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17日
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以下简称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l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用于落实养老保障政策和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拨付资金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务清单,对资金的支出进度、使用绩效以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市县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补助地方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和跟踪问效,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四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省级预算编制有关要求,研究提出养老和养老服务发展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制定资金绩效目标和年度任务清单,向省财政厅提报预算申请,确保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全部支出项目按规定列入项目库。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预算编制中,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点项目支出要应编尽编,不得出现遗漏。
省财政厅按照预算编制要求和资金管理规定,对省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资金预算进行全面审核,综合考虑支出政策、资金需求、财力可能、上年绩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按程序报送省人大审议批准。
第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通过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项目支出预算时,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省财政厅根据省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预算申请、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等,对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项目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审核和评估结果安排预算。未开展事前绩效评估或绩效评估结果较差的政策和项目,不列入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
第六条 按照“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从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科学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并作为申请预算和项目调整的前置条件。
第七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行任务清单管理。根据任务不同,任务清单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省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每项任务的具体支出事项、资金规模、绩效目标等内容,与资金同步下达。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居民基础养老金政府补贴政策,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用于弥补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产生的收支缺口,具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养老服务业发展扶持。用于支持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具体由省民政厅管理。
(四)困难老年人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困难老年人生活和护理补贴政策,具体由省民政厅管理。
(五)百岁老人长寿补贴。用于支持各级落实百岁老人长寿补贴政策,具体由省卫生健康委管理。
(六)其他需要保障的养老和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
第八条 对属于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以及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的服务项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购买服务计划。省级对地方的补助资金,按照当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要求执行,不列入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及购买服务计划编制范围。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规模和任务清单,研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级重点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按照人数和标准对市(县)分配。省级按照领取基础养老金人数、省统一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鲁政发〔2019〕2号规定的补助比例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档补助。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根据本年度基金收支及以前年度累计结余情况确定补助数额。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用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分配方式。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任务,科学遴选确定具体项目和分配因素。其中,省本级支出采取项目法分配,从严界定项目,从紧控制资金规模;对下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因素和指标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建设任务、省级扶持政策、年度工作重点等确定。
困难老年人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人数和省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分档补助。
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按照各地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人数和省级统一确定的补助标准,对各市及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给予补助。
第十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拨付和结算。
(一)资金预拨。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结合中央提前下达补助资金情况,制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助资金提前通知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限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调整时,及时预拨当年补助资金。
(二)资金核定。省级根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核结算、省级审核检查等情况,办理上一年度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补助资金结算。结算资金按照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上年度实际发放的基础养老金人次数和省级补助标准,扣除已提前下达资金和以前年度省级补助资金累计结余后,核定上年度补助资金结算结果(不足或结余)。其中,不足部分,省级下达相应补助资金;结余部分,市县可结转使用,省级在次年预拨补助资金中抵扣。
(三)资金结算。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审核汇总所属县(市、区)基础养老金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3号)规定执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依据审核结果核定省级补助资金,作为结算依据。
在上述结算程序基础上,省级根据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结果,相应扣减有关市、县检查年度期间的违规资金。
第十一条 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办法。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提出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预拨意见,编制绩效目标,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规定通过切块方式下达部分对下补助资金,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年终或一定任务规划期内,省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各市项目审批、资金兑付等情况,提出资金清算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结算资金。
第十二条 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收支缺口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至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省人代会审查批准省级预算后,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统一要求,制定困难老年人补贴、百岁老人长寿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并按照“三重一大”要求,将资金分配方案提交党组(委)会议集体研究后,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按程序下达预算指标分配文件,并同步下达专项资金区域绩效目标或提出区域绩效目标编报要求。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硬性支出事项是否足额安排,省级资金是否与中央资金统筹使用,任务清单是否与预算编制时相一致,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的范围、依据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支出事项是否存在政策过时情况和违规配套要求,资金分配是否根据需要对各地财力状况作出充分考虑等。
第十五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任务清单、省级确需保留审批权的项目以及大额资金分配和重要项目安排情况,报分管省领导同意。
第十六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支出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的,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办法规定,规范有序开展政府采购及政府购买服务活动,竞争择优确定供应商。
第十七条 市县在分配资金时,除国家和省规定的共同财政事权外,不得要求乡镇(街道)安排配套资金,不得将乡镇(街道)投入情况作为资金分配的前置条件。
第十八条 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绩效管理,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定期采集项目绩效信息,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中发现与既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促进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部门单位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暂缓或停止预算拨款。在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省业务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实施单位对照事先确定的绩效目标进行自评,撰写专项资金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对自评情况进行抽查复核。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根据管理需要分别对专项资金进行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财政厅负责公开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制度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具体支出政策、资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结果、相关绩效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按职责对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核查。
第二十二条 对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养老和养老服务业发展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业务主管部门可结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 7月 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 6月 30日。其他有关本资金管理使用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2019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