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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印发《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9〕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训练管理部: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中央关于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落地,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分别简称《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按照修订后的《实施方案》《管理办法》要求,健全完善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学前教育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对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等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请参照“十三五”既定建设任务控制资金额度或规划项目控制数量,按照总量不变、退一进一、动态平衡的原则调整更新。对相关学校规划期内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通过其他资金渠道已建成的项目、不再符合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管理要求的项目,要及时清理退出;对拟调入增补的项目,要严格对照《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把关核实,区分轻重缓急和优先次序开展前期工作,确保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城市建设项目储备库,按照切块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管理。各地高等职业学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中西部高校和中央高校“双一流”建设项目,“十三五”期间原则上不再变更项目学校范围,对在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限额内确有必要调整的项目,可做适当调整更新。各地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储备库建立和调整情况,要依法依规按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的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建设方案,统筹资金渠道,组织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及时分解转发落实,有序推进工程实施,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附件:1.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2.教育现代化推进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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