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4日
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制造强省建设步伐,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税费负担
(一)落实国务院进口关税税率调整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南京海关牵头,省税务局、商务厅等参与)
(二)积极落实国务院“将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享受的免征房产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范围扩大至省级,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也可享受”的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提出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推进政策落地落实。(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等参与)
(三)调整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起,印花税的核定标准调整为: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70%,商业企业、外贸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40%核定征收,其他行业按应税金额的80%核定征收。(省税务局牵头)
(四)允许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五)鼓励外商扩大再投资。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项目和领域。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其在我省设立企业所得人民币利润再投资,或以外商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股利(利息)、资本公积金等转增注册资本,符合产业发展方向且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可由地方政府给予支持,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给予适当支持。(省商务厅牵头,省财政厅、税务局等参与)
(六)落实好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相关规定。对纳税人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或免税照顾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省财政厅牵头,省税务局等参与)
二、进一步降低用地成本
(七)适当下调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最低税额。即大城市从3元降至1.5元、中等城市从3元降至1.2元,小城市从2元降至0.9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从2元降至0.6元。探索实施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优惠。(省税务局牵头,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八)适当调整工业用地出让底价。制定《江苏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属于目录内且用地集约的制造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九)下调土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根据各地土地规模、土地估价结果、土地市场情况等,可以下调工业用地出让竞买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合理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缴纳期限。(省自然资源厅牵头)
(十)支持企业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允许四层及以上配工业电梯的高标准厂房,在不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j9九游会登陆入口的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三、进一步降低用工成本
(十一)贯彻落实好国家统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相关部署安排。按照国务院明确的“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已定部署,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确保社保费现有征收政策稳定,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税务局等参与)
(十二)继续实施现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和社保费缓缴政策,对暂时遇到经营困难、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可采取分期缴纳社保费的过渡性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商务厅、税务局等参与)
(十三)适当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过高的统筹地区,适度降低单位缴费费率。(省医保局牵头,省财政厅、税务局等参与)
四、进一步降低用电成本
(十四)进一步扩大电力市场交易规模。2019年市场交易电量扩大至3000亿千瓦时左右,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范围扩大到全部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大工业及一般工商业用户,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互联网、大数据、高端制造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到2020年,电力市场交易电量占省内发电量比例达到65%左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能源监管办牵头,省能源局、电力公司等参与)
(十五)对低压用户的报装容量上限,从100千伏安提升至160千伏安,由省电力公司投资建设至用户资产分界点,并逐步扩大至所有10(20)千伏新装增容用电项目(不含临时用电和住宅小区用电项目)。(省电力公司牵头)
五、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
(十六)对普通收费公路,严格控制新设收费站,按规定撤除到期收费站。(省交通运输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参与)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对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在江苏省省内通行费优惠从9折提高到8.5折;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无论空箱、重箱运输,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以上两项通行费优惠政策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税务局和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等参与)
六、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十八)改进融资支持机制。整合现有各类融资支持政策,综合运用贴息、风险补偿、信用保证基金、政银合作产品等方式,加大投入力度,给予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加快全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建设,发挥征信系统在降低银企信息不对称方面的作用,实现各类融资支持政策与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的融合对接。(省财政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参与)
(十九)完善转贷应急机制。支持各地设立财政出资的公益性转贷基金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转贷“过桥”服务。鼓励小微企业转贷基金发挥其服务快捷的优势和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作用,对其发放的单户不高于500万元的贷款,利率符合规定条件的,省财政按季均余额不高于3‰的标准给予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省财政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参与)
(二十)大力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3亿元,设立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并实行动态补偿机制,支持以省再担保集团为龙头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专项用于对小微企业、“三农”“双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再担保进行风险补偿,推进“政银担”风险共担机制落到实处。强化省再担保集团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再担保业务占比考核,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增信支持。(省财政厅牵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
七、进一步降低创新成本
(二十一)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投入。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企业委托境外机构研发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研发费用2/3的部分,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博士后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及科研启动经费,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正常经营,无欠税、违规经营或受法律处罚等不良诚信记录的企业,均可享受此政策。(省税务局牵头,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参与)
(二十二)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上年度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给予定额补贴;对发明专利维持年费给予适当补贴;对国(境)外专利按上年度各市、县(市、区)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给予补贴,由各地统筹用于奖励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或获得授权的专利。(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三)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参照已有政策由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同等力度资助,自2019年起设立专题予以实施。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各地可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左右给予奖补,省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依据地方技术转移奖补资金总额、地方技术合同成交额占全省比重的增长率等因素,对各地予以补助。(省科技厅牵头,省财政厅等参与)
(二十四)鼓励企业创新产品应用。加大对重大装备首台套推广应用支持力度,完善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试点财政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给予适当的保费补助。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筹备组等参与)
(二十五)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对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代表先进技术发展方向,但首次投向市场、暂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制造精品,自2019年起探索政府采购首购首用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优先列入全省公务用车和公共交通车辆协议供货范围。(省财政厅、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医保局等参与)
八、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二十六)自2018年11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对第一批10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省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的要求,对照改革事项出台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托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履行“双告知”“双反馈”等工作职责。(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十七)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简化审批程序,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将3类工业产品由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4类国务院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行使,取消发证机关组织的发证前产品检验,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实行后置现场审查。(省市场监管局牵头)
(二十八)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不见面审批”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3550”改革目标,加快推进投资审批、跨境贸易、纳税服务、融资贷款的便利化和快捷化,力争2018年年底前全省全面实现企业开办3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目标、一般工业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全流程5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目标。(省委编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等参与)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切实降本减负工作机制,加强综合协调,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督促落实,确保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已公布的《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26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苏政发〔2017〕114号)等降本减负政策继续执行,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过程中,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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