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破解民营经济发展难题,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促进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两个毫不动摇”的大政 方针,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继续发展壮大,重点做好降成本、助融资、破壁垒、促转型、拓市场、保权益等六方面工作,坚定不移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民营经济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主体作用。力争通过三年努力, 有效提升全市民营企业创新转型能力、应对复杂形势能力、国际化发展水平,让民营经济创新源泉充分涌流,让民营经济创造活力充分迸发,为推进“六争攻坚”、 建设“名城名都”提供有力保障,为全省“两个高水平”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举措
(一)优化降本减负政策,提高民营企业盈利能力
1.落实民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切实抓好国家、省、市减负降本一揽子政策的落地落实,确保三年为企业减轻负担600亿元。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公示制度,确保清单外“零收费”。依法依规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前景好、一时遇到困难的企业实行税费缓缴政策。
2.降低民营企业要素获取综合成本。实 施差别化地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用地,可按不低于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采用低于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等弹性出让方式供应产 业用地,降低企业获得土地初始成本。适当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比例与履约保证金比例。对“零土地”技改增加工业用地容积率的企业,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高 可靠性供电费平均降低20元/千伏安,全面取消临时接电费用,取消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费、用电申请变更手续费、供电方案更改费、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复电费 等营业服务收费。天然气使用红线内小时流量在40立方米以内的免收勘查设计费,取消按流量收取的预埋费。
3.降低民营企业融资成本。督 促各金融机构严格执行“七不准”“四公开”要求,全面落实“两禁两限”规定,禁止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 费。支持市再担保公司将信用等级评级bbb级及以上的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再担保j9九游会登陆入口的业务范围。对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 率50%、不收保证金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加大资金补助。扩大“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覆盖范围,融资担保代偿基金服务范围从单户授信不超过300万元提升 至不超过500万元。
4.降低民营企业用工和物流成本。自 2019年起,按规定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三年内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1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 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按国家要求进一步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 为。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80%计收。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
5. 加大流动性风险防范力度。坚 决贯彻国家、省、市关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部署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确保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设立规模为100亿元的上市公司稳健发展支持基金, 充分发挥政府资金撬动作用,吸收社会资本,防范上市公司流动性风险,提振市场信心。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加强与债转股实施机构、 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合作。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市场化债转股专项金融债券、私募资管产品等拓展融资渠道,建立债转股企业项目储备库,推动有意向 的项目落地实施。
6. 加大民营企业信贷支持力度。贯 彻落实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政策,力争制造业贷款保持年平均增速达到10%。充分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市再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增加到10亿元,积极为 企业发债提供增信并实施较低费率。各区县(市)全面完成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设,开展市场化的实质性运作,经济强区县(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金至 少1家达到4亿元以上、其他区县(市)至少1家达到2亿元以上。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评办法,取消盈利性考核指标。
7.推进信贷资源向小微企业倾斜。围 绕新一轮小微企业三年成长计划要求,优化信贷配置,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重点发放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 款。聚焦小微企业中的薄弱群体,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努力实现“双增”目标。力争为优质中小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100亿 元。持续推进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创新试点工作,对经营、信用良好且有转贷需求的小微企业,综合运用年审制贷款、循环贷款等无还本续贷方式,简化续贷办 理流程。
8.大力促进民营企业直接融资。实 施“凤凰行动”宁波计划,支持企业开展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推动优质企业多渠道挂牌上市。强化宁波股权交易中心作用,对于通过宁波股权交易中心开展融资的企 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市产业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企业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推进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 计划试点,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民营企业发债,通过央企增信、地方担保提振投资者信心,降低发债成本,缓解当前企业流动性紧张状况。
(三)优化营商环境,破除民营经济发展壁垒
9.扩大民营经济投资领域。全 面开放民间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条件。建立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的长效机制,重点围绕交 通、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补短板领域,每年常态化发布推介。鼓励社会办医,支持社会力量进入专科医疗、护理、康复等细分领域,鼓励公立医院 与社会办医机构在人才、管理、服务、技术、品牌等方面依规开展合作。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
10.促进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竞争性领域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
11.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 快建设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加强知识产权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将故意侵犯 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和个人纳入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培育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按规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进一步创新举措,为进出口贸易企业 依申请快速出具专利知识产权侵权判定咨询意见书。
12.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 区县(市)要严格依法依规向民营企业作出政策承诺,严格兑现合法合规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 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
13.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完 善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和领导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制度。建立民营企业决策参与机制,重大经济社会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商会负责人、企业意见建议。健全 企业服务责任人制度,组建企业服务小分队深入开展服务企业、服务项目、服务基层活动,构建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深入推 进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和“标准地”制度。建立跨部门、多层次的政商沟通云平台,开展点对点、个性化精准服务。制定并严格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规范政府 与企业交往行为。建立政企联系容错纠错机制。
(四)优化创新资源配置,助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4.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加 大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实施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智能化诊断和改造“两个全覆盖”工程。分层分类引导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其中对自动化(智能化) 成套装备改造试点、数字车间和智能工厂项目,经认定后,根据实际投入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推广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保险和 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业务,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和重点新材料的市场化应用,力争年度保障金额超过10亿元。
15.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与产品创新。突 出民营企业在应用类产品创新研发中的主导地位,开展重点领域关键技术攻关,三年内投入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经费20亿元,带动全社会研发投入100亿元以上。 对民营企业承担特定专用科研立项的项目,依据项目实际发生资金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强化以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为取向的政府采购制 度,同等条件下,对列入《宁波市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优先采购。支持民营企业开发新产品,对列为国内、省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100万元 和5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民营经济创新平台建设。支 持民营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等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对列入重点建设计划的,按照科研基建和仪器设备总投 入的20%—50%,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500万元的支持。对于企 业建设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按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政策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研发,对其研发投入,给予不超过5%、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17.支持创新型企业与创客团队成长。支 持创新型初创企业承担科技创业项目。区县(市)对列入计划的给予最高50万元的支持。开展高新技术苗子企业认定,在享受企业研发后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再给 予企业补助金额50%的奖励补助,累计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加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力度,推进省内及长三角地区通用通兑,企业年度可最高申 领10万元,创客(创客团队)年度可最高申领5万元。企业和创客(团队)向非关联创新载体购买科技创新活动中所需的检验检测、技术开发等科技服务时,可用 科技创新券抵用。
18.支持民营企业引才育才。深 入实施“3315系列计划”,动态更新人才目录,更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高、精、尖、专、缺”人才。推进本土人才国际化培养,加强海外工程师等柔性引 才,提高人才国际化水平。鼓励民营企业自主或联合高等院校、高职学校、技工院校定向培养技能型人才,赋予职业学校一定的专业设置权、收费定价权、招生自主 权。
(五)优化开放环境,提升民营企业国际化水平
19.稳定民营企业外贸出口。鼓 励支持民营企业海外参展。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新兴市场开拓的保障力度,年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力争达到240亿美元。鼓励保 险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利用保险增信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资金保障,年度信保融资支持规模力争达到50亿元。开通绿色通道,对市外贸实 效企业,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审核及审批。
20.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实 施宁波本土跨国公司培育计划,到2021年,打造6家营收100亿元以上、1家营收1000亿元以上的大型跨国公司。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抱团出海”, 力争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新建一批境外产业园区,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金融机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对外工程保险等业务, 探索境外投资跨部门审批联动机制,加强商务、发改、外管等部门的协作与信息共享,推行“一窗通办”的监管模式。
21.加快进口贸易发展。加 快培育本土龙头型消费品进口企业,加大对代理商、渠道商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打造辐射全国的进口分销网络。争取全面推广复制自贸区政策,完善口岸监管政 策,提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高端进口平台功能。推进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深化线上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建设。
22.深化口岸贸易便利化改革。整 合现有业务流程,推广应用“一次申报、分步处置”和“进口直通、出口直放”通关模式,推进一次性联合检查,进一步压缩口岸放行时间,开展口岸整体通关时效 第三方评估。全面实现海运提单换取提货单(小提单)、设备交接单和装箱单等物流单证流转电子化。深化中国—中东欧国家贸易便利化检验检疫试验区建设,加快 推进贸易便利化创新措施全面落地。
(六)优化法治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23.构建规范化市场化的企业退出机制。设 立“僵尸企业”破产处置绿色通道,简化破产企业注销程序。研究设立专项破产援助资金,缩短破产处置时间。妥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发挥破产重整程序特殊功 能,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经营。实施民营企业重整的税费特殊征管措施,大力推行“承诺注销”和“容缺办理”制度。
24.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权益。加 大力度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债权及时实现。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 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加大对民营企业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 的,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25.完善重整企业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税务系统和法院对重整企业及时开展信用修复,重新评估重整企业历史不良信用记录,保障重整企业正常经营和后续健康发展。
三、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正确认识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对发展民营经济、优化营商环境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工作推进机制,优化各项政策措施,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更优发展环境。
(二) 强化政策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主要举措确定的任务要求,逐条对照、逐条落实,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及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和工作进度,努 力干出高效率、跑出加速度,力争各项举措早日落地、早日见效。要加强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督办,确保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三)强化宣传引导。依托“8718”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政策推送和咨询服务,帮助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用足政策。及时总结提炼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发布、宣传报道与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