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门印发的《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发改投资〔2019〕268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高 “一网通办”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年版)》(附件2)和《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要求,于6月底之前修订完善相关办事指南,统一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各级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本通知之外的申请材料。
二、各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附件3)、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4)和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附件5)要求,落实“多评合一”“容缺办理”“区域评估”“联合审验”等专项改革举措,进一步优化并联办理流程,依托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阶段实行“一张表单、并联审批、限时办结”模式,推动投资审批事项全程在线、高效便捷办理,将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压减至100个工作日以内。
三、各类投资审批管理事项要统一通过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审批和归集信息要统一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事项名称和申请材料名称,确保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项目单位在线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后续审批事项申请材料的,应通过在线平台共享获得,不得要求项目单位重复提交。
四、本通知中的审批管理事项和申请材料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中有关事项有调整的将及时修订和公布。
附件:1.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 (2019
年版)
2.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2019
年版)
3.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4.河南省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5.河南省一般性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清单(2019年版)
序号 |
审批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一 |
立项审批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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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非企业组织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 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其中对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
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 研究报告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 |
5 |
选址意见书 |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7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在风景名胜区内除下列禁止活动以外的建设项目: (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三)违反风景名胜区规划,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 (四)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
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应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 |
9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1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建设与航道有关的工程,包括: (一)跨越、穿越航道的桥梁、隧道、管道、渡槽、缆线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通航河流上的永久性拦河闸坝; (三)航道保护范围内的临河、临湖、临海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码头、取(排)水口、栈桥、护岸、船台、滑道、船坞、圈围工程等。 |
1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 考古许可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者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三)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四)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二 |
建设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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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 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 |
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水土保持方案已经批准并依法落实水土保持措施的城市规划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免予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
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包含“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3个子项 |
1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压覆重要矿床的。 |
1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以不审批初步设计。 |
1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由气象部门负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防雷管理,由各专业部门负责) |
1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
19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一)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 (二)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措施,以及因公共利益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拆除的; (四)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
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核发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 |
2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国防军工单位和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的新改扩建行为; (二)部分地方法规规章中明确的国际机场、出入境口岸、火车站、重要邮(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场所,以及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投资、居住、使用的宾馆、旅馆、酒店和写字楼等建设项目新改扩建行为。 |
22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一)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二)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三)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四)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三 |
施工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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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节能审查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办理)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 |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执行。 |
25 |
取水许可审批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建设项目。 |
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城市绿地、砍伐或迁移树木的。 |
2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工程建设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 |
2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 |
29 |
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30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其中,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或灌排工程设施需要建设替代工程满足原有功能的,需要进行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不能建设替代工程的需要进行评估,补偿相关费用上交财政用于灌排设施改造建设。 |
3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在气象台站保护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保护范围由省气象局每年年初进行公告。 |
32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
3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备)或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设备)的项目。 |
3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 |
3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公路)建设项目。 |
四 |
竣工验收阶段 |
|
36 |
联合验收 |
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建筑节能分部工程专项验收”“房屋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航道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农村电网改造升级中央预算内投资工程验收”“国家重点建设水电站项目和国家核准(审批)水电站项目竣工验收”“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附件2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事项申请材料清单
(2019年版)
序号 |
审批事项 名称 |
材料 序号 |
申请材料清单 |
提供单位 |
适用情形 |
备注 |
一 |
立项审批阶段 |
|||||
1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
01 |
项目申请报告 |
项目单位 |
包含申请人或转送单位的申请文件,加盖公章。 |
|
02 |
选址意见书 |
主管部门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03 |
用地预审意见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
04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
重大项目。 |
|||
05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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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购项目申请报告还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
项目单位、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
外商投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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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
||||||
2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01 |
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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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01 |
项目建议书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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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建议书文本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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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01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已列入相关规划的项目无需提供。 |
|
02 |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
03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
04 |
选址意见书 |
主管部门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
|||
05 |
用地预审意见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自然资源部门明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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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节能审查意见 |
节能审查 机关 |
除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
如为同一审批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申请人只需提供节能审查意见的名称、文号,不再提交节能审查意见的原件或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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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
项目报送单位,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 |
重大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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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省级人民政府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
0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涉及影响航道通航的项目。 |
|||
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一并提交招标方案,审批部门一并办理招标方案核准。 |
||||||
5 |
选址 |
01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书(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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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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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选址意向方案(包括项目选址方案图件和文字说明。方案文本应分析说明项目拟选用地范围和四至,与有关城市、镇(乡)、村和风景名胜规划区、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的关系,项目建设控制要求) |
项目单位 |
||||
04 |
项目所在地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初审意见。其中,跨市、县的建设项目,应有沿线各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出具的初审意见 |
主管部门 |
由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选址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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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审查意见 |
项目单位 |
(一)未纳入依法批准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城乡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因建设安全、环境保护、卫生、资源分布以及涉密等原因需要独立选址建设的国家或省重点建设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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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0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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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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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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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供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和符合相关政策要求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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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示意图(包含城市周边范围线)及其他相关图件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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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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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拐点坐标表(200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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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
01 |
拟建项目选址方案(主要包括:1.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分析;2.项目的选址比选方案;3.项目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生态和景观环境影响评价分析;4.项目的初步设计及其它基础资料;5.项目用地红线图) |
项目单位 |
||
02 |
在风景名胜区内实施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
03 |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报告中附专家审查意见)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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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拟建项目所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文件及批复(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文本及批复文件) |
相关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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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
01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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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3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项目单位 |
涉及出让用地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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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书面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涉及划拨用地的建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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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01 |
移民安置规划审核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涉及移民安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 |
|
02 |
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及附件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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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复文件 |
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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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 |
01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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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
03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04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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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规划调整或拆迁已取得同意或已达成一致的承诺函、协议等材料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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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01 |
征求意见文件(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必须进行该工程的理由说明)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
|
02 |
建设单位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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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项目单位 |
||||
04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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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 单位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经评估影响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环境安全的建设工程。 |
|||
06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项目单位 |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其他工程,或涉及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
|||
07 |
申请书(包括:建设单位名称及法人登记证明;文物名称;工程名称、地点、规模) |
项目单位 |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
08 |
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内容包括:1/500或1/2000现状地形图,并标出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还需上报相关建筑的总平面图、平面、立面、剖面图) |
项目单位 |
||||
09 |
工程对文物可能产生破坏或影响的评估报告及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历史、自然环境所采用的相关措施设计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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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 |
10 |
文物保护单位的具体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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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
项目单位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涉及地下埋藏文物的建设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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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相应级别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原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二)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 |
|||
13 |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原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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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工程工程范围相关材料 |
项目单位 |
||||
15 |
考古发掘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经考古调查、勘探,在工程建设范围内有地下文物遗存的应提供(原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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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文物行政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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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建设许可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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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01 |
排污口设置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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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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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包括排污口选址方案、建设方案、排污口设置环境影响预测分析、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措施)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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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与排污口设置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或达成的协议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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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01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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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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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01 |
使用林地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使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殊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使用重点国有林区林地的(原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 |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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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符合城乡规划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许可证或选址意见书) |
项目审批部门或有关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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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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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初步审查意见 |
地方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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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现场查验表 |
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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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用地单位提供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者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包括恢复面积、恢复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
项目单位 |
临时占用林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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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
拟修筑设施的规划或工程设计文件(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供修筑设施在选址选线上无法避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比选方案) |
项目单位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
09 |
保护、管理、补偿等协议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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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修筑设施的文件 |
相关审批部门或有关人民政府 |
||||
14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11 |
拟修筑设施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主要保护对象和自然生态系统影响的评价报告或者评价登记表,以及减轻影响和恢复生态的补救性措施(湿地恢复或者重建方案,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不利影响的方案) |
项目单位 |
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 |
|
12 |
公示材料 |
项目单位 |
||||
13 |
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
省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 |
||||
14 |
建设项目在林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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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01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函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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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03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含建设项目选址位置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范围与拟压覆矿区关系叠合图、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储量估算结果表、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材料等内容) |
项目单位 |
||||
04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备案证明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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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 |
项目单位 |
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 |
|||
1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01 |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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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概算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
03 |
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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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0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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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设计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证明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
03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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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相关资料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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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
01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2 |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
项目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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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
项目单位 |
||||
04 |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 |
项目单位 |
||||
05 |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专业部分,含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出图专用章和执业专用章)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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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相应的说明文件 |
项目单位 |
涉及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的项目。 |
|||
07 |
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项目单位 |
涉及需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
|||
08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9 |
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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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风洞试验报告 |
项目单位 |
涉及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 |
|||
11 |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对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规定的特殊防范类(甲类)建筑工程。 |
|||
19 |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
01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2 |
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权证书)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
03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4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项目单位 |
||||
05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 |
|||
06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 |
|||
07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申请 |
项目单位 |
涉及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
|||
20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0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2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民住宅,其中简要设计说明仅适用于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
|||
03 |
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
村民委员会 |
||||
04 |
乡镇(街办)的初审意见 |
乡镇(街办) |
||||
05 |
拟建项目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
06 |
房屋用地四至图(含四邻关系) |
项目单位 或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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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农用地转用批复文件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 |
|||
2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
01 |
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建设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
03 |
建设项目投资性质、使用功能、地理位置及周边环境说明文件 |
项目单位 |
||||
04 |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1:2000地形图或1:500总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
05 |
建设项目整体规划设计方案或内部智能化集成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等设计方案 |
项目单位 |
||||
22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01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原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核)。 |
|
02 |
拟报批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项目单位 |
||||
03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项目单位 |
||||
04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项目单位 |
||||
05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其中,重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第10项防洪评价报告。 |
|||
06 |
项目建设依据(项目建议书等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
项目单位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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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建设项目所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
项目单位 |
||||
08 |
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
项目单位 |
||||
09 |
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
项目单位 |
||||
10 |
防洪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11 |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原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
|||
12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13 |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 |
项目单位 |
||||
14 |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 |
项目单位 |
||||
15 |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原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 |
|||
16 |
建设工程对水文监测影响程度的分析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17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项目单位 |
||||
三 |
施工许可阶段 |
|||||
23 |
节能审查 |
01 |
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政府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办理 |
|
0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
项目单位 |
||||
2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01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
0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
项目单位 |
||||
03 |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删除不宜公开信息的说明 |
项目单位 |
||||
04 |
公众参与说明(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 |
项目单位 |
||||
25 |
取水许可 审批 |
01 |
取水许可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
02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项目单位 |
||||
03 |
项目备案证明 |
备案机关 |
属备案类项目的。 |
|||
04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
05 |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 |
项目单位 |
||||
0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 |
项目单位 |
||||
07 |
初审文件 |
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 |
||||
26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01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
02 |
拟建项目施工平面图、涉及影响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绿化用地性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平面图,树木移植、大修剪方案(含现状树木位置图) |
项目单位 |
||||
0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
04 |
古树名木移植专家论证意见 |
项目单位 |
仅涉及古树名木移植时提供。 |
|||
05 |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及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设计变更方案和图纸 |
项目单位 |
||||
06 |
项目完工后恢复协议(包括恢复承诺书、恢复具体时间和方案) |
项目单位 |
||||
2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0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
02 |
拟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 |
主管部门 |
||||
03 |
市政设施建设的设计文书 |
项目单位 |
||||
04 |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含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评估报告及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案) |
项目单位 |
||||
05 |
占用城市道路的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涉及占用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
|||
06 |
挖掘影响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放样资料;挖掘破路设计图和挖掘道路的施工组织设计 |
项目单位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 |
|||
07 |
城市排水指导意见 |
城市排水 主管部门 |
对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建设项目。 |
|||
08 |
对桥梁、隧道的沉降和位移的监测方案,以及对桥梁、隧道影响的分析评估报告,或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安全技术意见 |
项目单位 |
涉及挖掘城市道路,并需在城市桥梁、隧道的安全保护区域内申请的挖掘项目。 |
|||
09 |
安全评估报告(桥梁、隧道的原设计单位的荷载验算书及技术安全意见、施工组织、事故预警和应急抢险方案、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定期自行检修方案和配合桥梁管理部门做好日常检测、养护作业的承诺书) |
项目单位 |
涉及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的建设项目。 |
|||
28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01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
02 |
同意改装、拆除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排水、污水设施的书面意见 |
相关产权单位或企业 |
||||
03 |
具有市政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供水、排水、污水处理设施迁移、改建设计方案、设计图纸、位置平面图及详细数据资料 |
项目单位 |
||||
29 |
涉路施工活动审批 |
01 |
涉路施工许可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
02 |
建设工程批复文件 |
项目审批部门 |
||||
03 |
建设单位身份材料(包括企业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 |
项目单位 |
||||
04 |
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
项目单位 |
||||
05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06 |
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
项目单位 |
||||
30 |
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 |
01 |
项目可研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2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申报文件 |
项目单位 |
占用灌溉水源或灌排设施的。 |
|||
03 |
占用灌排设施补偿项目设计文件 |
项目单位 |
||||
04 |
占用灌排设施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5 |
与被占用灌排设施的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利益相关方达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
项目单位 |
||||
3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
01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2 |
项目单位身份材料(包括项目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
项目单位 |
||||
03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项目单位 |
||||
04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
项目单位 |
||||
05 |
委托协议书 |
项目单位 |
委托代理的项目。 |
|||
32 |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01 |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
项目单位 |
||
02 |
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3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
项目单位 |
||||
04 |
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项目单位 |
||||
05 |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06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项目单位 |
加油站项目需提供。 |
|||
33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01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
项目单位 |
||
02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
项目单位 |
||||
03 |
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 |
项目审批 部门 |
||||
04 |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社会信用统一代码) |
项目单位 |
||||
34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
项目单位 |
||
02 |
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书、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
35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01 |
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
02 |
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
03 |
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 |
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 |
||||
04 |
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
项目单位 |
||||
05 |
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情况 |
项目单位 |
||||
06 |
已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材料 |
项目单位 |
||||
07 |
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
项目单位 |
||||
四 |
竣工验收阶段 |
|||||
36 |
联合验收 |
01 |
竣工验收申请文件 |
项目单位 |
||
02 |
竣工验收报告 |
项目单位 |
附件3
河南省投资项目审批流程优化方案
(2019年版)
通过统一审批事项、压缩评估时间、优化审批流程、统一在线办理,推动2019年底前实现审批事项一清单、在线办理一平台、审批时间一百天的“三个一”改革目标。
一、精简审批环节
将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审批、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报建审批阶段),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一)立项审批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其他有关事项并行推进。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政府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2.选址意见书。不涉及跨省辖市和铁路、机场等具有区域影响力的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权限下放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对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已批准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可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并联办理。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合并办理。对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与初步设计合并审批。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合并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1项。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合并办理。对划拨用地项目,与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并联办理。
6.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网上告知性备案,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7.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出让用地项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同步进行,将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纳入立项审批阶段;对划拨用地项目,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可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同步进行。
8.其他审批事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审批、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移民安置规划审核、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审批事项,可在本阶段并联办理。
(二)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等审批事项,其他有关事项并行推进。
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2项,合并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1项,在供地前完成。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核”“占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1项,在供地前完成。
4.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将“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划拨)审核”合并为“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核”1项,为政府内部管理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5.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与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同步进行。
6.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将“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合并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1项。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项目单位直接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并办理人防审批手续。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兼顾人防工程、单建人防工程,由人防部门按规定审批。
7.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同步进行,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单独审查设计方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条件。可将用地预审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用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阶段前完成即可。对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8.其他审批事项。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等审批事项,可在本阶段并联办理。
(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其他有关事项并行推进。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并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1项,为强制性评估事项。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防雷装置设计审核”“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并入“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一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为准,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和出具审批(审查)意见。公路和水运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据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批。
2.涉路施工活动审批。将“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审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许可”合并为“涉路施工活动审批”1项。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资金证明、无拖欠工程款情形承诺书2项前置条件,调整为建设单位的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取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不再单独办理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办理。
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范围包括各行政等级和技术等级的公路建设项目。
5.其他审批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节能审查,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按照国家确定的适用范围),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审批事项,可在本阶段并联办理。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优化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和透明度,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即可办理报装手续,在工程建设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服务。
7.工程发包与招投标。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政府投资项目在批复概算内,以审查后的施工图设计为依据,核算招标控制价;在建设资金落实(下达财政资金投资计划)后,即可进行施工、重要材料和设备招标。
(四)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建设、国土、消防、人防等联合验收。由联合测绘机构、检测评估机构对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和专业检测评估,有关部门依据测绘和检测评估结果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验收。
二、压缩评估时间
发挥河南省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作用,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开工前完成即可。对情况简单、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的项目,不再委托评估;其他审批部门或项目单位已组织评估的事项,不再重复评估。在全省范围内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功能区,积极实行“区域评估”。推行“多评合一”,对同一审批阶段的技术性评估事项,由牵头部门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集中并联办理。取消企业投资备案类项目中工业项目、小型项目的各类评估,改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组织编制。
三、创新管理方式
对同一审批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实行“一家牵头、一口受理、一张清单、并联审批、依次发证、限时办结”。 立项审批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许可阶段由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原则上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交通、水利等投资项目除外。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部署,对施工许可前的各类审批事项,积极推行“容缺办理”;整合同一阶段的同类事项,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查、联合测绘、联合验收”。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试点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对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直接审批。已进行区域评估的投资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四、落实一网通办
各类投资审批管理事项全部纳入河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统一数据共享规范,强化信息共享互认,实现一口受理、统一赋码、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落实统一代码制度,实现“平台赋码、接件验码、信息归集”。建立在线平台应用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在线平台外办件无效并问责制度。建立在线督办督查机制,实时跟踪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对未严格执行联合审批流程或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的,督促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