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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财预〔2015〕57号


省直有关部门,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9月30日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及资金安全,防范运营及财务风险,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政策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引导基金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省财政厅(即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和省直相关主管部门(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是绩效评价的主体。

    省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即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分析评价为主,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二)公正公开。绩效评价应当符合真实、客观、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类实施。绩效评价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根据不同投资方向引导基金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44号)等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及实施细则;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四)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六)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指标

    第六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以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运营情况绩效评价为基础。

    第七条  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包括效益指标、财务指标和业务开展指标。

    (一)效益指标:主要考核引导基金的政策效果,包括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引导基金投向特定领域及特定企业的导向效应、对我省相关重点行业发展的促进和带动作用等;

    (二)财务指标:主要考核引导基金资产保全状况及市场化运作效果;

    (三)业务开展指标:主要考核年度引导基金及其参股子基金管理运作的市场化程度,及运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等。

    第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九条  绩效评价分值的计算

    (一)指标评价值的计算。对本办法第八条中所列的考核指标进行量化:

    1. 对已经量化的指标数值进行规范化处理。

    2. 对无法量化的指标给出评价等级,并将评价等级转换成量化数值:“优”对应10分,“良”对应8分,“中”对应6分,“差”对应4分。

    各指标的具体内容及分值权重,根据不同引导基金的政策导向分别确定。其中,对主要投资初创期或中早期小微企业、欠发达地区企业等风险程度较高、募资难度较大但社会效益较好、政策性较强的引导基金,可减少或取消财务效益指标权重,重点关注其社会效益;对主要投资成熟期、现金流充足企业,经济效益较好的引导基金,财务效益指标要占有较高权重。

    (二)综合评价值的计算。采用综合评分法,加总各项评价指标具体分数,得到最终的综合评价值。

    第十条  为进一步调动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快投资运作的积极性,及早发挥基金投资的综合效益,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要将参股子基金投资进度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赋予较高的权重。

    其中:子基金投资进度=当年实际投资到项目的资金总额÷(子基金待投资的认缴或承诺出资额度÷子基金剩余投资期)×100%

第三章  绩效评价办法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子基金仍在投资存续期限内的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应在一个预算年度终了后进行中期评价(以下简称年度评价),一般应于次年5月底前完成。对参股子基金投资存续期满实施退出的引导基金,一般应于其退出后2个月内完成引导基金最终实施效果综合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  年度评价。引导基金每一预算年度结束后开展引导基金年度评价,主要评价本办法第八条中的业务开展指标(参考评分表详见附件2)。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引导基金退出子基金后2个月内,对引导基金的整体运行效率和业绩进行评价,主要评价本办法第八条中的效益指标和财务指标(参考评分表详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绩效评价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对引导基金投资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和重点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十五条  年度评价低于60分的,省财政将相应减少以后年度相关引导基金预算安排规模,并会同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约谈相关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要求限期制定整改措施,提交整改报告。年度评价80分以上的,可适当增加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规模。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7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引导基金收益5%的额外业绩奖励。综合评价8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引导基金收益10%的额外业绩奖励。综合评价90分以上的,子基金管理机构可获得引导基金收益15%的额外业绩奖励。

    第十七条  对当年子基金投资进度超过60%的,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子基金投资进度超过80%的,给予子基金管理机构不高于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基金存续期内同一子基金管理机构享受财政奖励的累计次数一般不超过一次。

    对年内未能实现投资业务或投资业务比例较低的子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决策委员会确定出资参股时间不满5个月的除外),今后省级引导基金原则上不再给予滚动参股扶持,且一般不再与其基金管理团队进行投资合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超过6个月,子基金管理团队未开展实际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约谈子基金管理团队负责人并进行督导;超过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的,引导基金可按《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办发〔2014〕44号)规定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退出。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或注资)支持,以及在引导基金参股后的投资运作当中存在以下失信、失范行为之一且经省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监督检查机构认定的,纳入省级专项资金信用负面清单管理:

    (一)违反基金协议或章程,导致引导基金利益受损的;

    (二)虚报年度项目投资额,骗取省财政奖励资金的;

    (三)伪造基金财务状况及经济效益指标,影响引导基金参股决策的;

    (四)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引导基金出资、恶意挪用引导基金出资的;

    (五)鲁财预〔2014〕1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一条  在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1月14日。

    
  附件:

    
(2015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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