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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 职业院校办学活力的指导意见

津政办发〔2018〕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教发〔201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坚持和完善天津职业教育行业企业办学特色,创新体制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支持培育职业教育新业态,提供多样化教育产品和服务,扩大教育需求与消费;激发职业院校办学活力,坚持以用立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教育质量;做强中职、做优高职、做大培训,把天津职业教育优势放大做强,选择一批条件较好的职业院校作为试点,先行先试,总结和推广经验,全力打造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更好地服务天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

二、主要形式

(一)鼓励社会力量通过资金、土地、装备、技术、人才等多种要素投资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

(二)鼓励行业、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行业、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鼓励职业院校引进行业、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实训基地。

(三)鼓励职业院校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天津国家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鼓励职业院校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集团建设。

(四)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院校运营管理,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二级学院。

(五)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发急需专业和新兴专业,优化传统专业,建立重点产业技术积累创新联合体。鼓励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实验实训平台、技能大师工作室。

(六)鼓励社会力量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鼓励职业院校引入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共同实施学校重大项目建设。

(七)鼓励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独立设置的非营利性或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通过捐助、购买等方式,改造办学活力不足的职业院校。

(八)鼓励境内外资本、机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要求,积极参与职业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鼓励职业院校与世界高水平同类学校在专业、课程、教材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合作交流。

三、支持政策

(一)积极探索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的收费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二)支持职业院校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可以探索建立符合其特点的教师绩效评价标准,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双师型”或一体化教师适当倾斜。(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财政局)

(三)支持职业院校探索建立具有混合所有制特征的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允许社会力量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支持引入国有资本、民营资本,将职业院校(二级学院)的办学要素整合成若干股份,各方按一定比例持股并按约定享受相应收益。(牵头单位:市教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五)支持职业院校开展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试点职业院校(二级学院)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社团法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符合营利性职业院校登记条件的,可以登记为企业法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委;配合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对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七)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对企业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职业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捐资建设职业院校校舍及开展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牵头单位:市税务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八)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社会力量兴办的非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规划用地性质按教育科研用地控制,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规划用地性质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控制。(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配合单位:市规划局、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

四、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全面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职业院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加强和改进社会力量参与办学职业院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

(二)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试点工作。将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作为各有关部门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

(三)明确学校办学定位。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应明确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将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全市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

(四)发挥行业企业作用。推进办学模式、培养模式、教学模式、评价模式改革,促进产业链、岗位链、教学链深度融合。建立专业设置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机制,适应天津经济社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结构、规格和质量的要求。鼓励和支持职业教育集团构建从中职、高职到职业教育类型的本科、研究生的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上升通道。以完善课程衔接体系为重点,为职业教育集团所属职业院校学生接受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提供机会,为集团所属企业员工接受职业教育培训提供渠道。

(五)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教育信息公开,建立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

(六)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综合改革,鼓励行业、企业和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项目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大宣传力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树立社会力量参与职业院校办学的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良好氛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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