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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基础[2016]2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厅(委、局):

  为推动收费公路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2015年12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交办财审〔2015〕192号)(以下简称《指南》),提出了收费公路ppp项目操作的试行流程。今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以下简称《导则》),进一步规范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操作流程。为做好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优化工作流程,加强行业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运输部将对收费公路ppp项目的前期工作管理作相应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6年10月24日前已完成下列工作之一的项目,按过渡期项目进行管理,前期工作继续按《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一)已完成社会资本方遴选的项目。

  (二)已公开发布社会资本方招标公告的项目。

  (三)交通运输部已出具资金安排意向函或出具委托咨询评估通知书的项目。

  二、对于不属于上述情况的收费公路ppp项目,按《导则》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已纳入交通运输部“十三五”发展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地方政府确定的项目实施机构在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后,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相关附件,下同)或项目申请报告履行项目审批(核准)程序。其中,需要交通运输部进行行业审查的项目,同步向交通运输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材料,并在上报文件中提出政府支持方式。交通运输部按程序出具行业审查(核准)意见,对于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车购税资金安排规定的项目,将同时明确车购税资金的安排上限和支持方式。

  (二)项目审批或核准后,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审批或核准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完善,并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物有所值评估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有关部门应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

  (三)项目确定社会资本方并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后,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向交通运输部报送项目车购税资金申请函。对于所提材料通过交通运输部审查并且符合条件的项目,交通运输部将出具资金安排确认函,明确车购税资金具体安排数额。

  (四)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三、各级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要根据《导则》和本通知完善配套政策,确保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并及时反映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对于地方规划的收费公路ppp项目,请按照《导则》要求,及时做好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尽快明确各地方收费公路ppp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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