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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推进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我司起草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传真:010-63202841

  2.电子邮箱:jdc@mwr.gov.cn

  3.通信地址:北京市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2号水利部水土保持司;邮编100053。

  意见反馈时间:2019年6月11日~2019年6月21日。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部水土保持司

  2019年6月11日

附件: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管理,推进水土保持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包括生产建设单位,以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设施验收报告编制、设计、监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基础信息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法人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包括法人名称、经营场所、成立时间等。监督检查信息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开展审查审批或者监督检查中形成的关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的结论性信息。其他信息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获得的信用修复等与其信用有关的信息。第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是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登记管理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推送、公开等。 

水利部负责组织和指导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采集认定、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处罚信息是指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因水土保持违法行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

行政许可信息是指生产建设单位取得的水土保持方案许可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在依法依规履职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市场主体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行政许可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二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的采集与认定、推送与公开、使用与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采集与认定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采集录入全国或者地方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尚未接入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系统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采集、保存相关信息。第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二)方案编制单位:半年内有2个以上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通过审查审批的。(四)监测单位:迟于合同规定6个月以上未开展监测工作的;同一项目的监测季报两次未按时提交的;监测季报或者总结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六)设计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开展设计造成严重后果的;因设计深度和质量问题,造成水土保持设施功能丧失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一)纳入重点关注名单满1年的。(三)拒不执行整改要求、责令改正决定或者生效的处罚决定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初步名单应当在认定部门官方网站至少公示5个工作日。市场主体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开始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认定部门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决定。

第十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前述标准确定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初步名单。已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不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四)被实施查封、扣押的。

(二)各参建单位在水土保持方案、验收报告、验收鉴定书、设计文件、监测报告和监理报告编制中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列入失信黑名单。

(七)施工单位: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设计施工,情节严重的;不在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弃渣的;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五)监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和合同开展监理工作,情节严重的;因监理工作不到位,出现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的。

(三)验收报告编制单位:验收报告存在严重缺漏或者严重质量问题的。

(一)生产建设单位:“未批先建”“未批先弃”“未验先投”的;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计、监测、监理工作的;重要防护对象的水土保持措施严重滞后或者不落实的;不符合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自主验收的;不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七条 根据市场主体受到的行政处理信息、未依法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信用信息,建立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黑名单。

 

报送与公开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通过政府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省级政府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汇总的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和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和省级政府信用网站向社会公开。水利部将各省和各流域上报的名单及其信用信息,定期统一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在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黑名单期间,再次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者失信黑名单的,列入时限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重点关注名单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6个月,自信用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6个月的自动退出。失信黑名单信用信息披露期限为1年,自信用信息发布之日起计算,超过1年的自动退出。

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推送至,并上报水利部。

第十二条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名单认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认定的名单及相关信用信息按照规定格式报送至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并上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送至水利部。

 

信用信息使用第十四条 名单认定部门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市场主体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提示性约谈,对纳入失信黑名单市场主体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警示性约谈。约谈记录(包括拒绝约谈或者不配合约谈等情形)计入失信主体信用记录。第十六条 对纳入重点关注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依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作出书面信用承诺、自主修复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好且未再次发生应当列入相关名单情形的,可由登记管理机关按有关规定移出。

 

(一)从严审查审批行政许可;

(二)限制享受资金补助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

(三)不向该市场主体购买服务;

(四)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

(五)限制参加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组织的表彰奖励活动;

(六)实施已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中各项惩戒措施等。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 水利部组织流域管理机构对各地开展水土保持信用监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存在较严重问题的部门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整改,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九条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虚假的,可以通过平台举报,由平台及时转给水利部组织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对于实名举报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举报人。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高效。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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