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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 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桂政办发〔2018〕13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7〕12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具体部署,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开展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强化政府靠前服务,稳步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容缺受理、承诺办理、先建后验,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项目自主权和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探索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为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供经验。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当地资源禀赋,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经济技术指标和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对政府报建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和流程再造,在管辖范围内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特色小镇等重点区域适用。

(二)企业作承诺。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三)过程强监管。全区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推进过程进行必要监管,把控重要监管节点,并将监管信息纳入广西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

(四)信用有奖惩。全区各级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依照技术规范标准和企业所做承诺,依法依规进行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投入使用,达不到承诺要求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联合奖惩机制,对项目管理中履行承诺的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对项目管理中违反承诺的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实行政府审批流程再造。

1.对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且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17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7〕17号)规定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推行承诺制改革。

2.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对报建审批事项进行分类和流程再造。按照政府统一服务、企业承诺的方式对部分报建审批事项流程予以优化,部门完成行政审批。全面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号),以供地、开工、竣工投产为节点进行流程再造,政府统一服务事项供地前完成,企业承诺事项开工前完成,竣工前完成联合验收。

对供地阶段需办理的事项,通过政府统一服务完成全部或部分内容,部门完成行政审批。政府统一服务事项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原来由企业办理改为政府提供服务来完成;涉及绿地、树木审批,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设施审核,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等事项。

第二类是政府完成区域(规划)评价工作,提出准入标准,单体项目评价内容可根据区域(规划)评价简化相应内容;涉及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意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

3.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进一步研究确定区域内行业准入标准及经济技术指标,包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指标和强制性指标等,并向社会公开。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明确选定区域的发展方向、规模、结构和布局,选择确定实施区域评价的具体事项,按程序组织区域评价,编制区域评价报告,明确区域评价成果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并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开展区域联合评价,同一个区域内不同的评价事项,可以委托1家综合性机构或由1家机构牵头进行区域联合评价,形成“多本合一”或者“多评合一”。

4.全区各级各部门应公开项目单位依法应当履行的审批事项。公开的主要内容以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指南为基础,包括有关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具体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以及企业对这些事项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等。以行政审批事项批复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为基础,编制准入条件和标准清单,作为企业承诺的依据。

(二)明确工作流程,规范企业承诺行为。

企业依据准入条件和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通过在线平台报送业务主管部门,经预审公示后,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企业承诺事项包括以下两类:

第一类是在完成政府统一服务的基础上,依据政府确定的准入条件和标准,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涉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等事项。

第二类是企业向业务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承诺,业务主管部门完成行政审批。涉及施工许可证核发的部分前置条件、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应建防空地下室民用建筑项目报建等事项。

企业可以对应当履行的全部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也可以选择对部分审批事项实行承诺。企业在承诺范围内,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自主选择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并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

(三)主动靠前服务,加强承诺实施监管。

1.推行企业自愿、无偿服务、高效合法的咨询服务(代办)制度。加快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竞争更加充分、信用评价更加合理的网上中介服务市场。

2.建立联合验收制度。企业投资项目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联合竣工验收。在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事项或审批要求提交验收申请。相关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并按照统一受理、集中验收、各司其职、限时办结的原则,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联合测绘、检测,作出同意投产或使用、限期整改、全面整改等意见,测绘、检测及验收合格后依法颁发相关证照。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广西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81号)执行。

企业投资项目也可以由企业自主组织竣工验收,全区各地应落实牵头部门提供验收告知服务,一次性告知联合验收的条件、标准、程序以及专项验收的申请材料。企业需要有关部门参与验收的,由牵头部门帮助协调落实。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应通过在线平台向牵头部门报备,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标准+承诺”的要求,对企业自主验收结果及承诺兑现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承诺兑现无误后,企业方可投入运行。

推行项目建筑工程竣工测、验合一制度。按照统一标准、联合测绘,以测带核、核审分离,多验整合、依法监管的原则,由企业组织联测联核机构对竣工验收必要的数据进行联合测绘检测,出具竣工测绘报告和专业检测报告并向牵头部门报备,作为有关部门办理竣工核实验收手续的依据。

3.切实加强全过程监管。企业签署的承诺书及其报备的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情况是政府监管的依据。在项目准入时,重点审核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建设方案,是否依法依规选择勘察、咨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加强和完善相关监督检查及稽察、监测工作规范和标准,构建环境监测、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领域的专业监测、智慧监管体系。依托在线平台,建立项目全覆盖、监管全过程的纵横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

(四)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联合奖惩制度。加强监管信息录入工作,将企业、参建单位和政府部门履行承诺行为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通过在线平台和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向社会公开披露。建立健全各类市场主体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实现部门间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推动市场性信用联合奖惩,鼓励实施行业性信用惩戒,全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守信者开通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对失信者实行联合惩戒,强化对企业作为投资主体守信践诺的约束作用。以政务诚信为引领,严格落实政务履约和行政守诺机制,不得将失信企业纳入承诺制改革实施范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实施方案,建立承诺制改革协调推进机制,细化落实部门责任。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履职担当,建立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容错免责机制。加强对承诺制改革执行情况的督查,切实抓好承诺制改革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

(二)统筹协调推进。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本系统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改革及区域评价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制定区域内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准入标准,并加强日常工作指导和服务。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海洋、生态环境(环境保护)、节能审查、安全监管及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做好项目全过程监管,减少对企业经营的干扰,保障监管的公平、透明、高效。自治区编办(审改办)、政管办要加快组织编制有关投资项目权责清单和审批事项标准化服务指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承诺制改革的评估,及时对承诺制改革进展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对改革成效突出的地区,要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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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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