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建委、建设局)、规划委(局):
为优化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的审批程序,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对已实施首轮建设规划的城市,其后续建设规划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报国务院备案;初次申报的城市首轮建设规划仍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核后报国务审批。
二、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及规划调整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进行初审,形成一致意见。在规划环境影响审查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省级发展改革委会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同时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