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市水务局、市财政委员会制定了《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水务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12月20日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深海绵办〔2016〕3号)和《关于市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试行)》(深财居〔2018〕7号),规范海绵城市资金奖励的组织实施,提高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深圳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政府每年从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相应资金对社会资本实施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2017年1月1日之后竣工)以及相关海绵城市建设成果进行奖励。
第三条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坚持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科学管理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申报主体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违法犯罪记录,或所负责的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原因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申报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已获得市级财政资金奖励的,按其获得奖励类别,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同一或相似类别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
第五条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海绵办)负责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奖励资金预算及支出计划,发布资金奖励申报指南,并按本细则规定接受项目申报、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评审、对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的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安排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对海绵城市奖励资金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区(新区)海绵办(下称区海绵办)负责社会资本既有设施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方案设计初步审核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海绵办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项目受理、评审、复核、现场核查,以及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分为以下类别:
(一)社会资本新建项目(含拆除重建)配建海绵设施奖励;
(二)社会资本既有项目海绵化专项改造奖励;
(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行业标准或规范编制奖励;
(四)优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奖励;
(五)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规划设计奖励;
(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施工奖励;
(七)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优秀监理奖励;
(八)海绵城市建设优秀研究成果奖励;
(九)海绵城市研究机构(平台)设立奖励;
(十)ppp建设项目社会资本方前期研究方案奖励。
前款规定的第一、二项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5亿元/年。实际核定奖励金额不超过5亿元的,按实际核定金额实施奖励;实际核定奖励金额超过5亿元的,每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按5亿元与应当奖励资金总额的比值进行同比例核减,以确定项目的实际奖励额度。第三项至第十项奖励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经评审产生。其中,申报第四项至第七项奖励的,项目占地面积应当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规模在8000万元以上。
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各奖励类别包括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条件以及奖励申报材料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市海绵办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实行集中申报。
市海绵办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等内容,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市海绵办提交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材料。
第十条 接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后,市海绵办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十一条 市海绵办根据项目审核需要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采取查阅资料、专家评议、现场复查等方式对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申请进行集中评审。集中评审工作应当在申请受理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涉及标准类奖励项目的,市海绵办应当在评审结果公示前征求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确保不重复给予同一项目财政性资金奖励。
第十二条 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回避。参与评审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等保密。
第十三条 市海绵办根据评审结果拟订奖励方案,并通过公众媒体、深圳市水务局网站等方式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的奖励方案应当包括奖励对象、奖励额度等内容。
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奖励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市海绵办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市海绵办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异议不成立的,驳回异议,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海绵办应当将奖励方案报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进行拨付。
市海绵办应当将各类别奖励方案确定的奖励总额纳入下一年度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市海绵办和市财政委员会应当对资金奖励申报、评审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协调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申报人以贿赂、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或以同一项目重复申请并获得同一或相似类别市财政资金奖励的,由市海绵办会同市财政委员会收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自收回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其在本市的各类财政补贴或奖励资金申报,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纳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奖励申报、评估或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申报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市海绵办取消其对所受托项目的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
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申报报告,造成奖励资金损失的,由市海绵办提请中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海绵办应当对上一年度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改进海绵城市建设奖励资金奖励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资金奖励政策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19日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