做好高速公路及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按照要求及时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提供公路技术状况数据(含收费站超宽车道通行数据),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保障高速公路及设施技术状态良好、服务功能完备。
第九条 在服务质量方面,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运营管理,做好服务区服务、收费服务、车辆救援服务、车辆超限治理、路网运行监测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推行文明优质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履行维护维修责任,确保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完整,服务环境安全卫生舒适。
第三章 考评的组织实施及结果运用
第十条 对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工作,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暂行办法公布后,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本暂行办法相关规定,会同省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湖南省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暂行办法〉考评细则》另行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发布。
省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其职责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和协助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对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价,采取日常巡查、随机抽查、集中检查、第三方评价等多种方式,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并通过网络、广播电视等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开考核评价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有关各方的监督。
第十二条 对高速公路的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经营性高速公路以每一单独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政府还贷高速公路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每一相对独立的路段运营项目(以下均简称为高速公路运营项目)为一个独立的考核评价单位。
对高速公路的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以客观事实、社会评价、第三方评价为主,每一季度组织一次抽查,每一公历年度组织一次全面考评,并在次年的1月完成考评,公布上一年度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情况,实施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收费标准浮动管理。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不调整。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在80分及以上、85分(不含85分)以下,在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3%。
高速公路运营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履行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规定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将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在省人民政府原批复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5%:
(一)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在80分(不含80分)以下的;
(二)因运营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因运营管理不善致使交通拥堵、服务不规范,引发严重社会负面影响并受到省部级(含)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不严格执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行调度和应急指挥指令,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并查证属实的。
第十四条 根据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情况,拟下调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运营项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责令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限期整改、提升服务质量、达到规定标准。整改期满,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下调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具体比例按程序报批实施。
第十五条 拟下调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还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下调政府还贷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下调经营性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调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通过不少于3个月以上的整改,路况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的,可以申请整改验收。
通过整改验收,路况服务质量达到国家、省规定的标准的,政府还贷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经营性高速公路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恢复原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调或恢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时间实施,并应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解决
第十八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执法,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依法、全面、诚信履行特许经营合同和相关法律义务,同时应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提升路况服务质量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对推进高速公路路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提交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解决;对其中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相关情况专题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上年度路况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年度得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听取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在1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完成申请复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