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县、容城、安新县人民政府,新区各部门,雄安集团:
现将《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1日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创造“雄安质量”,建设“廉洁雄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雄安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雄安新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诚信、高效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审计机关对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五条 加强招标投标信息化建设,推行全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六条 实行全流程透明化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招标投标信息全部公开。
第七条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第八条 创新招标投标体制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保障工程质量,做到廉洁诚信。
第二章 招标准备
第九条 对于符合《雄安新区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方案》规定且列入雄安新区立项计划的项目,满足招标相关技术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先行招标。招标完成后,未完成其他必要审批、核准手续的,不得开展后续活动。
招标人先行招标的,应当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并提交风险承诺,自行承担因项目立项、规划条件等发生变化而导致招标失败的风险。
第十条 下列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一)国家重大项目或省重点项目;
(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应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超过1.5%,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费用明显低于公开招标方式费用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采用邀请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确认的涉密工程项目,且不适宜招标的;
(二)两次招标失败且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招标的,报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
第十三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后,招标人可以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
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及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前期咨询资料、成果对潜在投标人全部公开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和方案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专业工程,但暂估价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除外。
第三章 招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进行集中资格预审。招标人进行集中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明确集中资格预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和资格条件,但不得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六条 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代理机构法人责任制。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备工程建设类执业(水平)资格,并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委托招标的,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专业和合同管理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雄安新区根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编制标准招标文本并向社会公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使用雄安新区标准招标文本。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第十八条 招标项目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项目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并不加限制地提供免费下载。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依法答复。招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修改内容、理由和依据应在发布媒介上公开。
第十九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类别、技术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发包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第二十条 鼓励投标保证金采用电子保函形式。
对信用等级较高的投标人,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适当减少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项目中暂估价的管理,暂估价不得超过合同估算金额的5%。
暂估价金额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承包人共同组织招标,承包人及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二条 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应当实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全过程工程咨询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研究和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包含设计和规划在内的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在计划实施投资时或项目立项后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经过依法招标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项目,可不再另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项咨询业务招标。
第二十四条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业务的甲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信评价等级或甲级工程设计资质的基本能力,同时还应具备基本能力以外的工程咨询资信评价、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招标采购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资质或相应能力。
承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单位不能与本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存在控股、参股、隶属或其他管理等利益关系,不能为同一法定代表人。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近3年内(从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原因被给予行政处罚且在处罚期内的;
(四)拖欠工人工资被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而未改正或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且在公示期内的;
(五)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列入“信用中国”的其他失信行为,且在公示期内的;
(六)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从业人员参与投标,并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一)被有关部门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二)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
(三)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四)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受到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招标文件约定的次数或金额的;
(五)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
(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投标文件的;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内容的;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五)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招标范围内工作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机构组成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证书或资料;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情形。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应在雄安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认定的评标场所进行。
具备满足保密要求和视频传输条件场地的,可开展远程异地评标。
第三十二条 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组建和管理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根据个人资历、获奖情况、考核评价情况,将评标专家分为资深专家、普通专家,实行分级管理。
雄安新区建立专家动态管理和考核评价机制,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评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
一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主任,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其他成员可从普通专家中抽取。重大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重新评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资深专家中抽取。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从雄安新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专家中随机抽取并严格保密,抽取过程要确保数据留痕。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项目,经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批准,由招标人自主选定评标专家。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可以采用两阶段开标评标。第一阶段,开启商务技术文件并评审,第二阶段开启报价文件并评审。
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应分别密封、同时递交、分阶段开封。未通过第一阶段评审的,不得参加第二阶段开标,并将报价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六条 采用两阶段开标评标的,商务技术文件评审可采用有限数量制或合格制。
有限数量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通过资格预审的数量和方法。合格制,采用定性评审的方式确定,但不限定具体数量。
报价文件评审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量化评审中,减分应有客观依据,并书面说明理由。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对定标结果负责。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开标、评标、中标结果以及合同订立情况应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全部公开,公示期不少于3日,发布平台按规定同步交互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北省)。
第六章 合同履约管理及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十一条 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发包人重点监控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和关键岗位人员履约情况、是否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设计变更、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设备使用、材料管理、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承包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承包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发包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等,应控制在审批、核准的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报项目原审批、核准部门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建立招标投标后评估机制,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从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5人以上单数的资深专家组成评估小组。
被评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文件编制审核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
第四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项目的招标组织、招标文件编制、专家评标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项目竣工验收后,发包人应组织评估小组对招标投标效果、项目实施效果等方面与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成果进行对比分析评估,评估结果记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四十七条 建设以大数据和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评价体系,实时公布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指数。
信用评价指数应作为投标人及其从业人员的评价指标。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信用评价指数具体要求。
雄安新区建立黑名单制度。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不得参与雄安新区的工程项目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共享及新技术应用
第四十八条 实行公告发布、招标文件发出、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全流程电子化招标。
建立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鼓励社会招标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对接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平竞争参与雄安新区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逐步对接市场监督、税务、公安、法院、海关、银保监等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相关数据,推进招标投标主体数据共享。
第五十条 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招标投标大数据智能分析,依托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在招标投标和工程建设各环节,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主体进行全方位数据采集和研判分析,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降低决策风险和廉政风险。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手段、以重点监督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采用现场监督与在线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当及时制止或者责令整改,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三条 畅通投诉渠道,建立网上投诉平台。投诉内容及其处理结果依法公开,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五十四条 建立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联席工作机制,开展联动执法,及时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认定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的,转包、分包无效,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