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不含青岛),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7日
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35号)、《山东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鲁财预〔2011〕67号)、《山东省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鲁财绩〔2014〕2号)和《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税〔2014〕12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严格执行规定程序,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科学规范地开展。
(二)客观公正。按照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全面、准确地衡量项目绩效情况,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激励约束。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相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央和省有关项目管理办法;
(二)地税部门职能职责、年度工作计划、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三)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申请文件、绩效目标、预算批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四)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报告及决定等;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对象为省级安排的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
第六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申报情况:主要评价项目申请内容、绩效目标设定情况等;
(二)项目管理情况: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投入使用、项目工作开展、管理机制创新等;
(三)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等;
(四)项目绩效情况:主要评价项目实现的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等;
(五)违规违纪情况:主要评价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机构等查处,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等。
第三章 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是指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项目支出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投入产出效果。各市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时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八条 绩效目标主要包括:
(一)预期产出,指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等;
(二)预期效果,指预期产出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或项目受益人的满意程度等;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等。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税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方向、绩效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如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形式详细表述。
(三)合理可行。各级在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对地税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并将其作为单位执行和项目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四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审核下达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指导监督绩效目标执行情况;提出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意见。
第十二条 省地税局负责汇总编制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具体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汇总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地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编制地方税收保障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开展自评,并向省地税局汇总报送绩效报告。
第十四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每年1月底前,市级地税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完成绩效报告,报送省地税局。3月15日前,省地税局汇总形成全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评价工作可邀请财政投资评审、监督检查机构,委托专家或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章 绩效报告与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六条 绩效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预决算情况、项目立项依据等;
(二)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
(三)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四)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五)说明未完成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六)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十七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绩效报告和绩效评价报告应客观公正、依据充分、数据准确、分析透彻。各级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应用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绩效评价指标分为项目申报情况、项目管理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绩效情况、违规违纪情况五大类,具体指标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 根据得分情况将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将作为省级分配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评价结果较差的市、县(市、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在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市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4 年12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14日。
附件:
(2014年11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