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
为指导和推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我们组织编制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运营模式和委托运营模式),现印发你们,供有关单位和企业在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相关工作中参考。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