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5日
河北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措施
为深入落实“双创双服”“万企转型”行动,缓解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促进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在强化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将小微企业贷款基础资产由单户授信100万元及以下放宽至500万元及以下。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的合格抵押品范围。指导中小银行加强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的台账管理,按一定条件给予再贷款支持,获得支持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要有明显下降。提高再贴现使用效率,优先办理小微企业票据再贴现,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二、鼓励创新融资产品。推广以税授信业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纳税守信、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中小企业研发信用贷款类产品,给予优惠信贷支持。鼓励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保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专属金融产品和服务,适度放宽授信规模、融资期限,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到中小企业的创新信贷产品,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季度平均贷款余额3‰标准给予直接奖励。支持开展小额票据贴现业务,专项安排30亿元再贴现额度支持我省小额票据贴现机构发展。省级财政按照小额票据贴现金额的万分之二标准补助小额票据贴现分中心。(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当年新增的普惠口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一定条件优先给予支小再贷款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降低小微企业贷款融资成本。加大支小再贷款投放力度,推广“一次授信、多次发放”的再贷款发放模式,提高再贷款审批发放效率,降低金融机构借用再贷款的综合成本。实施好普惠金融领域定向降准考核工作,对达到考核标准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5至1.5个百分点。(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金融办)
四、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运用,积极推进与工商、税务、行政审批等部门的数据直联,以信息化手段改造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降低运营管理成本,提高贷款发放效率和服务便利度。引导供应链核心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商业银行与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进行系统对接,推动政府采购人及时在政府采购网依法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等信息,帮助小微供应商开展融资。为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开通“绿色通道”,加快续贷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
五、鼓励中小企业挂牌上市融资。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为重点,动态调整挂牌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加大上市考核力度,实施精准培育,分类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在境内外主板、创业板上市,在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河北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
六、发挥保险融资增信作用。继续推进落实“政银保”融资工作,采取企业自愿参加,保险公司提供贷款保证信用保险,银行提供贷款,财政提供保险补贴或风险补偿的合作融资模式。各市、县(市、区)财政根据本地实际设立财政补偿资金,专项用于保险投保补贴和风险补偿。保险公司承保后,为企业出具增信保单,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向借款户提供贷款,财政可给予借款户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当贷款(本金和利息)发生损失时,损失部分由银行、保险公司、财政按约定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出资设立省级财政补偿资金,以市、县(市、区)财政补偿资金上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按30%的比例计算予以补助。对年出口额20万美元-300万美元的中小出口企业给予100%保费扶持。积极推广无抵押、无担保的保单融资,中小出口企业在中国信保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将赔款权益转让给银行后,银行向其提供出口应收账款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河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鼓励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在完善债券保障措施的前提下,支持各类中小企业综合利用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票据、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对成功发行资产支持票据的在河北省区域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按不超过发行金额1‰的比例予以奖励。鼓励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
八、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到2020年底,全省所有的县(市、区)都要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并设立融资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对融资担保公司的中小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代偿损失给予风险补偿。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服务情况。实施担保费用补贴政策,财政部门对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给予适当保费补助,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进一步壮大省再担保公司实力,有效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动省再担保公司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全省统一的再担保体系。推动建立融资担保风险由融资担保公司、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当地政府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选取符合支持方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省财政科技资金提供一定比例的增信资金,完善风险补偿资金池。对合作银行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或专利权质押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损失的7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发放相应贷款总额的4%;对合作银行向此类中小企业发放的其他形式贷款形成的不良贷款,按照损失的50%进行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其当年实际发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总额的3%。(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十、支持各类金融主体落地发展。推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金融租赁、基金、期货等金融业态向雄安新区、石家庄市和其他重点城市布局,设立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挥好创业投资、天使投资、中小企业发展等引导基金的作用。对持有我省中小企业股权超过6个月,直接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投资基金(除投资于房地产业外),由省级财政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省金融办、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加大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力度。自2019年起,市、县两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等服务。进一步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无息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形式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加快转型升级步伐。积极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多层次、多形式的银企精准对接服务,省级每半年、市县级每季度举办一次银企对接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互助、银行支持、市场运作、安全有偿”的原则,鼓励市、县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应急资金周转池,以政银支持、企业互助的形式,鼓励中小企业出资加入资金周转池,推动建立由政府、银行、企业按照约定比例承担风险的政银企风险分担机制,解决中小企业应急性流动资金的短缺难题。(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省金融办,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加快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共享平台建设。在加强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化技术手段,发挥全省信用信息平台的核心枢纽作用,加快推进各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建成集合金融、注册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行政执法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有效解决银企信用信息不对称问题。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河北省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将涉企信用信息通过“河北省法人库”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并向社会公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信息透明度。(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石家庄海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夯实中小企业信用基础。建立完善企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引导中小企业强化市场意识、履约意识、诚信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设立信用管理部门,培养复合型金融人才。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依法打击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等部门,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