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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建文〔2019〕2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

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要求,决定自2019年6月20日起,在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导监督,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下称信息平台)的规划、建设,制订全省信息平台数据库的相关技术标准。

(二)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建立完善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平台,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准确,实现与全省信息平台联通共享。可结合本行政区实名制管理工作实际,在全省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基础上进行扩展,编制并发布本区域信息平台数据相关技术标准,并对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企业和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单位应与建筑企业在工程合同中约定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关内容,明确责任分工和权利义务,督促建筑企业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各项措施,为建筑企业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创造条件,按照工程进度或相关合同约定将建筑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至建筑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

(四) 实名制管理以建设项目为管理单元,总承包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依法与建设单位直接签订合同的专业承包企业) 应承担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职责,对所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建立健全本企业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将相关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至相关部门信息平台,对上传数据真实性负责。

(五)分包企业对其招用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负直接责任,在施工现场配备用工管理劳资专管员,负责本企业建筑工人信息采集、核实、更新,建立实名制管理台账,编制作业工人工资支付表,并按时将台账提交建筑企业备案,服从总承包企业的用工实名制管理,配合总承包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六) 工程监理企业应对总承包企业落实用工实名制情况进行监理。对总承包企业未按本规定落实实名管理工作的,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其限期整改。对总承包企业逾期未整改的,向建设单位和负责该工程监管工作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七)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劳务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所承接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相应责任。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均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范畴。

(八)建筑工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和所在企业的实名制管理工作,进场作业前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接受基本安全培训,出入施工区域必须按实名注册识别方式进行考勤。

二、全面推行实名制信息化管理

(一)全省信息平台由省平台、市(州)平台、县(市、区)平台、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组成,各级信息平台建设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的通知》(建办市函〔2018〕603号)相关标准,实现全省范围内数据实时共享。省级信息平台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启用,各地可通过“jzgr.hbcic.net.cn”域名访问平台,也可以通过点击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服务”频道中“行政管理信息平台”栏目链接访问平台。该平台与省级四库一平台直接对接,为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企业、项目以及项目管理人员数据,保证基础数据来源一致性。

(二)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直接使用省级信息平台,也可自建信息平台。市(州)、县(市、区)、建筑企业实名制管理信息系统和建筑工人个人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界面应充分考虑使用人员的实际情况,从方便监管人员、项目管理人员及建筑工人使用,利于实名制系统推广应用角度进行设计,采用统一界面,减少用户的使用学习成本,增加建筑工人的获得感、满意度。

(三)实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从业信息、诚信信息等内容组成。基本信息应包括建筑工人和各参建主体项目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信息、文化程度、工种(专业)、技能(职称或岗位证书或执业证书)等级和基本安全培训等信息。从业信息应包括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考勤、工资支付和从业记录等信息。诚信信息应包括诚信评价、举报投诉、良好及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

(四)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实名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与外部系统之间的互联互通,包括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服务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联互通。全省各级信息平台需要与外部系统对接时,应遵循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相关规范,通过省级信息平台统一对外接口,确保信息安全。

(五)建筑企业可以根据数据标准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也可以直接使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系统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数据录入。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领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配的实名制管理系统账号,建筑企业开通实名管理系统账号后,应当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立实名制信息提取点,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各参建主体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以第二代身份证为基础核实采集本项目建筑工人基本信息,记录人员技能安全培训情况、出勤、完工数量质量和诚信评价等信息。并将审核后的信息实时传送至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息平台。

(六)建筑企业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须硬件设施设备。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移动定位、电子围栏等技术实施考勤管理。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建筑工人维权告示牌”,将相关信息公开。实施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列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七)各级信息平台在确保符合上述原则的基础上,支持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各平台软硬件供应商采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逐步改进实名制信息采集技术和实名制考勤方式,减少建筑企业负担,进一步提升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管效率。

三、全面加强推进工作保障措施

(一)各地要切实提高对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认识,将其作为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用工秩序,维护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机制和推进机制,制定工作方案,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二)各地要全面部署辖区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将施工现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市场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在建项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现场监督检查。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及个人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通过曝光、纳入重点监控对象等方式进行处理。

(三)各地要进行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等形式,对推行实名制管理的重要意义、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宣传,切实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性,提高建筑工人依法维权意识,营造有利于推动工作落实的良好氛围。

(四)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借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名义,指定建筑企业采购相关产品;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增加企业额外负担。对违规要求建筑企业强制使用某款产品或乱收费用的,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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