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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家庄市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水平,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从根本上解决生活垃圾污染问题,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彻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将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重要的生态工程、民心工程、政治工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构建城乡统筹、结构合理、能力充足、管理精细的生活垃圾处理全过程管理体系,加快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着力构建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为主、填埋处理技术为辅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架构,全面提升全市垃圾处置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科学谋划生活垃圾无害化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加强项目推进督导,保证项目建设落实落地。推行ppp、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引导社会资金全方位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促进全市生活垃圾处置能力全面提高。

——坚持城乡统筹,合理布局。围绕基础设施补短板的要求,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在具备条件的区域规划建设静脉产业基地,降低环境“邻避效应”。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系统,促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

——坚持科学论证,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科学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和工艺,加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污染防治和改造升级力度,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科学论证建设项目场址,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有效控制社会稳定风险,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坚持合理分类,源头减量。完善体制机制,按照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分类方式,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建立分类投放、运输、回收、处理相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促进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融合,实现源头减量和资源最大化。

——坚持正确引导,全民参与。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带头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公众的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三)工作目标。各县(市、区)根据地理环境、经济发展、人口规模等实际,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科学合理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

到2020年,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覆盖,平原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应烧尽烧,山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县(市、区)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农村(建制镇和村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遵循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方法,落实我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等4类垃圾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分类。

对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宾馆饭店、商场超市等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实施强制分类投放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设置4类垃圾投放设施。

对城市居民实施鼓励分类投放制度。主要推行以下几种模式,并积极探索其他模式。

1、鼓励县(市、区)政府与垃圾分类专业公司合作,加强对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建立居民“绿色账户”,对正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居民给予积分奖励,通过积分兑换生活用品等方式,逐步提高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积极性。

2、落实街道办事处责任,组织居委会通过设立宣传栏、垃圾分类督导员等方式,引导居民垃圾分类投放。

3、发挥物业统筹协调作用,通过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册、设置固定回收容器或回收点等方式,引导居民对可回收物进行单独投放,物业公司负责联系物资回收企业定期上门集中收运,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绿色物业星级评价体系,调动物业主动参与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4、推行干湿分离投放法,按居民区人数投放分类垃圾桶,每日进行收运,实现生活垃圾“干湿分离”。

在农村探索推行垃圾处理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处理资源化方式,从源头上将生活垃圾按照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基本达到有完善设施设备、有成熟治理技术、有稳定保洁队伍、有完善监管制度、有可靠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

(二)加快生活垃圾收转运体系建设。根据国家规范和标准,加快完善收转运体系,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覆盖范围和运输装备水平。垃圾收集点,按照使用人口、垃圾产生量、收集频率等指标,在街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合理设置满足需要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全面整治淘汰脏、破、敞口、易散落等不达标收集容器。垃圾转运站,科学谋划转运站点布局,推进现有不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升级改造,加快大中型标准化压缩转运站建设,提升转运效率。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县(市、区),要加快谋划建设大型压缩转运站,进一步降低转运成本,有效减少运输过程二次污染。垃圾收运车辆,加速淘汰现有非机械、高耗能、密封性能差的生活垃圾收运车辆,向密闭化、机械化方向发展,保证生活垃圾收运过程无抛洒滴漏。

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体系。垃圾收集点,根据村庄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区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旅游景区和风景名胜区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的需要,合理配备垃圾箱、垃圾投放点以及垃圾清扫工具。垃圾转运站,农村生活垃圾转运以乡(镇)或景区为单位建设转运站,做到日收日运。各县(市、区)根据垃圾收运模式和运输半径合理建设垃圾转运站,集中连片、人口较少的若干乡(镇)可集中建设1座转运站,每个景区根据需要设置1座或若干座转运站,并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车辆。转运范围覆盖不足1万人的,设置10吨/日的转运站;转运范围覆盖1-3万人的,设置10-30吨/日的转运站;转运范围覆盖3万人以上的,设置30吨/日的转运站。垃圾收运车辆,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运输采用密闭化方式,淘汰或改造敞开式收集设施设备,禁止随意倾倒。

到2020年,全市计划新增生活垃圾收转运设施160座,新增运输车辆563辆,新增转运能力10230吨/日。其中:市区、县城计划新增转运设施81座(压缩式转运站50座),增加转运车辆376辆,提升转运能力7197吨/日;农村计划新增转运设施79座,增加转运车辆187辆,提升转运能力3033吨/日。

(三)提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能力。各县(市、区)要以满足本地生活垃圾处理为主,兼顾周边县(市、区)以及离市区较近的村镇生活垃圾处理需求,大力建设大型焚烧处理设施,实现垃圾全量化焚烧。鼓励山区地区县利用现有水泥厂对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水泥窑协调处理。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与周边县(市、区)统筹谋划建设焚烧处理设施。不具备区域统筹的县(市、区)以辖区为单位谋划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科学合理布点,实现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要推进垃圾处理生态产业园区建设,对规划的栾城、井陉、行唐、无极、赞皇等生态产业园以及正定、藁城、元氏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在地,积极谋划建设集生活垃圾焚烧、餐厨垃圾处理、污泥处理、粪便处理等部分或全部功能于一身的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集约式、公园式环卫综合基地。

科学选择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大幅减少原生垃圾填埋量。在建设焚烧设施的同时,要考虑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处理等配套设施。每个县原则上要谋划建设1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规模不低于本地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的5倍。推进垃圾焚烧设施与垃圾卫生填埋场配合使用,卫生填埋场从原生垃圾填埋向焚烧残渣填埋和应急处理发展。

推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提升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效果。平原地区的农村,采用“户分类、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山区、丘陵地区的农村,优先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距离市县垃圾处理厂(场)20公里以内的,应采用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对农村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理;其他边远山区、分散的农村,确实不具备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条件的,通过村庄自建或与附近农村组团建设处理设施,采取“户分类、村收集、村处理”的方式,实现农村生活垃圾有效治理。

到2020年,全市共新建扩建处理设施14座。其中焚烧设施10座,日处理能力11050吨,资源化利用项目1座,日处理能力700吨;其他项目3座,日处理能力2200吨。

(四)资金筹措。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主导实施,对政府参与的新建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序推进存量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金合作模式。完善生活垃圾收费机制、体制,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努力做到应收尽收,使垃圾收费能够覆盖合理处置成本,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经费。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金融贷款优惠政策,统筹整合资金,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三、项目推进

(一)年度实施计划

1、2018年度实施情况

元氏县冀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主体完工,市区新建中转站14座(压缩式转运站6座),购置运输车40辆;县城新建中转站21座(压缩式转运站17座),购置运输车辆62辆;农村建成转运设施36座,购置运输车辆128辆;城乡一体化处理的农村比例达到95%以上。党政机关、大中小学校(院)率先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工作。全面深入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稳步扩大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范围,同时再选择部分医院、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其他公共机构和相关企业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扩大小区试点工作,将辖区30%生活小区居民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2、2019年度实施计划

9月底前,栾城区中节能(石家庄)垃圾焚烧技改项目、晋州市垃圾焚烧发电厂、元氏县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工程项目、井陉县石家庄生活垃圾综合处置工程项目、鹿泉区水泥窑协同处置废弃物示范工程投产运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净增3250吨/日。6月底前,计划2020年完工的8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其中焚烧设施6座,资源化利用设施1座,生物干化设施1座)全部完成前期手续并进场施工。

市区新建中转站15座(压缩式转运站7座),购置运输车辆214辆;县城新建中转站7座(压缩式转运站5座),购置运输车辆9辆;农村建成转运设施11座,购置运输车辆22辆。城乡一体化处理的农村比例达到96%以上。各县(市、区)政府将所有企事业单位、商超、农贸市场等公共机构全部纳入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和考核范围。各县(市、区)政府总结生活小区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将辖区50%生活小区居民户纳入生活垃圾分类试点。

3、2020年度实施计划

9月底前,藁城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项目、无极县石家庄生物质焚烧发电项目、新乐市生活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项目、行唐县焚烧发电厂、赵县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灵寿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平山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正定县静脉产业园(一期)投产运营。本年度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净增9700吨/日。

市区新建中转站13座(压缩式转运站3座),购置运输车辆56辆;县城新建中转站13座(压缩式转运站12座),购置运输车辆9辆;农村建成转运设施32座,购置运输车辆37辆;城乡一体化处理的农村比例达到97%以上。我市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实现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全覆盖,基本建立完善垃圾分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形成成熟的生活垃圾分类模式,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35%以上。

(二)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一般做法

1、处理工艺选择:炉排炉处理工艺。

2、建设规模要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处理能力不宜低于600吨/日,最低不低于300吨/日,县(市)区域生活垃圾产生量不足600吨/日的,应与相邻县(市)共同建设使用焚烧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焚烧系统设计服务期限不应低于20年。

3、项目选址要求: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满足工程建设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不受洪水或内涝的威胁;不宜在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风景区与夏季主导风的上风向;宜靠近服务区,运距应经济合理,与服务区之间有很好的交通运输条件;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和满足生产、生活的供水水源和污水排放条件;应考虑易于接入地区电力网;远离水源,尽量设在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区;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一般不得在城市建成区新建;应征求选址地块周边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按照法定程序予以公示,引导公众积极参与。

4、用地规模:基本用地为80亩,大部分项目占地100亩-120亩之间

5、投资估算:每吨处理能力投资40-50万元。设计处理能力600吨/日焚烧处理设施,总投资24亿元左右,其中土建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5%;焚烧炉及余热锅炉部分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0%;发电设备约占总投资的11%;烟气处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的25%;渗沥液处理设备投资约占总投资的4%;其他设备和配套设备约占总投资的15%。

6、运行补贴标准:根据劳动力成本和区域,政府所付服务费用有所不同。国内行业建议投标价为:800-10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60-80元/吨。600-8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70-90元/吨。300-6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80-110元/吨。150-300吨/日焚烧设施,付费150元/吨。

(三)项目实施方式

共建共享生活垃圾处理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建设主体应与周边共建共享县(市、区)签订合作意向;按照建设运行一体化要求,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投标,择优选择合作企业;依法赋予中标企业特许经营权,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明确垃圾处理付费标准、服务标准和经营年限等内容。中标企业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行和管理;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做到安全运营、环保达标。

四、保障措施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是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谋划、亲自部署;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深入一线,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项目落地、拆迁、建设等工作,确保按期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任务。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统筹所辖县(市、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局,督促、指导行政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市有关部门负责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组织协调。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健全部门协调机制,推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作的落实。各级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调联动,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垃圾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垃圾处理收费政策,争取资金支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协调用地指标,保障建设用地供应;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支持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财税及优惠政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协调生活垃圾焚烧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相关事宜。

(三)加大政策支持。拓宽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的资金渠道,积极争取国家、省相关资金。加大对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环境容量指标支持力度,优先保障项目实施。努力将新谋划的焚烧处理设施列入《国家生物质发电“十三五”规划布局方案》,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合理安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关资金。要研究制定跨区域垃圾处理协调、环境补偿标准及办法,保证焚烧处理设施的共建共享。

(四)加大督导考核。对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季督导、年考核”的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建设计划,对垃圾处理项目建设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任务清单、项目清单、时限清单、责任清单,逐级分解落实责任,明确项目建设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挂图作战,确保项目快速有序建设。

(五)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县乡政府农村生活垃圾清理、转运、处理的责任,推进“户分类、乡转运、县集中处理”的城乡一体化垃圾处理模式,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需要,禁止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随意堆放,防止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日常监管,各级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在定期督导检查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提出问责建议,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严格风险管控。在项目前期,要切实做好项目属地群众工作,与群众深入交流座谈,认真倾听群众意见,解答群众问题,化解群众疑虑,满足群众合理诉求,取得群众理解和支持,保障社会稳定。项目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环保要求,确保按标准建设。严格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各种污染物达标排放。同时,结合垃圾处理厂运行实际,安排合适岗位为周边居民提供就业,将短期补偿转化为长期可持续帮扶,努力让生活垃圾焚烧处理与周边居民形成利益共同体,变“邻避效应”为“邻利效应”。

(七)强化舆论引导。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引导全社会客观认识生活垃圾处理问题,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鼓励学校师生学习生活垃圾处理知识和焚烧厂项目建设有关做法等。依托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等设施,在保证正常安全运行基础上,完善公众参观通道,开展宣传教育基地建设,向社会公众开放,定期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学习。

附件:1、市区、县城收转运体系建设统计表

2、农村收转运体系建设统计表

3、新建及扩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表

4、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年度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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